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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

发布时间:2021-09-28 16:37:25 浏览数:

 师德师风 学习心得

 这段时间学习 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和《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习国学经典名篇《论语》、《三字经》、《弟子规》等 师德师风方面的知识我各方面都有很多的感触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我体会得更加深刻。下面谈谈我的感触。

 首先来宾市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反动色情、 赌博或变相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三、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五、不准训斥家长,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六、不准强制学生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书籍资料或学具。

 七、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八、不准擅自停课、缺课。

 九、不准酒后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在上课时抽烟及使用通讯工具。

 十、不准拉帮结派、搬弄是非、打击报复、挟私诬告。

 这“十不准”约束了我,使我真正的成为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二:在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前,我遇到这 样的类似的事情,经常手忙脚乱,不知道如何处理事故如今让我明确了处理程序 :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起 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

 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 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 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 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 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 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 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已经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于 署颁布,于 1995 年 年 9 月 月 1 日起施行。《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 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 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

 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 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 法律法规方面 的心得体会。

  2012 年 年 5 月 月 6 日星期日

  河西小学:覃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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