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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结果=结果报告吗?

发布时间:2021-09-08 00:48:57 浏览数:

 最近小编被这个问题给绕住了,报告结果和结果报告难道不是一样的吗?小编今天就肤浅的研究一下。

  在报告结果的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要素,如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3 抽样、7.4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5 技术记录、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7.7 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而报告结果则涉及到 7.8.1

 总则、7.8.2

 报告(检测、校准或抽样)的通用要求、7.8.3

 检测报告的特殊要求、7.8.4

 校准证书的特殊要求 、7.8.5

 报告抽样——特殊要求、7.8.6

 报告符合性

 报告结果和结果报告可以通过合同评审这个环节来实现对接。

  这里需要做以下几个强调:

 强调 1 产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

 报告=检测结果/+检验结论或者=数据或结果/+判定结论

 1、出具什么样的报告,由实验室决定,取决于检验检测性质及与客户的合同评审。

 2、检验结论涉及判定规则,合同评审的专业性(专业人员参与合同评审)。

  强调 2:判定标准

 1、判定标准(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内容,只涉及限值要求的产品标准、规程规范或法规)不需要资质认定。(如: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标准中既有检测方法,又有判定标准的,方法标准需要资质认定。(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引用的水质方法标准

 3、判定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单独申报资质认定;判定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部分资质认定时,应限制说明。如 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理化指标指向 GB 5009.42-2016,食品添加剂限量指向 GB2760

 强调 3:检验检测能力的限制说明:

 抽样方法、样品前处理方法不能独立申报资质认定;若其与后续的检测方法相关联,抽样方法、样

 品前处理方法可以与检测方法标准一同申报资质认定。

 非方法标准不允许单独申报资质认定:如法律法规、定义、资质认定活动依据、质控标准及判定标准和产品标准(不含方法标准时)

 限制说明的内容:测与不测、测试场地、移动设施、租用设备、变更或扩项等。

  强调 4:报告需经审核批准才可发出。报告修改重发的,应标识修改的信息和原因。

  强调 5:口头、非纸质报告也是“报告”,也需要审核。修改报告时要提供“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了什么?”等信息。对检测结果作出评价性结论之前需要与客户沟通。

  强调 6:当检测结果及评价意见与客户预期不一致时,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作出说明。

 结果传送和格式:当用

 强调 7:免责

 强调 8:CNAS 和 CMA 标志的使用,在前期的推送中已经分析,不再重复。

 报告结果:属于对内检验检测过程完成后形成的记录!

 结果报告:属于对外报告给客户的数据包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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