省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 ZG 中央×公厅、国×院×公厅、中央 JW×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 ZF 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和国家、省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 ZF 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 ZF 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 2 —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要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军休干部政治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 ZF 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六条
民政部门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应当协调当地人民 ZF 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定期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政治学习,传达党和 ZF 重要会议精神。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
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针对军休干部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第八条
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
第三章
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第十条
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按时足额发放军休干部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
件的军休干部落实有关优抚待遇。
第十一条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结合自身条
件制定标准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疗费报销手续。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体检项目和标准,每年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第十四条
协调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有条
件的地区应通过单设就诊窗口或区域、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专门病房等措施,对军休
— 4 — 干部给予照顾和优惠。
第十五条
有条
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和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可选择具备一定条
件的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日常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常见疾病诊疗、慢性疾病控制、健康档案管理和工作人员医护技能培训,提供保健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条
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
第十七条
协助军休干部家属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四章
军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走向社会、融入社区,参与社会文体活动,利用社会文化体育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
第二十条
提高服务军休干部的质量和效益。有条
件的地方,可组织军休干部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交流、疗养等活动,让
军休干部感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接受社会进步形势教育,分享改革开放成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合理设置宣传栏、完善荣誉室陈列室内容、创办内部刊物等,及时宣扬军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营造浓厚的军休文化氛围。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将军休干部的活动纳入当地老干工作统筹安排。
第五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可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建立规范办公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管委会会议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军休干部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目,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规定进行资产采购和登记,
— 6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规范车辆使用管理,保障服务管理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节约用车成本,提高用车效率。
第二十七条
按照《档案法》规定对军休干部档案资料进行妥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合理设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般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在职工作人员支部委员会和军休干部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建立支部委员会。军休干部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
件的,可与在职工作人员党员联合建立支部委员会;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名军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档案室等场所,有条
件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可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联系、走访军休干部制度,采取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
有所乐创造条
件。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安全管理,实行全时值班,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按照行业规范加强水、电、气、车、档案、印章
、电脑网络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管理,按照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泄密等设施,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高龄、病重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关注并提供必要帮助。开展亲情化服务,及时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和节日祝福、对住院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及时探望问候,让军休干部真切感受到温暖。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使用须知,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保持各类设施设备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做好服务管理机构庭院的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和谐舒适、美观大方、氛围浓厚的休养环境。
第三十四条
拓展社会化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根据需要引进社会服务项目,稳步推行物业化管理。根据地方 ZF 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协助符合条
件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
— 8 — 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社会网络、养老服务平台等载体,采取建设机构网站、设立热线、开通微信、安装“一键通”呼叫器和触摸屏等形式,及时发布更新系统内和社会上的服务信息,满足军休干部多样化服务需求。
第三十六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管委会主任应当选举身体较好、作风正派、热心公益服务的军休干部担任。并有一名工作人员任副主任。管委会每届任期 3-5 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也可随时选举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热心为军休干部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比例。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责任书,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并与工作人员调整职级、岗位工资档次挂钩。
第四十一条
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关心工作人员成长,适时向主管单位推荐干部,增强机构活力。
第四十三条
有条
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先进军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先进军休工作个人”“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员”等争先创优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不断推动服务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
— 10 — 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省民政厅每年对新申报的创建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每 3 年对已达标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以省民政厅名义进行通报并授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 ZF 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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