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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28 15:25:18 浏览数:

 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漠视业主利益,在服务方面能省则省、能少则少,无心打理小区物业,随意占用或擅自出租业主公共设施,对业主的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不愿过问,以致引发纠纷。

 一

 人行道私设停车场 违法收取停车费

  人行道上停车收费现象,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设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无论是否成立业委会,均须本住宅区双过半业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二

 楼顶私自加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收取电梯服务费

  电梯服务费属于公共能耗费,其主要费用就是运营中使用的电费,不得提前收取,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除了电梯服务费,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公开、合理、按实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四

 强行捆绑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五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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