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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农业合作组织“莫沙夫”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高,玫)

发布时间:2022-02-25 15:34:53 浏览数:
 

以色列地处荒漠,水资源匮乏,自然条件恶劣,但通过几十年的努力,以色列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农业奇迹”。以色列农业成功的秘诀是什么?除了新技术和新措施在农业中广泛应用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选择了适合以色列国情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借鉴以色列最具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莫沙夫”的成功经验,对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积极意义。

一、莫沙夫的基本概况

1.莫沙夫是以色列最盛行的农业社区模式

莫沙夫是一种以土地国有、家庭经营、合作互助、集体销售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组织形态。莫沙夫以村落为范围,按照特殊的社会原则对社区内的农户进行组织和管理,田地由国家租赁给农户,房屋、收入归农户所有。在生产环节上,农户完全独立,而在产品营销、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则依托莫沙夫社区合作组织进行协调,提供服务。

最早的的莫沙夫1921年9月出现在巴勒斯坦北部的杰兹瑞尔山谷。到1948年以色列建国时,全国有58个莫沙夫。现今,以色列大约有450个莫沙夫,每个莫沙夫包括约60户人家,共有11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3%左右。目前,以色列的莫沙夫生产了全国近一半的粮食,其出口产品占全国农业出口的50%。莫沙夫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2.莫沙夫的基本特征

(1)土地国有。以色列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将土地分给莫沙夫中的每个家庭,所有土地不允许买卖。莫沙夫从国家土地管理机构租赁土地,49年为一期,到期自动续延。每个莫沙夫的租赁期限相同,但有权转给某个子莫沙夫。莫沙夫将面积和土质相似的土地划分出来,租给每个成员,成员自愿加入,但须缴纳股金。

(2)家庭经营。家庭是莫沙夫生活的基本单位,以色列的农民在自己的农场里以专业化生产为主,如奶牛、家禽饲养,粮食、大棚蔬菜和花卉种植等。虽然每个莫沙夫社员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什么由自己来决定,但他要与依照现行市场供需关系制定的全国性指导计划相衔接,在这一框架下每个家庭从自身的实际条件出发选择各种种植和养殖计划。

(3)合作互助。莫沙夫的主导思想之一为相互支持,相互负责。莫沙夫成员以互相帮助、服从集体利益为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之间相互合作,构成了莫沙夫社会自身合作理念和相互支持的特征。在莫沙夫,集体大会、报告、节目活动把成员联系在一起。莫沙夫生活方式的特点在于一种“社区精神”,成员在自己家庭中保持其“个性”的同时,要对集体的财富负责;当面临战争、疾病、死亡、灾难时,家庭总能得到集体的帮助,“互相帮助”这一精神时时处处体现出来。

(4)集体供销。莫沙夫作为合作性经济组织,其合作性主要表现在与市场相联系的供销活动上。莫沙夫既是生产合作社,又是消费合作社,一方面,农业生产的产前购买和产后销售由莫沙夫统一负责,与农户单独结算;另一方面,农户所需的食品杂货以及服装也由莫沙夫从以色列中央批发组织统一购进,然后再通过莫沙夫商店卖给农户。此外,医疗保健、教育和文化等服务活动也是采用合作方式由莫沙夫统一提供的。

(5)管理民主。莫沙夫既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又是行政村。其最高机构是社员大会,通常每6到8周开会一次。每年的社员大会负责讨论莫沙夫事务并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莫沙夫的执行机构,处理经济事务及政务。社员大会还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会处理农耕、健康、教育、文化、吸收新成员等事务。所有莫沙夫成员均有权参加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会员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任职全凭自愿。

3.莫沙夫拥有强有力的国家支持系统

在以色列,各种政治的、法律的和经济的组织结构非常完善,共同支撑着莫沙夫组织的发展。

(1)政治支持系统。主要是组建莫沙夫和基布兹的全国性运动,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意识形态、理念、文化和组织化支持。

(2)法律支持系统。以色列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组织法案,为农业合作组织奠定了法律基础,1958年又颁布了有关农村合作组织施政地位的法律。

(3)经济支持体系,包括各种制度以及在国家合作运动中建立基金、保险等,其中一项是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基金,共同属于政府和农民,以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另外,农业和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贷款和补助等方式提供农民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支持。国家公司还承担诸如国外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出口风险等。

(3)农业技术支持结构——国家技术推广服务。主要由政府农业部和私营农资经营公司提供,并由农业部内的农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科研、推广和各项技术活动,联合和组织各类农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创新、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形成技术服务网络和农民合作组织体系间的协作机制。

二、启示和建议

1.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以色列莫沙夫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现代农业,重要的一点是要大力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很难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而通过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大大减少分散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避免农户之间的过度竞争,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的增加又为共同修建农业基础设施,兴办合作医疗,提供文化教育服务奠定了进一步合作的经济基础,使农村社区走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轨道。因此,我国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的一点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当说,近年来,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对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以色列的做法,我国的农业合作体系仍处初级阶段,合作组织数量少、功能单一,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缺乏,跨区域的合作组织覆盖面小,法制、信用和资金等农业合作的支持系统缺乏,阻碍着农业合作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国家应建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体系

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指标。在以色列,国家不仅颁布了合作组织法案,而且颁布了保证法案实施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我国也应尽早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确保其经济利益和发展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预见,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将为政府对其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其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国家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订地方性规章。另外,还应在技术服务、产业政策等方面予以有力的扶持。

3.坚持民主自治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石

莫沙夫是建立在农民完全自愿基础上并实行民主管理的农村合作组织,所以取得了成功。因此,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彻底更新“政府主导、集体主办”的传统观念,赋权给农民,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三民原则”,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提倡自愿参与;二是坚持实行民主管理,体现组织自治;三是要有比较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公平的经济参与;四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五是关心并服务于社区发展,帮助和扶助贫困农户。

4.应加强合作精神和文化的培育

莫沙夫模式的成功,与以色列浓厚的合作精神和文化培育紧密相关。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过程中,也应注重社会因素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加强合作精神和文化培育。要通过区域内有效的企业与农户合作,农户与农户间的合作形式,形成产业规模最大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但这种合作也有其内在规律,不能搞强迫命令,而要建立在政府推动、法律保障、社会引导和农民、企业自愿基础上,真正按照“民建、民管和民享”的原则来进行。

作者: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高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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