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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员工名称)行政记过处分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28 12:29:52 浏览数:

 关于给予(员工名称)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

  各科室:

  DD,男,汉族,19**年 3 月出生,**县人,**文化,现为医院财务科门诊收费员。

  DD 在 20**年 1 月 4 日至 10 月 24 日间,利用职务便利,从电脑资料库中发现部分门诊病人的就诊卡长时间没有使用,便把该部分就诊卡复制成新卡,通过申请退费的方法,从新建立的就诊卡中共套取 950 位病人预交金计人民币107320.22 元,且均超过 3 个月未还。

  综上所述,DD 在担任 XX 市第一医院门诊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修改门诊病人预交金数据的方法,套取 950 位病人预交金计人民币****元用于家庭开支,数额较大且超过 3 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经院务会研究,决定给予 DD 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医院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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