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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障观察总结回顾》下篇

发布时间:2021-09-06 01:02:57 浏览数:

  《中国残障观察总结回顾》下篇

  手捧 2016 年正式出版的,总计 244 页的《中国残障人观察报告 2014-2015》,淡淡的油墨味道早已消失,一些页面已有了些皱褶。这份报告以及这本书的出炉和出版,是我和一加一在过去的 11 年里所没有想到的,甚至不敢想。作为残障者的我们,即使不妄自菲薄,也很难想象出会有这样的发生和持续。如今,既然已经发生两年,残障者用文字把自己所在的社群和社会,在一年中的每一天、每一月所发生的、所观察到的、所思考的记录下来。这本该发生,接下来,那就继续每年发生。

 在着手酝酿和筹划《中国残障观察报告 2016》(以下简称《报告 2016》)之前,习惯性地翻看过去两年的报告。此时的温故而知新,不是沉浸于具体的选题和文字,全部的注意力都聚焦在三大点:题目、结构和撰写者,也就是《报告 2016》的骨架。每年此时,这三点也都成了惯例,被拿出来反复讨论。报告题目叫什么?什么结构?谁来写?这提问的背后是什么一直困扰着、萦绕着我们呢?思绪久久不能散去。2016 年,也正是一加一成立十年之际,拨开云雾,我们逐渐阶段性思考成熟并呈现出一幅图景……

 有人,还是没人

 在 2014 年报告首度面世的时候,究竟命名为《中国残障人观察报告》,还是《中国残障观察报告》,着实使我们费尽苦心。有“人”,没“人”,一个“人”字之差,差就差在这个主体性上,即这份报告是谁写的,再进一步讲就是以何种视角来写。自从 2006 年一加一成立至今,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的努力,在国内和国外,营销和树立出一加一是纯正的中国本土残障人自助组织(英文简称:DPO)代表机构这一行业形象。同时,DPO 这一国际残障人运动的核心推动者,在中国残障领域也具备一定的知晓度和认知度。事实上,DPO 这一组织形态,在中国并不新鲜,回顾 1988 年当时中国残联成立时的治理结构、残障者构成以及定位的“代表、服务、管理”三大职能,即便现在看来俨然也是 DPO 的素描。

 虽然当下的中国残障领域对 DPO 一词熟知并不断使用,但何为 DPO?有什么特征?中国的DPO 什么样?没有人对此进行研究、实践、解读和定义。2016 年,当一加一的网站(www.yijiayi.org)进行改版上线的时候,在中国第一次公开对 DPO 进行了系统和完整的定义。无论这定义是否准确,都将会对未来 DPO 在中国本土的实践和行动奠定基础。这也是将一加一定义为纯正的中国本土 DPO 的原因之所在。

 首先,DPO 概念的提出。

 DPO,英文全称为 Disabled Persons’ Organization,中文是“残障人自助组织”,是非

 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在残障领域的称谓。

 2008 年,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意味着中国残障事务纳入到国际残障人事务的合作与发展中。《公约》第 33 条国家实施和监测中明确规定:“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当获邀参加并充分参与监测进程”。回顾《公约》制定和签署的全过程,以及后续定期的各国履约情况的审议,都活跃着残障人及其代表组织即 DPO 的身影,无处不在。最近几年,随着《公约》在各国的逐步推广,DPO 一词及 DPO 的地位,已经被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接受、认可及大力发展。

 其次,DPO 的基本内涵。

 中国最早的 DPO 可以追溯到 1953 年成立的“中国盲人聋人协会”,改革开放后,1988 年邓朴方先生建立“中国残联”,同时期,民间也活跃着与“中国残联”共同成长的残障人组织,这些都是中国本土 DPO 的雏形。受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观念、人员等状况,以及国际残障人事务的发展情况,DPO 完整的理念框架及行动纲领并没有得到明确体现。直到 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 年开放签字,2008 年中国批准加入,DPO 终于浮出水面,具备了完整的理念框架。

 自 2006 年一加一在中国本土开展残障领域工作以来,一直都是秉承 DPO 的血统,直至 2009年之后,一加一正式对外公开自身作为中国本土 DPO 的定位,并使用 DPO 一词开展工作,如今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中国本土最成熟、最大的 DPO,在国际社会中也处于引领地位。

 一加一明确 DPO 的角色如同项链,各种利益相关者如同珍珠,DPO 嵌入其中,串联并系统性解决残障人面临的环境问题。

 最后,DPO 的三大特征。

 一 残障主体

 DPO 由残障者发起、管理及决策,理事会中残障者占过半比例,组织的工作人员中残障人比例占多数,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残障人担当。在上述前提下,可以是单一一类残障类别的残障者组成,也可以是多残障类别组成,项目、传播、筹款等职业素养要求很强的岗位,可以由非残障人担任。

