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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8 14:37:57 浏览数:

 新能源公司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公司本着“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是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坚决或有差错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自由主义严重,拨弄是非,影响班子和队伍团结的。

 (四)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五)有违反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长江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试行)》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行为的。

 (七)有挥霍浪费企业资产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连续 3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九)职务提升,工作调动中出现不正之风的。

 (十)民主作风差,搞亲亲疏疏,不能平等待人,群众关系较为紧张的。

 (十一)有因公出差、出国、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退休等情况需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需要谈话提醒的。

 第三条

 谈话提醒要实事求是,指出的问题必须清楚明了,提出的要求一定要明确实在,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对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需作谈话记录,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

 谈话提醒要及时,保证不使问题积累、矛盾扩大,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谈话提醒时,应讲究方式方法,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坦诚地提出批评意见,坚持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

 第六条

 谈话提醒时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注意谈话提醒的效果。

 第七条

 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

 第八条

 谈话提醒按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谈话提醒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按领导分工责任逐级进行。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所属人员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致使发生违纪案件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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