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中债务人抗辩被胁迫应予撤销,但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应当承担不利实体法律后果
欠条中债务人抗辩被胁迫应予撤销,但无法提供证据支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实体法律后果
债务人认为其立欠条是受胁迫所致,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受胁迫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诉讼期间,如果债务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故行为人应对其举证不充分的诉讼行为承担不利的实体法律后果。
一、案例 周显乐是柴荣敏的外孙,2019 年 8 月周显乐母亲即柴荣敏女儿因事急需用钱,找柴荣敏帮忙,柴荣敏找人借款加上自己的钱一共凑了四万元现金借给周显乐的母亲,后周显乐母亲因故去世,周显乐向柴荣敏出具欠条:“欠条今欠我婆 4 万元整有我周显乐程单(承担),周显乐”。但该款经柴荣敏催要周显乐一直未还,柴荣敏诉至法院。柴荣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周显乐偿还柴荣敏借款 4 万元。
二、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周显乐辩称给柴荣敏出具欠条是受胁迫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
- 2 - 证人宋大旭不确定周显乐出具欠条时柴荣敏在不在,证人田光春没有见到打条的具体经过,均不能充分证明周显乐是受胁迫出具欠条的主张。周显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清楚的认知。周显乐辩称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其对受到胁迫负有举证责任,但周显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周显乐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周显乐辩称本案债权用于其母亲赌场放高利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未举证相关证据,故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周显乐向柴荣敏偿还 4 万元。
周显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 1303 民初 706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对周显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周显乐上诉称出具欠条是受到了胁迫,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此外,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当时考虑自身有还款能力,所以出具了欠条,证明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违背自身的意志。且出具欠条的时间是 2015 年,在出具欠条后一年内上诉人并未主张撤销,故上诉人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偿还借款,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周显乐出具欠条时是否受到胁迫。一审中柴荣敏起诉要求周显乐归还欠款,周显乐答辩称其立欠条是受到柴荣敏的胁迫所致;二审中周显乐仍以胁迫为由提起上诉,称该“欠条”是被上诉人非法向周显乐施用胁迫,万不得已被迫写给柴荣敏的,该“欠条”不应受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胁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通常人为,胁迫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来讲,胁迫的目的就是使被胁迫人发出屈服于胁迫人意志的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对象可以是直接对相对人,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二是必须存在胁迫的故意。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的胁迫故意。三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四是受胁迫人因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五是胁迫与受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胁迫行为并没有实际影响到相对人的意思自由时,则不构成胁迫。
(二)受胁迫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 4 - 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因受到胁迫而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行为,当事人有权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此,受胁迫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身权益。
(三)受胁迫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中,没有受胁迫的具体认定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证据,举证证明“受到欺诈、胁迫”的具体事实,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提供监控录像、电话录音、报警记录等。本案中,周显乐在一审中主张给柴荣敏出具欠条是受胁迫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仅有两名证人证言又均不能充分证明周显乐是受胁迫出具欠条的主张,因此,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境地。同时,出具欠条的时间是 2015 年,在出具欠条后一年内上诉人并未主张撤销,也已经超过了主张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欠条 抗辩 债务人热门文章:
- 2024年有关《谷文昌故事》读...2024-01-01
- 在政工干部任职会议上讲话提纲2023-12-26
- 2024年最新“组合拳”写作提...2023-12-26
- 深入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2023-12-25
- 有关于第二批学习贯彻A新时代...2023-12-25
- 学守纪讲规范国旗下讲话稿5篇2023-12-07
- 小学生环境调查报告经典优质...2023-12-07
- 教师节表彰大会讲话稿1500字4篇2023-12-07
- 小学生庆国庆演讲稿范文7篇2023-12-07
- 学会诚信做人演讲稿范文锦集6篇2023-12-06
相关文章:
- 欠条的正规书写格式5篇2023-08-22
- 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021-09-24
- 浅析债务人离婚对农村信用社...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