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实施细则
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廉洁警队建设,根据《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实施办法》、《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市局成立由市长助理,市局党委书记、局长XXX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政委XXX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全市公安机关廉洁警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廉洁警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纪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局纪检、政工部门是廉洁警队建设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细则》的组织实施。各警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市局纪检、政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纪律,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和民警个人隐私。
第五条 各警种、各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章 廉政承诺
第六条 全体民警均应签订《XXX公安民警廉洁从警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五条禁令”、“三条铁规”,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承诺如实进行廉政登记、接受廉政考察。
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民警的廉政承诺由市局纪检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警(含公开招录、学生毕业分配、部队转业、外系统调入的民警)录用前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任用前,应当向组织作出廉政承诺,签订廉洁从警承诺书。
对新警和拟提拔的民警可以组织廉政宣誓,廉政宣誓可以集中进行。
第八条 廉洁从警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承诺书由XX市局纪委、市局纪委、本人各执一份,其他民警的承诺书由市局纪委、所在部门、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新警录用前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录用;民警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予提拔任用、评优评先,不予交流到重点岗位。
第三章 廉政登记
第十条 民警参加廉政登记应当填写《XXX公安民警廉政登记表(一)》(见附件3)。如实登记个人婚姻变化情况,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情况,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情况。
市局纪检部门和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民警登记表填报工作。
新警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在录用和提拔任用前,还应当如实填写《XXX公安民警廉政登记表(二)》(见附件4),登记个人收入、家庭大额财产等情况。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工资以外收入;家庭大额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累计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投资和债权等。
第十一条 《民警廉政登记表》必须由本人填写和签名,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市局纪检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民警应在事项变化后30日内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填写相关廉政登记表上报市局纪检部门。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当立即登记报告。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廉政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本人、市局纪委、XXX局纪委各执一份;民警《廉政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本人、市局纪委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民警不参加廉政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的,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不予交流到重点岗位。对瞒报、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廉政述评
第十五条 市局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市局纪检部门牵头,政工部门配合,组织民警开展述廉评廉工作。市局和各警种、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每半年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执行廉洁从警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民警述廉重点围绕执行廉洁从警规定等情况进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秉公执法、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情况,领导干部述廉还应当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述廉评廉在全局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XXX公安局党委派员参加;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述廉评廉在本部门、本单位中进行,市局党委派员参加;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实施述廉评廉。
第十八条 在组织民警述廉的同时,要对其廉政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市局及各警种、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述廉工作应当提前向上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述廉情况及主要负责人述廉材料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 廉政考察
第二十条 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在任用前,应对其廉政表现进行调查,掌握廉政诚信情况。
廉政考察由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纪检部门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廉政考察工作程序:
(一)廉政考察应在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进行任前考察时一并进行。
(二)对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考察,须经XXX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对其他人员进行廉政考察,须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廉政考察前,应当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调查目的和内容、调查方式方法、调查人员组成、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等。
(四)廉政考察采取走访、核查等方式进行。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还应当对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调查,了解廉政表现情况。
(五)廉政考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廉政考察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警不配合廉政考察的,不予提拔任用、评优评先,不予交流到重点岗位。
第六章 廉政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市局纪检部门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可以采取当面询问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询问。
第二十四条 廉政询问工作程序:
(一)对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询问,由XXX公安局纪委提出意见,报经XXX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其他人员进行廉政询问,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局纪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被当面询问的民警应当现场回答询问事项,被函询的民警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函询事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对函询事项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被询问的民警应当如实说明情况、讲清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接受询问,不得无故不回复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廉政谈话
第二十六条 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履职谈话、诫勉谈话。
