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对于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执法检查通知
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煤监局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汛期煤矿安全事故,确保煤矿企业安全渡汛,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煤安监明电〔2020〕1 号)、《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煤监〔2020〕110 号)和《开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开江应急〔2020〕17 号)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安全监管季节特点和我县煤矿 2020 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对全县煤矿开展一次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开江县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简称“县专项执法检查组”,下同)。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县专项执法检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此次专项监管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包括收集情况、人员组织、执法检查、总结、宣传、
编发信息、通报专项检查情况等工作。
二、检查时间
2020 年 7 月至 10 月。
三、检查对象
全县正常生产、建设或启动隐患整改和系统维护的煤矿企业。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机构、人员、制度及装备保障情况。煤矿企业是否设立地质测量部门,其中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或Ⅰ、Ⅱ级水患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相关的地质测量仪器设备、配足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并持证上岗,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健全地测工作管理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包括探掘分离考核、钻孔验收、允掘通知单、效果评价等)、重大水患(包括暴雨极端天气、井下遇突水征兆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制度、职工防治水知识培训等制度;是否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职及各级管理和岗位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质;地测部门、防治水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否具有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二)地测防治水基础工作及管理情况。煤矿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并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井是否每 5
年1次修订矿井地质报告,每3年进行1次矿井水患现状调查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划分;矿井是否编制采掘工程平(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必要水害防治图件,图件是否真实可靠,内容完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至少每季度更新 1 次,其余矿图至少每半年更新 1次,并进行电子图件备份;是否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并建立《煤矿防治水细则》的 15 种防治水基础台账;矿井是否将水患区域的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禁采线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防治水相关图件上;矿井是否编制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水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按“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并实行闭环管理;新建矿井、煤矿新水平延深、新采区开拓是否具备满足设计及生产建设需要的地质报告和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及水文补充勘探;矿井是否开展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是否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出水点及矿井涌水量等进行观测和描述,综合分析,建立相应台账;矿井是否在井巷揭煤前、掘进和回采前编制相应的地质说明书,地质说明书、地质及水害预测预报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签后送达相关科室作为编制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否则不得从事采掘作业;矿井是否建立水文观测、排水系统、井下超前探测(探放水)、防水闸门(墙)、避灾路线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管理牌板;矿井是否每季度与相邻煤矿开展矿图联测,将相邻煤矿采掘情况、周边采空区范围标注在相关矿图上,准确反映空间位置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与监管监察部门交换和严格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矿井是否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水文地
质观测和编录;煤矿是否根据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水害预测预报,按“一面一策”编制防治水方案,并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三)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存在地表洪水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存在地表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防治措施;煤矿是否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相邻关闭矿井积水等情况,有水患威胁区域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和“三线”是否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中;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有专门设计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是否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中;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水害预测预报,采掘工作面是否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超前探放水措施并落实允掘(采)通知单制度;煤矿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是否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采用物探或化探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探放水前是否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并制定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是否编制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是否在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探放采空区等水淹区积水是否严格执行“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探放水作业是否
使用专用设备,是否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水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清晰,探水钻孔施工完毕,是否由钻孔验收人员及时验收并签字;采掘作业队伍是否严格按照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允掘(采)通知单要求进行采掘作业;井下现场探放水钻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及钻孔数目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含水层水、上煤层采空区水等)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低,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受水威胁时,是否采区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按规定设置、施工放水闸门或放水闸墙。
(五)矿井防排水系统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供电是否可靠;矿井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运行日志、事故和检修记录是否完善,技术资料、测试资料等是否齐全;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雨季前是否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是否清理水仓、沉淀池、排水沟的淤泥;建设矿井和延深水平开拓至设计水平后,是否建成防排水系统后再进行开拓掘进;井上、井下防治水工程(包括地表防洪挡水墙、井下防水闸门、防水墙、防水隔离煤柱等)是否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施工完成后是否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是否未经验收或未验收合格合格就投入使用。
(六)水害应急处置情况。矿井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在雨季前进行至少 1 次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职工是否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熟知透水征兆、逃生知识及避灾路线;井下出现突(透、溃)水征兆时是否立
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是否查明原因、消除水患威胁后入井作业。
五、检查方式
此次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改,县专项执法检查组检查、验收的方式开展。
(一)全面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内容逐项自查,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二)专项监管执法检查。县专项执法检查组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检查内容对全县正常生产、建设或启动隐患整改和系统维护的煤矿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落实整改、复查验收。煤矿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按“五定”原则全面落实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必须及时向县专项执法检查组申请复查验收,县专项执法检查组将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复查验收,逐一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迅速成立煤矿地测防治水自查自改的相应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安排,认真自查自改,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县专项执法检查组将按照文件精神统筹安排,严格要求,仔细查找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中的缺陷和现场安全隐患,并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二)强化安全监管,严格秉公执法。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顶格处罚。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等重大安全隐患,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处理,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责令煤矿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三)仔细分析,认真总结。专项监管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情况,并结合监管部门提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水害防治措施,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切实整治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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