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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非法托运卷烟的现状、特点及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22-02-18 15:09:09 浏览数:

近几年来,物流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通过物流托运渠道非法贩运卷烟的案件也呈现持续蔓延之势,给国内卷烟市场带来很大冲击,给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题。本文就当前非法托运卷烟的现状、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探讨有效治理的途径和方法,以达到打击利用托运渠道非法贩运和销售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捍卫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和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一、当前非法托运卷烟的概况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托运行业作为第三方物流迅速崛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有托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存在,打破了以往邮政等少数物流公司一家独营的局面。强劲的竞争使一些物流托运公司之间采取加盟连锁、廉价经营等方式吸引客户,相对于传统物流而言,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然而,对于地下贩烟网络来说,通过托运渠道售假,无疑又为他们提供了一条黄金通道。托运售假隐蔽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正越来越被他们所垂涎。他们利用托运渠道,将大量非法卷烟源源不断地销往全国各地,严重干扰了正常物流秩序和卷烟市场秩序,国家税收随之流失,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侵害。2007年全国共查获假烟92.8万件,其中运输环节就有44.8万件,约占一半比例,湖北去年共查处假烟近6万件,运输环节就占了5万件。透过这两组数字,可见非法托运卷烟形势之严峻。

二、非法托运卷烟案件的特点

(一)打击力度加大使卷烟违法运输案件由非法自运向非法托运转变

1、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对异地运输烟草专卖品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运输卷烟时承运人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准运证。很显然,对于非法经营者来说,是无法按正常手续获得准运证的。为了转嫁风险,他们把目光转向了第三方物流公司,通过托运渠道逃避打击。

2、全国路检路查形成高压。从去年全国查处非法运输卷烟的案件来看,无论是华中、华南,还是华东、华北,通过路上拦堵所抓获的假烟案件中,往往一个案件就是八、九百件甚至一千多件。从湖北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通报的案件来看,一些跨省制售假烟的地下网络团伙过去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用自备货车在福建云宵、广东潮汕等地的山区隐匿的假烟生产地装货后,通过粤赣高速、京珠高速等公路网由南向北扩散。然而湖北各级烟草部门在当地高管部门的通力配合下,荆楚大地上筑起层层壁垒,对非法运输以沉重打击。不少满载假烟的烟车,一一栽在了黄梅小池、咸宁赤壁、荆州监利白螺等道口检查站。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制售假烟团伙的嚣张气焰,使假烟的流通方式逐渐由明目张胆自运向转嫁风险、曲线流通的托运方式过渡和转变。

(二)物流公司不依法经营客观上为不法烟贩提供了便利

1、价值观“误区”使物流公司主观上忽视了依法经营。在物流行业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很多物流公司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一切代价拉拢客源,片面地理解“顾客就是上帝”而并不在意“上帝”的合法性,为了争取每一笔生意而放松了客户的审查标准,只要有生意上门就大开方便之门,主观上为假烟的流通提供了“绿色”通道。

2、内部管理漏洞降低门槛造成了假烟流入托运渠道。托运企业往往只重视扩大托运业务,忽视了必要的检查环节,忽视了对托运物品的确认和检查,没有验证所托运的物品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运输的物品,没有严把“入口关”,从而使假烟得以明目张胆地登堂入室,进入托运渠道流向市场。

3、制假售假分子的精心伪装使物流公司难以分辨。狡猾的假烟网络团伙在向物流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对所交寄卷烟几乎都是经过精心改换包装,极尽手段加以掩饰,伪装方式千奇百怪,有的分盒拆装化整为零,有的把假烟装在印有电器、杂货等其它商品标识的包装物,有的把假烟同其它物品混装......总之,为了掩人耳目,他们费尽心思,使检查人员不经过专业仪器测试或者完全拆包查看,就很难查出其中隐藏的猫腻。

4、少数物流公司人员与不法烟贩相互勾结实施犯罪。在金钱的诱惑下,少数物流公司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便利,与不法贩烟团伙勾结为伍,形成有组织的新团伙,使假烟在物流公司的各个运输环节得到流通。

(三)打击非法托运卷烟当前有“四难”

1、难跟踪。非法托运卷烟时,一经包装就进入物流公司各个运输中转环节,使目标对象和目的地极不明确。而烟草执法部门通常只能在本地执行检查,并且受执法检查权限的限制,烟草部门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即使得到了可靠消息,也不能随便对托运部的包裹执行检查。按照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托运部、货运部的检查,必须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执行,烟草部门必须要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

2、难查堵。近年来,随着国内卷烟品牌整合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统一流通大市场逐渐形成。2008年初,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实行规范卷烟异地携带管理规定的文件通知。按照文件精神,个人异地携带标准由以往的国产烟单人次10条标准提高到了50条标准。一些铁路、公路货运“背包队”瞅准了新规的空子,只要在贩运卷烟的路途中不超过50条,则可以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

3、难破网。一笔非法托运卷烟业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贩烟团伙。在查处此类案件中,由于交货者和接货者不直接见面,甚至不直接见货,而且当事人经常使用假证件,即使是烟草部门查到了假烟,由于找不到交货人和接货人,加之承运人不承认是“明知”,难以锁定买卖双方货主,常常使很多案件成为“无头案”。即使是抓住了数量较大的假烟,也不容易深层次突破,不易挖出上线和下线,一旦风声过后,非法托运卷烟分销行为仍然会暗行其道、猖獗流转。

