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处置管理办法
城区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处置和管理,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进行开挖、拆除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体积不超过 1 立方米或重量不超过 0.5 吨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家具,是指体积较大且需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家具,具体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成区内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处置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擅自堆放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行为日常巡查、宣传劝导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范围内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大件家具的投放、收集和转运等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辖区社区(村)及住宅小区等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投放点以及集散点的设置和管理,并按规范和标准协调收运处置;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从投放点集中至集散点,或直接转运至指定地点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村)及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规范设置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投放点,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投放点管理台账。
每个投放点应当设置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各主要路口还应设有指引牌,确保辖区社区(村)居民准确投放。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设置集散点。
第四章
管理和处置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辖区内社区(村)及各住宅小区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科学规范合理设置或调整集散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现场堆放管理规范,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
(二)确保临时投放点或集散点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不在集散点现场进行焚烧或拆解处理;
(三)集散点内的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大件家具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投放量,组织协调收运至指定的地点处置,做到管理到位,处置及时。
第九条
积极推行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处置市场化运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核准的运输企业名单、联系方式及收费标准和废弃家具拆解处理场所等信息。
推行付费收运。单位和个人将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大件家具投放至投放点或集散点等堆放场所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体积、数量、清运处理难易程度等统一合理收取清运费。其中零星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可参照现行市场价。废弃家具由环卫所负责清运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由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负责清运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处置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应当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或废弃家具运输的单位运输。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或废弃家具运输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或废弃家具运输工作。
第十一条
产生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单位或居(村)民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投放:
(一)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联系经核准的收运企业有偿上门回收;
(二)其他单位或居(村)民可将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临时投放点,也可自行将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送至辖区的集散点;
(三)单位和个人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提倡和鼓励通过联系所在的物业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自行委托,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有偿上门回收。
第十二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收运处置的企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健全收运规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收运;
(二)严格按准运规定,保持收运车辆完好、整洁、防散落;
(三)建立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台账,负责填写相应的垃圾收集、运输、装卸等信息,并按要求定期上报城市管理部门,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
(四)收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或者擅自处理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
(五)应当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在街边、路边、公共区域及其他隐蔽位置。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物业管理单位及各相关处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坚持“常态摸排、源头管控、重点宣传、及时处置”的原则,强化各自管辖范围内擅自处理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行为的管控力度,对责任区内有随意倾倒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责成其转移至临时投放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物业服务单位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与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鼓励和支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强化舆论监督,曝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增强社会公众对各类垃圾分类处置的自觉意识。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可动员和组织社区(村)居民共同参与治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的乱象。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零星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处置管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投放点和集散点的设置率、规范管理率、收运处置及时率、问题整改率等指标纳入城市管理考核项目,强化对监管责任单位的考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面督查,进行考核评分,成绩计入年度城市管理考评总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处置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废弃家具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废弃家具的。
(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废弃家具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废弃家具的。
(三)对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堆放,或未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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