 二 组织建制

 DPO 有完整的治理结构,有明确的组织使命、愿景及章程,有法律定义的注册成立并以组织化形式运营,个人或未注册团体都属于个体行为。组织内部有清晰的业务流程、部门设置及职能规划等,以保证组织有效率、有战略、有活力地开展工作并达成目标。

 三 倡导为本

 DPO 无论关注哪个领域,在何地、采取何种形式、手法开展工作,最终的目标定位都集中在政策倡导,即便是做具体服务和社会企业,目标依然不变,这一点是区别于残障领域其他机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以上内容,登载在一加一网站上。

 既然我们已知自己是 DPO,那为什么还在有没有“人”字上纠结呢?《中国残障观察报告》这个名字,才是不二之选呀!道理貌似合理,唯有一点,使得我们一直无法摆脱,成为留存在内心的阴影。

 作为残障个体,残障领域是我的家园,中国是我的国家,当我的家园和我的国家被破坏、被欺凌的时候,出于本能,我也会勇敢地站出来,维护我的家园和国家!作为 DPO,倡导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早先邓朴方主席就曾说过“不是不人道只是不知道,不是不理解只是不了解”,这是公众教育的口号,也是倡导的过程和阶段。当前,在制定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发声,就显得尤为宝贵和珍贵。

 正是基于此,2014 年,我们决定正式落笔,并权衡利弊,做出妥协,以《中国残障人观察报告》,带“人”字的报告示人。着力强调,这是几个残障人的心愿、使命和给各位的礼物。而英文译为:2014-2015 Annual Observation Report:Disability in China,没有任何“人”的痕迹。同时,在英文译文中,我们“观察”一词选择使用“Observation”,而不是国际同类报告中经常使用的“Watch”,以此说明我们的报告所持有的“理性、务实、开放”原则!这样的安排,一直保持到 2015 年度报告。

 如此的用心良苦,延续到《报告 2016》,也是报告的第三年,又一次的提及和讨论,是时候该给这份报告正名了!我们过去十年中的日常工作,以及 2012 年递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影子报告、2014—2015 年度的报告,从内容到行为,从形象到影响,都足以给此时的我们一个信心,都足以考验我们的能力,检验我们的初心和使命!我们不再纠结主体性,是“人”还是“机构”;也不再躲躲闪闪,心有余悸。2016 年度的报告,我们坦坦荡荡地记录下这个经历,正式以《中国残障观察报告》,登上历史舞台!至于那本带“人”字的书,为什么我们那么“着急忙慌”地出版?其用意也在于,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记录下这一历史痕迹,擦不掉,也抹不去。

 一个人的骨骼、器官、肌肉、神经、血液,还有那口气

 细心的读者阅读 2014 和 2015 年度的报告,会发现两年的报告结构、主体框架虽然没有大的

 变化,但每年的具体章节和标题都不同。这就引出我们每年都讨论的议题和报告结构。如此庞大、纷杂的中国残障领域,放在更为宏大、快速变化的中国社会环境的背景下观察,该怎么观察?如何抓取关键点?如何梳理出发展脉络?这一系列操作层面的提问,也是研究方法的提问,是挡在我们面前最难逾越的高峰。所呈现的内在表现,就是报告结构的不确定,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报告定位,对谁说、说什么、怎么说的问题。

 在“回顾”的上篇中,我们已经明确表达,报告的定位,至今对于我们而言依然是不确定。相信这不是我们能力的问题,而是一个更为复杂、系统问题成因的组合。现在唯有通过不断的写作记录、修改增减、观察思考,达到逐渐完善的结果。当下,我们要做的只是赶紧记录下两个年度报告撰写过程中的一些困惑。

 虽然我们将媒体行业的年度评选逻辑直接拿来主义,但中国残障领域的容量并没有想象的大,无论是人、事件,还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说可被记录和书写的内容,没有那么多而重要,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以后详细论述。因此反映到报告结构上,首先,以人为主的年度人物,以事件为主的年度事件、十大权利事件,以领域为主的年度领域,以机构发展为主的年度机构,以政策动向为主的政策预测等篇章的设置,其间彼此重叠的内容太多,以至于报告内容具有一定的重复,使得分析写作起来,束手束脚,逻辑论述不透彻,读者阅读起来,总感觉语意表达模糊。

 其次,还有一些内容,如果仅仅用媒体评奖式的语言表述,又大大浪费了本来就已稀缺的观察资源。此外,一些特定年份的特别内容,例如:2015 年度报告中的“十三五展望”;一些特别关注事件或政策的出现,例如:2015 年度报告中的“三大突破”等,无法归置在上层篇章,现在的处理是独立设为一章或一部分。