4、难追刑。非法贩烟团伙通过这种方式交割时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其贮烟窝点不固定,在资金结算方式上实行独立账户或者“拖拉机”账户转账,很少用现金交易。他们在银行开户时常常使用假证件,混淆侦察人员的视线,使办案人员很难有效锁定目标。上下线之间组织严明,分工明确,即使查到了其中一个环节,也很难顺藤摸瓜,案件随时会断链。其“物流”和“资金流”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渠道,执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时,很难将二者完全吻合起来,形成证据链,构成举证犯罪的有力支撑。即使是将相关人员抓捕到位,也很难将其判刑到位。

三、打击非法托运卷烟案件的对策

依据多年办案经验,笔者认为,用常规手段对此类案件进行查处显然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慎重对待,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托运业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依法治国”。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强国之策、富民之本。全国各级烟草部门要利用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托运公司要做好上门宣传,正面教育引导广大托运业主,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经营。

同时,政府部门要针对非法托运卷烟的情况,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晰托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详细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管理托运公司,综合治理,对本辖区的物流公司、托运部要进行档案管理,经常加以检查,对违法经营的托运公司要依法整顿,限期整改,对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屡犯不改的托运公司要予以坚决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打击非法卷烟运输专项治理。

1、加大跨地区打击非法贩运卷烟区域合作。

首先,要不断深化省际间以及跨县市的联合打击非法贩运卷烟工作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格局,要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办案信息即时共享,定期开展案情通报,定期召开案情分析联席会议,根据各个区域非法托运卷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行动计划和行动方案,详细制定各项工作预案,使各省、区在跨地区专项治理和办案合作上形成共识,目标一致、步调一致、行动一致。

其次,要实现日常跨地区打击非法托运卷烟“110联动”。查处这类案件,既要从托运处“堵进口”,又要从交货处“封出口”,还要在中转环节“断链条”。物流公司托运网络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如果只在一个环节或一个地方查处,势必会打草惊蛇,不易抓住主犯,结果造成打击不准,查处不力。尤其是重大网络案件,在收网关键环节时往往需要几个地方一起行动,共同实施。比如,去年湖北省烟草部门立案侦办的多起类似案件,便是由鄂、粤、闽、赣等几省的烟草部门成功合作、成功联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建立职能部门联合打假工作机制。第一,全国各地要完善烟草、工商、交通、公安、航空、铁路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有效解决烟草执法权限不足、手段滞后的问题,形成打击非法托运卷烟的“铁拳”,重拳整治利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渠道进行非法卷烟托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烟草为主,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格局,有效摆脱烟草部门非卷烟经营场所不能检查的法律束缚,疏通对托运各环节执行检查的渠道。

第二,要利用卷烟销售旺季或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适时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贩运卷烟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防止非法托运卷烟案件反弹。要通过路上堵、上门查的形式,掀起打击高潮,对违法经营的物流公司或托运部进行整顿,对路上的非法托运卷烟车辆进行拦截,对利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托运渠道非法运输卷烟的案件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人员进行抓捕,始终保持整顿高压态势,对非法贩烟团伙形成震慑。

(三)强化专业队伍培训,提高打假破网的能力。

1、加强办案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打击非法贩运卷烟案件需要有专业队伍做后盾和支撑。要通过强化培训,严格筛选,配齐人员和设备,全力打造一支作风硬朗、技术全面、能力出众、敢打硬仗的专业队伍。要善于培养执法人员搜集信息、追踪调查、全面摸清地下网络的能力。通过不断组织理论学习和实战训练,开展横向经验交流,举行办案能手竞赛活动,促进专卖人员专业执法水平的提升。

2、要抓住托运“链条”打网络。非法托运案件表面上看是托运环节有问题,实质上是地下贩烟团伙在活动。过去的很多案件,往往耗费不少精力,结果只查处了地下贩烟网络的一些支网,有的甚至只触及皮毛。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彭义政在全省专卖工作会议上曾多次强调,查处这类案件,就是要“见烟、见人、见网”。要对有价值的非法托运卷烟信息跟踪追击,对各个环节秘密监控,查清地下非法网络团伙制造、运输、分销卷烟的各个环节,要掌握幕后团伙人员,了解各成员的涉案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摸清其物流、资金流的交接方式,锁定有效证据,并适时收网,争取达到彻底捣毁地下贩烟网络的目的。

(四)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实施“稳、准、狠”的打击。

1、要充分锁定证据,加大追刑打击力度。烟草执法部门对查处的非法托运卷烟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并做好协调配合和补充调查取证,尽可能使证据充分有力构成“锁链”,配合司法部门起诉和审判,实现快侦快捕快判,力争把“小案”办成“大案”,“大案”办成“铁案”。

2、要运用好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人员打击到位。

第一,要用好对非法托运卷烟行为“明知”的司法解释。及时采集和固定应该定性为“明知”的违法证据,为将违法犯罪责任人处理到位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通过这种途径,无论是地下贩烟网络成员,还是物流公司渎职人员,只要能认定是“明知”的违法行为,无论其如何狡辩,都逃脱不了法律的相应制裁。

第二,要用好涉烟案件中关于“案值累计、相加计算”的司法解释。对于有前科的非法托运卷烟涉案人员,要建立相应的案件管理档案,对重点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对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被查处的对象,要确认其是否达到判刑打击的标准。例如根据2003年12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精神,只要有两次处罚前科的当事人,再次被查处,且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符合这个标准,应及时移交进行判刑处理。

3、要用活法律对违法案件的认定规定,灵活加以查处。针对国家局近期下发文件关于每人次50条携带标准的新规定,对于涉嫌以赢利为目的的托运或携带行为,执法人员可以进行跟踪监控,掌握其卷烟流向,一旦携带卷烟进入了销售环节就可以由当地烟草部门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假烟,则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如果是真烟,则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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