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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产达产政策措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7 23:37:55 浏览数:

 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产达产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缓解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经营困难,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XX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工业企业复产达产的八条政策措施。

 一、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疫情期间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续贷或展期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存量贷款,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 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在省财政承担 50%的基础上,市、县(市)财政按

 30%、20%比例承担;市内跨县(市)担保的企业,由申请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所在县(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阿坝市中心支行、阿坝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支持复工复产企业加大生产。对企业因疫情新增的防疫物资投入和医疗废物处理费用,按实际投入 3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实施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 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及时兑现 2018 年以来新升规企业升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四、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工业企业,2 月租金全免,3 月、4 月租金减半收取。在做好防控措施前提下,对复工复产企业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疫情期间企业同期新增运输成本,按 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五)为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疫情期间供电企业停止执行向生产用电企业预收电费的购电制模式,当月用电实行月结月清电费缴费机制。对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生产相关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县(市)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对规上绿色载能企业同期生产的用电增量按每千瓦时财政

 补贴资金 1 分钱(含税),单户生产用电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用电成本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岷江水电公司)

 五、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 (六)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 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2020 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 2021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七)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 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

 财政局、市医保局)

 如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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