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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5 23:51:48 浏览数:

 集团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廉洁自律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监督机制,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六 要

  1、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民族团结;

 2、要坚持廉洁自律工作不放松,加强监督制约,建立反腐“隔离带”机制,发现问题坚决查处,及时纠正;

 3、领导干部要率先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员工的监督,坚决克服“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报喜不报忧的不良作风;

 4、要严格按章办事,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积极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5、要提高服务质量,办事公道、讲求效率、克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腐败行为;

 6、要敢于检举揭发集团内部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条 八不准

  1、不准损害公司名誉、煽动职工不满情绪、泄露公司机密;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唆使、纵容他人违规违法,给集团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3、不准在采购,工程发包、摊位出租、公务和财务往来等活动中收受他人贿赂,损害集团利益;

 4、不准从事有损集团形象利益的卡、拿、要、徇私舞弊行为和参加有损集团利益的宴请;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宴请市场经营户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工作时间探视本单位在家休息或住院的干部员工;强行向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借钱、借物;在市场区域内用打牌、打麻将等方式赌博、酗酒闹事;

 6、不准偷窃、倒卖、人为损坏公司财物;

 7、不准越权、越职、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8、不准利用职权对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三条 严 禁

  严禁任何人在工作中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接受贿赂、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恶意侵占、渎职、失察、领导不力,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 奖惩细则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 1 分,可根据具体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降职、降薪处理。(1 分为 100 元,下同)

 1、在工作时间内探视本单位生病在家休息或住院干部员工的;

 2、在市场区域内用打牌、打麻将等方式赌博的;

 3、对纪检监察、审计、稽查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力或超过整改期限的;

 4、对纪检监察、审计、稽查工作设置障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编造证据的;

 5、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 3 分,可根据具体情节同时给予降职、降薪、调离原岗位处理。

 1、偷窃、倒卖、人为损坏公司财物的;

 2、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宴请市场经营户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借机敛财的;

 3、滥用职权、渎职、失察、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在工作中巧立名目、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5、向厂商、经营户借钱、无偿占用厂商、经营户财物的;

 6、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7、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有意不按规定收缴摊位费、办理过户手续或少计、漏计摊位面积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 5 分,可根据具体情节同时给予降职、降薪、调离原岗位、直至除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破坏民族团结、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的;

 2、严重失职或其它原因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3、恶意侵占集团公司财物的;

 4、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奖励 1—5 分,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集团批准可给予 5 分以上的奖励。

 1、敢于检举揭发集团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2、发现有损集团利益的决策已造成或将要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的;

 3、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实施细则》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五)其他

 1、纪检监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重事实讲证据。

 2、受处罚单位或员工认为处罚不当时,有权在接到处罚通知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经核实,原处理不当的,可予以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可加重处罚。罚金可当场缴纳,也可从工资中扣缴。

 3、受处罚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报集团人事处备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晋级、降级的重要依据。

 4、其他对集团公司利益或声誉做出贡献或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声誉的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

 5、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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