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04-04 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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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应遵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构建原则;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外部环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构建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总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解决分散经营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促进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业向第二、三产业延伸;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培养懂技术、有知识、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民。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应遵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
一、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原则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依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构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农民为主体和经济参与原则
首先,要严格控制非农成员的人数和比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次,成员要做到经济参与。农民只有投入一定的股金,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享有股金分红。此红利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集中起来,用于购买农用机械、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进行成员的教育培训等,也可以用来改善农民生活,从而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吸引力和内部粘合力。
(二)自愿开放和民主管理原则
首先,要保证农民有加入自愿和退出自由的权力。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加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对于退出的成员,应该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上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并依法返还可分配盈余。其次,要保证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一方面,应该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以避免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个人专断。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管理和经营的规章制度等要由其全体成员共同制定,坚持做到组织内部成员地位平等。
(三)内部利益共享和外部合作互利原则
首先,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农户的农产品或服务积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完成了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和办了不合算的事,既实现了成员的个体利益,也维护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孤立存在的,要加强彼此之间以及和社区之间的合作。要在政府的帮助下,在全国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系统,以实现不同层次、不同地区、提供不同农产品和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地投入到社区建设中去,为自己赢得更多社会支持并营造更好的周边发展环境。
二、利用反哺资源,营造有利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外部环境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逐步得到了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要抓住这个机会,勇于承担责任,做到“帮一把、扶上马、送一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
(一)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
首先要突破的一道难关就是转变他们的观念。中国农民曾经受过合作化时期的“归大堆、浮夸风”伤害和大集体时期的“大锅饭、割尾巴”的苦痛。实行承包制以来,“分散式、单挑一”的模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了农村经济。这就让许多农民至今也不愿意打破“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生产格局。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这样,只有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才能得到升华。如今,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要求农民必须走专业合作化道路,我们要把这个道理给农民讲清楚,通过大众传媒和政府导向的新闻报道,用树立典型、事实说话等形式大力宣传合作思想,引导农民认识到合作的好处,推动他们自觉地实现由单干向合作的转变。
(二)培育多样化的人才环境
首先,要立足于农村,不断加强对土生土长的“致富能手”、“田秀才”和“土专家”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培训,以促进农村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尤其是要通过资金、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以及精神奖励,吸引尽可能多的农民企业家参与到带动一方百姓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当中来。其次,要注重人才引入,政府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给予他们财政支持和精神嘉奖,做好人才反哺与扶持工作。
(三)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首先,要落实财政政策,加大补助力度。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优先扶持。其次,要出台金融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信贷服务力度,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足够的专项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要。最后,要制定税收政策,加大优惠力度。凡是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享有。同时,还要根据实践需要,抓紧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构建
(一)进入与退出制度
首先,要通过制度来约束管理层努力经营,因为组织经营好了就能留住成员,对于退出者,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限制或伤害。其次,对于后来加入的农民,可以根据组织经营状况适当地调整会费,使加入时期不一的成员享受的利益形成差别。但是这个差别不能太大,不能对后来者又出现明显不公平。
(二)经营与决策制度
首先,要逐步形成和完善富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确立经营方针和管理目标;明确有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提高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基本保证,也是体现其管理效率的基础。其次,要在保证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制定民主决策制度。要在民主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以避免民主决策原则对组织发展的妨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与民主和效率的相关度来选择不同的决策方式。
(三)分配与激励制度
首先,要确立公平的分配制度,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核心。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对可分配盈余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它剩余部分,要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其次,要制定适当的激励制度。激励制度本身包含着分配制度,同时还包括管理者和雇用员工的薪酬制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奉行对内不盈利的原则,所以在对管理者和员工进行物质奖励方面不可能像企业那样差距悬殊,那就更应该注重非物质形式的奖励。
(四)沟通与监督制度
