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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4 14:09:12 浏览数:

  内部监察制度 266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运营管理,防范项目经营过程风险,促进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 不断提升,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察制度,依据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对公司运营全过程、全方位进 行监督与监察。本制度适用于 XX 集团监察审计部监察事务。

 第二条 监察职能设立 监察审计部是集团公司设立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董事会、纪检委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 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部等机构和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工作人员行为、工作 质量和效能等进行监督和监察,保障集团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维护集团公司整 体利益不受侵害,公正、客观披露有关问题,为高层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第三条 监察工作原则 监察工作应以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治本抓源头为根本思路,坚持“建章立制、遵章守纪” 的工作导向,以及“服务基层,合规运营”的基本方针,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察相结合,充分 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与各业务部门、各基层单位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公司内部 监督制约机制,具体工作原则如下:

 1、全面性原则。监察工作覆盖公司运营全过程,监察对象涵盖三级管理下的各机构、各岗位。

 2、独立性原则。监察活动独立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3、客观性原则。监察活动应以事实为基础,证据支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4、及时性原则。监察活动应围绕公司管理短板、制度盲区、重要风险点等,及时立项,组织 监察,坚持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调查相结合,防止问题积累或影响扩大。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监察职责 监察审计部在执行监察任务过程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监察过程中及时发现公司制度缺失及不利因素,对制度的设立、废止、补充或修订向相关方 提出建议。

 2、监督业务行为是否按照制度执行,及时发现偏离制度规定和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3、监督业务过程是否响应绩效目标或制度流程。

 4、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项目或已判定存在风险的项目进行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5、通过内部审计、合规热线等方式,对损害公司利益、损公肥私、监守自盗等严重违纪行为进 行严厉查处和披露。

 6、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各委员会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以及审计。

 第五条 监察工作权限 监察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以下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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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察审计部长可就监察审计部内部工作制度及部门职责向主管领导提出议案;就与其他部 门联合制定或修改的公司规章制度向主管领导提出议案;就其他书面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向主管领导提出议案。

 2、监察审计部有权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对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人及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3、监察审计部可就员工投诉、举报、冲突等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将事项涉及的 有关违规、违法等情形及相关处置建议一同报主管领导。

 4、监察审计部可就公司的特定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办,并享有公司临时赋予的特定职权。必 要时可联合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六条 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的同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对监察审 计人员违反《监察审计人员工作守则》的行为接受被举报。

 第三章 监察工作流程

  第七条 专项监察(效能监察)流程 1、前期调查。前期对相关机构和单位有关制度建设、业务运行、组织与人员结构、管理短板、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内控风险等情况进行初步调研,了解其整体经营状况,掌握机构运行现状与绩 效目标之间的差距,评估监察的必要性等情况。

 2、监察立项。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将监察必要性、监察目的和重点等信息汇总,形成监察立 项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制定方案。明确监察工作思路,监察依据、内容,工作方法及要求,工作步骤,以及日程 计划,形成具体方案。

 4、组织准备。根据监察范围和业务专业情况,组建监察小组,小组成员可包含各系统专业人 员、审计人员、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确定任务分工。

 5、监察实施。监察实施是监察工作最重要的步骤,也是核心工作步骤,通过监察实施及时发 现机构运营过程中制度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对现有制度的充分性、符合性、有效性、适宜性进行 检查和分析,掌握业务整体情况。

 6、拟定报告。监察报告是对监察活动过程和监察结果的总结,反映了监察活动实施情况、被 监察机构制度体系运行基本特征、监察发现、监察建议等信息,监察报告应保证客观公正、有依 有据,并及时递交公司管理层。

 7、督促整改。被监察机构在整改期间,应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并将整改结果 情况反馈给监察部门。整改计划应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落实责任人、完成时间,并经机构相关领 导确认。

 第八条 上报或举报事项监察流程 1、上报或举报事项受理。公司鼓励并接受下属机构或组织对重大事项的上报,同时也接受 员工或相关方以个人名义的实名举报。监察审计部根据上报或举报事项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决定是 否受理,亦或转交相关业务系统、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常规处理。对于影响公司整体利益,或事 项可能造成较大经济、信誉损失,应当立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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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初步核实。对上报或实名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查明事项是否客观存在, 属于何种性质,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

 3、监察立项。联合相关业务系统,对事项进行详尽调查,了解事项原委、涉及人员、目前 状况、影响程度、风险预测。如有必要,赴事项所在地进行现场查验、审计、约谈当事人员等。

 4、处理建议。掌握相关事实后,对事项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一并上报主管领导、 公司董事会。

 5、存档备查。不论上报或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均要留存相关信息或电子档案,对受理并立 案的事项还要留存相关调查材料、结论、处理文件、批示等纸质资料,以备查验。

 第九条 与公司上市活动有关的监察 按照公司上市的有关制度、规范,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各委员会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报量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合 同管理、预算管理、投资活动、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对外担保、法律诉讼、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等。

 第四章 监察问责

  第十条 监察过程中一经确认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渎职、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公司或集 体利益,严重失职或重大决策不利等行为,监察审计部应当立即制止并向董事会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上情形,相关责任人为分(子)公司领导干部,应由上级单位予以问责处 理。相关责任人为三级机构管理人员,应由分(子)公司予以问责处理,情况严重的同时报集团 董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管理人员,或一般事项,可通报相关业务系统,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以及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到违反法律的,提交有关司法部门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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