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事故责任如何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知在机动车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先行不区分责任地对受害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按过错担责。对于该条中所提及的“过错程度”的认定,法院一般会采信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意见。但在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比例时是否还应按部就班地参照该事故认定书?
针对这个问题,社会上浮出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是划分责任的唯一依据。虽然没有保险赔偿款的保障,受害者自己承担的损失即有扩大的可能,但国家已经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救助基金有取代保险赔偿金之功能;第二种认为应由肇事司机先赔偿给受害者等同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赔偿金数额后,不足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笔者认为,国家针对交通事故设立的救助基金,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甚至在有些地方仍是虚设,因此对事故受害者的保障便如纸上谈兵。第一种意见虽然为现阶段法院所普遍采用,但对于保护弱者利益显得力不从心。而第二种意见则是对加重肇事者一方责任有所偏激,其让肇事者取代保险公司不区分责任先行赔付一大笔数额,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更是有失公允。
机动车应投保第三者强制险后才能上路,这是国家交通部门的硬性规定。因此,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强制险上路,其违反了国家规定,存在过错。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则应在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基础上,提高机动车方的责任比例,而非一成不变。错上加错,就应责上有责,这样才能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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