首先,组织内部一定要有畅通的沟通渠道,以确保成员意见可以不打折扣的流向管理层,管理层的决定和政府的政策也能够及时准确的传递给组织成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有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运行都是以其成员的意志为导向的,但是随着组织人数和管理层结构等因素的变化,组织内部会滋生影响其发展方向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当组织的经营者是外部聘请的经理人时,要确保权力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高效率,就离不开民主监督了。
四、立足农村实际,构建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政府惠农政策的接连出台和逐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民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由过去的“松散型”为主转向了“紧密性”为主。今后,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时而化,从农村实际出发,构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之需求。这里仅从发起主体的角度,探讨以下几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
(一)技术部门领办型
是由县、乡等级别的经济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或联合相关专业农户创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力发挥业已存在的如乡镇农服中心、农技站和植保站等部门在资金、技术、管理和服务诸方面的优势,利用好原有的涉农服务体系,以降低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运营成本;要更紧密的与政府相关部门,如专家委员会、技术顾问、产业办公室和项目办等实现对接,以保证组织发展顺利和运营通畅。
(二)农村能人带动型
是由农民企业家或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等,利用他们的技术或销售渠道牵头、农户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认准致富带头人,确信他们的能力,然后由带头人发起并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与决策,以减少内耗,实现迅速决策和降低经营风险;要让广大农户明确自己的责任,保证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三)龙头企业依托型
是以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等业务为主的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相关农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采用“公司+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选择和培育好那些带动能力强、社会责任心重、能帮助农民做好产业延伸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取市场信息、与企业进行谈判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要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始终站在分散农户的一边。
(四)供销合作社创办型
是依托供销社的人员机构、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资产、网络、人才、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围绕当地农村农、副、土、特产品项目,以统一优良品种和生产技术指导、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与供应、统一加工、同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运输、统一储存等联接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降低农民生产的市场风险。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型
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并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引导农户发展外向型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并不断提高其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
2、胡卓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证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黄祖辉,赵兴泉,赵铁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4、高耀志.以反哺资源扶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
5、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基金项目:2009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项目“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B6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总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解决分散经营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促进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业向第二、三产业延伸;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培养懂技术、有知识、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民。
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应遵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
一、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原则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依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构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农民为主体和经济参与原则
首先,要严格控制非农成员的人数和比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次,成员要做到经济参与。农民只有投入一定的股金,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享有股金分红。此红利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集中起来,用于购买农用机械、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进行成员的教育培训等,也可以用来改善农民生活,从而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吸引力和内部粘合力。
(二)自愿开放和民主管理原则
首先,要保证农民有加入自愿和退出自由的权力。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加入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对于退出的成员,应该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上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并依法返还可分配盈余。其次,要保证组织成员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一方面,应该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以避免在经营、管理中出现个人专断。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管理和经营的规章制度等要由其全体成员共同制定,坚持做到组织内部成员地位平等。
(三)内部利益共享和外部合作互利原则
首先,作为一个共同利益的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农户的农产品或服务积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完成了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和办了不合算的事,既实现了成员的个体利益,也维护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孤立存在的,要加强彼此之间以及和社区之间的合作。要在政府的帮助下,在全国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系统,以实现不同层次、不同地区、提供不同农产品和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所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地投入到社区建设中去,为自己赢得更多社会支持并营造更好的周边发展环境。
二、利用反哺资源,营造有利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外部环境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逐步得到了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要抓住这个机会,勇于承担责任,做到“帮一把、扶上马、送一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
(一)营造积极的舆论环境
