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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利用“第一种形态”兜售人情谋私利加强对处置问题线索监督审核

发布时间:2021-08-27 23:39:46 浏览数:

 谨防利用“第一种形态”兜售人情谋私利,加强对处置问题线索的监督审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夯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首道防线,为有效避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应重点在第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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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调研发现,当前各地纪委监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对反映问题线索核查不够深入、全面。如,反映某同志有关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其函询回复的情况,未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实了解或让被反映人提供依据。

  二 是把谈话提醒当做兜售人情谋私利的机会。本来叫被约谈对象过来,是提醒他,让他警醒,讲清楚问题,并检讨改正。但却是也不排除有这样一种现象,极个别干部把约谈当成跑风漏气的机会,不但没有达到约谈的初衷和效果,反而泄露了案情,导致线索流失。有的甚至把谈话提醒当做兜售人情谋私利的机会。

 三 是未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在审批程序、文书格式等方面存在不够规范之处。如,有的初核方案不够细致全面,

 有的问题线索没有按规定格式制作谈话函询方案,有的问题线索处置预案不够完善。

 四 是缺乏相关证据材料或后续处置情况。如,在处置反映的某征地拆迁问题线索中,没有将有关征收方案、时间节点、补偿方案等文件材料附卷,后续也没有对处置情况和材料补充情况进行跟踪核对。

 五 是把谈话提醒变“空谈”。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谈话、约谈很简单,不就是聊天嘛。于是乎,两杯茶,两张嘴,一坐一上午,一阵寒暄,东家长李家短,谈完之后,目的没达到,什么效果都没有,把谈话提醒变成了“空谈”。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特别是在基层,因为地方小或单位小,都是熟人社会,人情氛围浓厚,可能纪委的同志跟约谈对象都是七大姑八大姨的关系,甚至前几天还在一起吃饭,过两天就约谈,拉不下面子。这种谈话起不到真正的效果。

 那么如何才能运用第一种形态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特别是提高问题线索处置专业化水平,善于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和背后隐藏的问题呢?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和程序应该怎么操作?和大家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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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的处置方式和程序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

 令检查、通报、诫勉等处置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提醒谈话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谈话人 。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对党委(党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一般由上一级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单位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其分管领导、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提醒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以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应当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报纪委(纪检组)备案。

 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且未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约谈函询主要针对涉及反映党组织或者党员的问题线索,与被反映人通过面对面约谈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核实。

 约谈函询程序方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约谈函询的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面对面约谈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应当对函询回复的真实性负责。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机关。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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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还有一种方法就是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是指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等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在程序上,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可以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责成召开,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自行召开。

 民主生活会上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当提前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依据。

 责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在会前将开展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会议应当由责成机关派员全程监督,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请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的书面总结报告以及原始记录必须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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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检查 运用的程序 责令检查, 这种方式, 主要针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损害影响较小的行为。

  责令检查由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决定后,应当向责令检查对象发送责令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责令检查的内容及作出口头检查或者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

 责令检查对象应当深刻认识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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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和诫勉的处置程序

 通报主要针对影响较大或者比较典型的错误行为。

  通报参照责令检查的程序组织实施,包括口头通报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采取通报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在通报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通报决定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诫勉主要针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行为。

  诫勉由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两种形式。

 谈话诫勉的,应当在谈话前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将诫勉事项告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应当由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书面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应当明确诫勉的事由、要求,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限等,并将诫勉事项告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诫勉后,诫勉对象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就诫勉事项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实施部门,诫勉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报送。

 实施部门应当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整改情况的跟踪,对思想认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了结;对未予纠正或者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应当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新违纪问题,必须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其他更严厉的处置方式或者更高形态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转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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