(一)教育谈话主要是进行廉政教育,强调廉政纪律要求。谈话对象为拟任或者新任领导干部、重点岗位的民警,以及新参加公安工作的民警。
对拟任或者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可以结合干部任前谈话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对重点岗位民警的谈话,可视情组织进行,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新警廉政教育谈话由市局纪检部门在组织岗前培训期间进行,相关培训部门配合。
(二)提醒谈话主要是对廉政方面有反映的民警进行提醒,要求严格自律。提醒谈话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进行。
(三)履职谈话主要是通过谈话的方式,对现任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队伍教育管理松懈、群众投诉反映较多、民警连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帮助剖析原因,总结教训,研究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
(四)诫勉谈话主要是对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民警予以警示教育。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廉政谈话的责任范围:
(一)市局局长的廉政谈话责任范围:市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其他市局领导的廉政谈话责任范围:分管单位和部门副股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副科级人员)。
(二)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三)市局领导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对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或者同一类谈话对象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个别问题和单个对象应当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应当依法依纪查处,不得以廉政谈话取代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廉政测试
第三十条 廉政测试是检验廉政诚信度的一种手段,是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一项监督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廉政测试应当坚持慎用、适度、必要、可行、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廉政测试分为目标测试和随机测试。
目标测试主要用于核实不廉洁行为的真实性,测试对象为受到投诉举报但难以查清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
随机测试主要是对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部门和岗位,随机确定人员,测试其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廉政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目标测试。市局纪检部门对受到投诉举报的民警,在廉政考察不能证实但又不能排除其不廉洁行为的情况下,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向XXX公安局提出进行测试的申请,经XXX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省厅批准后,由省厅组织实施。
(二)随机测试。市局纪检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拟测试的部门和岗位,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向XXX公安局提出进行测试的申请,经XXX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省厅批准后,由省厅组织实施。
第九章 廉政评估
第三十四条 市局纪检、政工部门成立廉政评估组,负责对评估对象的廉政表现作出评价。
廉政评估由实施廉政考察、廉政询问或者廉政测试的公安机关评估组负责。
第三十五条 廉政评估分为个案评估、任前评估。
个案评估是指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作出的廉政评价。由廉政评估组纪检人员负责根据廉政考察、廉政谈话、廉政询问、廉政测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人的廉政表现作出评价。
任前评估是指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作出的廉政评价。由廉政评估组政工人员负责,纪检人员配合,根据廉政登记、康政调查等相关材料以及任职考察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人的廉政表现作出评价,并提出任用建议。任前评估一般在任职考察之后进行。
第三十六条 廉政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经廉政考察、廉政询问、廉政测试综合评估为廉洁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评估为不廉洁、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必须采取组织措施,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部门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二)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经评估为廉洁的,可以予以任用;评估为不廉洁的,不予任用,并视情移交市局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民警被反映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正在核查或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作出结论的,不予提拔任用。
第三十七条 廉政评估结果应当向被评估人反馈,被评估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对被评估人的申辩事项,市局纪检、政工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章 廉政档案
第三十八条 廉政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建档对象为全体民警。
第三十九条 廉政档案由市局纪检部门建立和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和建档要求协作配合。
市局明确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档案室(档案柜),分类整理归档。要建立廉政档案信息库,逐步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十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二)任期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投诉举报及核查材料;
(四)个人奖惩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六)廉政承诺、廉政登记、廉政述评、廉政考察、廉政询问、廉政谈话、廉政测试、廉政评估情况;
(七)其他方面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廉政档案资料收集、归档要求:
(一)市局纪检、政工、督察、法制、审计、信访、出入境、警务保障室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民警廉洁从警情况信息的义务。相关材料每季度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民警本人报送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报送的材料经建档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民警退休、辞退、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一年。一年后经登记造册,报经建档部门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廉政档案运用的主要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
(二)为实施廉政谈话、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参考;
(三)为干部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参考;
(四)为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参考;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情况和依据。
第四十三条 调阅廉政档案,须由调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档案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批准。上级公安机关纪检、政工部门可以调阅下级公安机关民警的廉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全局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廉洁警队建设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六条 市局及各警种、各单位领导干部不认真落实《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和本《细则》规定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导致队伍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建议调整或者免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务。对民警违反廉洁从警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委、政工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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