 再次,为了引导和吸引读者,为了降低我们专业能力的不足所带来的学术风险,为了达成更大的传播效果,我们应用和设定了一些主观词语,作为一些篇章的主题,例如:“最先锋领域”、“最意外人物”、“最具影响力事件”、“年度致敬机构”、“年度群像”等等。这些设计虽然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标,但同时也抵消了一定的专业追求和实现,虽然,我们在 2015 年报告中,增加了观察评论,但依然有顾此失彼的味道。

 还有,论文式的学术文章,要不要放,有没有那么多,符合不符合我们的风格。在 2015 年度的报告中,我们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一方面,学术界的同仁们,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后的残障研究,较为忽视;另一方面,即使有,一些论文的结论,也值得反复推敲和讨论,如此这般罢了。

 最后,如何处理残联和民间的关系。尽管我们特意使用“关联词”一词,总结和提取一年来

 中国残联及各地方残联代表中国及各级政府在中国残障领域的工作,但在两年的报告呈现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很大的缝隙,也就是残联的工作方向,始终与民间残障领域发生的事件平行,偶尔才有一点点零星的交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不了解中国残障领域的人看来,是无法理解的。

 以上的困惑及尝试解决的行动,到了《报告 2016》,会出现新的变化和调整,但这样的探索和尝试,只是促成了《中国残障观察报告》的结构骨架、骨骼和器官成形,但肌肉、神经、血液依然没有解决,亦即内容上,我们该以何种方式论述?好在,我们还有一口看不见的气,使得我们始终保持对自身能力提升的要求。

 没有经过系统的逻辑和法律思维训练,论述一个命题的时候,除了抱有“回顾上篇”所提到的写作心态以外,具体的论述方式和能力,是现实面临的困难,也是我们终生学习和训练的课题。同时,每个部分的论述组合在一起,真正成为一体,也就是组成完整的报告,这个挑战,尤其在多人协同工作的时候会更大。大家对目标的统一,写作过程中对目标的忠诚,不“出轨”,统稿时对目标的再确认,环环相扣,步调一致,又整体合一。

 如今,回顾两年的报告写作,我无法记起具体的过程,如在梦境中一般。每每一年的报告结束都有意犹未尽的感觉,我也无法准确地表述,具体应用的是归纳法还是演绎法。如果一定要找到一种方法对应我们的论述,似乎就是“金字塔原理”。这是 1973 年由麦肯锡的咨询顾问巴巴拉·明托(Barbara Minto)发明的一项层次性、结构化的思考、沟通技术,可以用于结构化的写作过程。旨在阐述写作过程的组织原理,提倡按照读者的阅读习惯改善写作效果。还有,就是“金字塔原理”中一个很重要的“梅切原则”,MECE 是英文“Mutually Exclusive Collectively Exhaustive”的缩写,中文译为“相互独立,完全穷尽”。也就是对于一个重大的议题,能够做到不重叠、不遗漏的分类,而且能够借此有效把握问题的核心并解决问题的方法。“相互独立”意味着问题的细分是在同一维度上并有明确区分、不可重叠的,“完全穷尽”则意味着全面、周密。解释起来复杂,其实一语概括:想清楚,写明白。

 就这样《中国残障观察报告》如同一个人一般,篇章是骨骼,章节是器官,具体议题是肌肉,文字是血液,循环流动在每个部分,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神经,周身连接,还有那口气,正是 DPO 的使命所在。

 一个人到一群人的 CDO

 书名定了,内容有了,谁来写?这最后一个问题,始终萦绕在我心头,无法挥去。2014 年和 2015 年连续两年,我们都分别与大学里的专家、学者们探讨过,试图和努力邀请过他

 们,与我们一起完成报告的撰写,只是现实远远比我们想象的更现实。没有平台、缺少经费、工作繁忙、研究不够……最终都以各种理由,使得我们无功而返。于是,我们自己写,先给领域内的学者、专家们呈现出这份在中国残障领域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报告,现实状况既然如此,我们不埋怨、不抱怨。

 回想过去两年我们找寻共同写作者的过程,是因为我们的不自信吗?实则不然,这是一个战略,一个必须要去突破的过程,一年不成,就再等一年。2016 年 11 月,一加一对外发布新的战略,即“残障视角”。一加一网站改版上线的时候,第一次全面披露和发布“残障视角”的具体实践理念:残障+。

 首先,残障+概念的提出。

 互联网+,被中国政府首次提出是在 2015 年 3 月 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之后社会广泛达成共识并付诸行动。

 残障+这一理念,参照“互联网+”的修辞格式,由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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