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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特点

发布时间:2021-09-08 00:30:24 浏览数:

 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

  从社会组织三大部门的划分来看,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目标、资金来源、委托代理关系和法律限制上。

 (一)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组成。行政单位包括各种行政机构,国家赋予其行政权力,提供公务服务,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三条规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事业单位主要指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①,一般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提供各项社会服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包括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由此可见,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兼顾公平和效率,保证公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及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性。

 企业属于社会组织三大部门中的第二部门,其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是企业股东、债权人、管理层、政府和员工的利益源泉,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并使得价值最大化也意味着各利益相关者投资价值的增加。综上,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行使各项职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企业的目标在于经济效益,追求企业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二者在目标上的差异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最大区别,这也决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控制目标上的差异。

 (二)资金来源

 行政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71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以增进公益为目的社会服务,我国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全额拨款”、“财政补贴”和“自收自支”四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 年财政部令第 68 号)的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幵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除“自收自支”和部分“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收入各项资金来源基本取自于人民群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最终资金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公共资金时应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提高行政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资本金投入,即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二是举债,即企业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借款。债权人一般享有固定收益,与企业是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对企业不具有控制权,而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剩余收益受益者,享有对企业资本的控制权,可以自由支配资本金创造剩余收益。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特点,企业资金来源的途径使其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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