首先要突破的一道难关就是转变他们的观念。中国农民曾经受过合作化时期的“归大堆、浮夸风”伤害和大集体时期的“大锅饭、割尾巴”的苦痛。实行承包制以来,“分散式、单挑一”的模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了农村经济。这就让许多农民至今也不愿意打破“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生产格局。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这样,只有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才能得到升华。如今,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要求农民必须走专业合作化道路,我们要把这个道理给农民讲清楚,通过大众传媒和政府导向的新闻报道,用树立典型、事实说话等形式大力宣传合作思想,引导农民认识到合作的好处,推动他们自觉地实现由单干向合作的转变。
(二)培育多样化的人才环境
首先,要立足于农村,不断加强对土生土长的“致富能手”、“田秀才”和“土专家”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培训,以促进农村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尤其是要通过资金、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以及精神奖励,吸引尽可能多的农民企业家参与到带动一方百姓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当中来。其次,要注重人才引入,政府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并给予他们财政支持和精神嘉奖,做好人才反哺与扶持工作。
(三)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首先,要落实财政政策,加大补助力度。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优先扶持。其次,要出台金融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信贷服务力度,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足够的专项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要。最后,要制定税收政策,加大优惠力度。凡是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享有。同时,还要根据实践需要,抓紧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构建
(一)进入与退出制度
首先,要通过制度来约束管理层努力经营,因为组织经营好了就能留住成员,对于退出者,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限制或伤害。其次,对于后来加入的农民,可以根据组织经营状况适当地调整会费,使加入时期不一的成员享受的利益形成差别。但是这个差别不能太大,不能对后来者又出现明显不公平。
(二)经营与决策制度
首先,要逐步形成和完善富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确立经营方针和管理目标;明确有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提高组织市场竞争力的基本保证,也是体现其管理效率的基础。其次,要在保证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制定民主决策制度。要在民主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以避免民主决策原则对组织发展的妨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与民主和效率的相关度来选择不同的决策方式。
(三)分配与激励制度
首先,要确立公平的分配制度,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的核心。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对可分配盈余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它剩余部分,要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其次,要制定适当的激励制度。激励制度本身包含着分配制度,同时还包括管理者和雇用员工的薪酬制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奉行对内不盈利的原则,所以在对管理者和员工进行物质奖励方面不可能像企业那样差距悬殊,那就更应该注重非物质形式的奖励。
(四)沟通与监督制度
首先,组织内部一定要有畅通的沟通渠道,以确保成员意见可以不打折扣的流向管理层,管理层的决定和政府的政策也能够及时准确的传递给组织成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有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运行都是以其成员的意志为导向的,但是随着组织人数和管理层结构等因素的变化,组织内部会滋生影响其发展方向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当组织的经营者是外部聘请的经理人时,要确保权力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高效率,就离不开民主监督了。
四、立足农村实际,构建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政府惠农政策的接连出台和逐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民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也由过去的“松散型”为主转向了“紧密性”为主。今后,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时而化,从农村实际出发,构建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之需求。这里仅从发起主体的角度,探讨以下几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
(一)技术部门领办型
是由县、乡等级别的经济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或联合相关专业农户创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力发挥业已存在的如乡镇农服中心、农技站和植保站等部门在资金、技术、管理和服务诸方面的优势,利用好原有的涉农服务体系,以降低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运营成本;要更紧密的与政府相关部门,如专家委员会、技术顾问、产业办公室和项目办等实现对接,以保证组织发展顺利和运营通畅。
(二)农村能人带动型
是由农民企业家或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等,利用他们的技术或销售渠道牵头、农户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认准致富带头人,确信他们的能力,然后由带头人发起并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与决策,以减少内耗,实现迅速决策和降低经营风险;要让广大农户明确自己的责任,保证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三)龙头企业依托型
是以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等业务为主的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相关农户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采用“公司+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选择和培育好那些带动能力强、社会责任心重、能帮助农民做好产业延伸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取市场信息、与企业进行谈判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要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始终站在分散农户的一边。
(四)供销合作社创办型
是依托供销社的人员机构、固定资产或设施而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资产、网络、人才、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围绕当地农村农、副、土、特产品项目,以统一优良品种和生产技术指导、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与供应、统一加工、同一品牌、统一销售、统一运输、统一储存等联接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降低农民生产的市场风险。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依托型
是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流通、中介等优势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这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并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引导农户发展外向型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并不断提高其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
2、胡卓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证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黄祖辉,赵兴泉,赵铁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4、高耀志.以反哺资源扶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
5、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基金项目:2009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项目“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B6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