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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现状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2 15:03:56 浏览数:

近几年,我院每年均查办多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情况,日益引起有关领导的关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作为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最基层的执行者,他们本应想方设法带领群众走勤劳致富之路,却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谋取个人利益,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针对我县这类案件频发的状况,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分析,以期达到找准根源、探索对策、抑制犯罪的目的。

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今,我院每年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分别为10人、8人、9人、11人,分别占当年立案总数的43%、38%、50%和78%,可以看出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在我县一直呈现高发态势且所占比重较大。

二、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相对集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最主要的是“三类主体”即: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所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当中,村支部书记犯罪案件的10人、村委会主任8人、村会计犯罪案件6人。以上三类人员犯罪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0.6%。

2、犯罪形式多样。一是集体私分。以发补助、劳务费、奖金等名义,将公款分发。如我县经济开发区魏岗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两委7人把土地征用补偿款8万元以为个人买保险的形式将公款私分;二是直接侵吞。表现为将收取的集体土地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直接落入个人腰包。如原古城乡荒地村支部书记邵某某和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利用合徐高速公路北段征用该村土地之机,将该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中的14800元予以私分;三是虚报冒领。如徐圩乡殷尚村主任尚某某和会计魏某利用修建界阜蚌高速公路虚报用地,分别侵吞16076元和10400元;四是挪用公款。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本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集体收入等大笔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或给亲友使用。如今年查处的新城区新星居委会副主任杨某某挪用截留的土地征用补偿款6万元用于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3、犯罪指向多以土地征用补偿为目标。总计24起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案件中,有20起属于村两委成员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3.3%。案件中,利用高速公路建设之机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犯罪5起、利用移民迁建征用建设用地补偿的贪污案件6起,利用工业园规划扩展犯罪9起。

4、窝案串案多。在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中,不仅绝大多数表现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居多也是其显著特点之一。如新城区五岔村和工业园区魏岗村案件都是最初从立案一人后挖出两委绝大部分人都参与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窝案。

5、作案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从整体来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造成此类案件近年显著增多的原因,除了因规划和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地方多,形成补助补偿款物的发放机会增多,客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可趁之机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村基层村务不够公开,办事不规范。如被征用土地的丈量和申报等工作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等人身上,他们还直接负责办理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事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领导没有参与工作,情况完全被村两委少数人掌握,很容易“暗箱操作”,这种隐瞒情况不公开、不规范的工作使别有用心的人实施犯罪变得更加容易。

二是管理混乱,存在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案件的村几乎无一例外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有些村领导工作随意性大,工作方法简单粗糙,遇事拍脑袋。村委会内部无监督制约机制,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村主任、村书记掌握对村事务的绝对决定权。村里公款吃喝、甚至公款旅游现象有所抬头,引起农民群众不满,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是村级账目不规范,白条现象依然普遍。村委会财务管理有章不循,制度如林,监督无人,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以种种理由不移交账目。有的各类账簿记载不详,债权债务混在一起。有的村委会财务管理人员分散,村书记、村主任、会计每人手中一大把条子,到年底统一凭据入账核销。有些村干部甚至把村里钱和个人的钱放在一起,大量白条入账,真假难辨。

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对补偿款发放监管措施不到位。没有采取严格的申报和发放办法,缺少严谨规范的程序,对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管理监督。对补偿款的发放过于简单,仅凭基层上报数字为准,没有深入基层进行认真核对,以致让这类犯罪嫌疑人有可趁之机。

 五是主观因素使然。很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自律,心理失衡。一方面求平衡认为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每月二、三百元“工资”让他们总觉得与付出不成比例,借机搞补偿以求平衡;另一方面认为土地补偿以后就没有机会了,此时不捞更待何时,因此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六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平时缺少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思想意识陈旧,“官念”不正,担任村领导有的是为了光显门第,有的是图个吃喝,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能多捞几个钱”……因而这些人担任农村基层集体组织人员之后,天天在河边走,故意弄湿鞋。少数人当上村干部后就觉得高人一等,在小集体中搞特权,在村里搞“一言堂”,独断专行作风严重。

七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农村基层开展的不够深入,工作方法和形式较为单一,检察机关以往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也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律教育,利用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等做了一定的工作。但预防工作往往只停留在表面,没有能够从深层次上解决问题。同时,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也显得较为薄弱,没有能够真正形成预防合力,预防工作的实效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从上述原因中我们看到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在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当前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应加强农村基层集体组织人员的任用和管理。“金库银库,不如选个好支部。”在农村基层,支部书记被誉为“群众的主心骨,党员的排头兵,致富的领头人”。随着农民眼界的日益开阔,其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村官”,除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修养,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使着国家干部同样的权利,而且分布广、数量多、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是任何一层国家干部无法比拟的。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要不断壮大农村基层党员队伍,将文化程度高、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农民及时吸收进来。

二是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杜绝白条子、假票子、堆账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村主任、书记、会计、出纳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村工作监督机制。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提高村民参与、监督村务的能力,以良好的机制制约和监督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力的行使。首先要加强村级监督,在党内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暗箱操作;在村内,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坚持政务、村务公开,扩大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理财小组的作用。各级纪检、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基层集体组织人员进行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审计部门和农经站也要适时对村财务状况实施审查、监督,防患于未然。

四是在农村基层开展重大工程建设,特别是涉及土地征用的工程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必须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严格规范地开展各项工作,强化对有关款物的监管力度,从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审核、款物发放等环节加以严格监督。

五是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村官知法、懂法。

六是在进一步加强检察环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充分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努力形成综合规范的预防体系,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农村群众举报主要集中反映的问题,结合办理的案件,剖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联系发生在“村官”们身边的案件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后被羁押后的心态、感受和心灵的忏悔,讲解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能涉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们提出具体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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