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至今,《统计法》在中国走过了24年风雨路程。虽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部门执法职能,使统计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但在统计执法工作实践中却困难重重。
一、统计执法工作困难依然存在
我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以来,面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
(一)、从执法实践看:《统计法》不作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一是执法部门对执法对象的经济处罚普遍力度不够。统计部门依法对执法对象的处罚往往左右为难,很无奈。统计局一方面要贯彻《统计法》,一方面要为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作贡献。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便被认为破坏了一方经济发展环境,统计执法陷于两难境地。二是当前机制存在的弊端,制约着统计部门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从近几年的执法过程看,统计执法往往牵动着基层政府的敏感神经。在案件处理阶段,统计部门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统计部门不敢轻易对统计违法单位依法做出经济处罚,毕竟统计部门也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需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二)、统计部门是“清水衙门”,正常的办公经费少得可怜,更谈不上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的保障。
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的要求,每年要检查10%——15%的统计调查对象。近几年,市统计局每年执法检查单位在50个左右,还要对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督查,而对统计违法对象的经济处罚由于各种原因市局每年仅3万元左右,上交财政后的余额连办案人员的出差经费都保证不了,执法人员都是临时从各业务科室抽调,全市统计系统没有一辆执法专车,出外办案很多都是自己打的或走路。
(三)、执法人员全能手少。统计执法工作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统计执法检查,既需要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也需要熟悉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既需要掌握统计学知识,也需要掌握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从现在的执法队伍看,比较全面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阻滞和制约了统计执法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统计部门无权无势,部分单位藐视统计执法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常会遇到某些单位对执法人员态度冷淡,对检查工作推诿扯皮,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不以为然,甚至还有相当比例的单位对统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置若罔闻,这类情况使统计执法工作很难开展,也严重影响了统计执法者的信心。
(五)、在调查取证阶段,往往因统计部门基础工作存在问题而无法形成证据链
调查某企业的瞒报行为,该企业辩称统计部门未召开统计年报会议导致统计员对指标概念理解错误;调查某单位的拒报行为,该单位辩称未收到统计部门下发的文件从而认定该项工作无政府效力,事实情况是统计部门在寄送有关文件时未实行挂号程序;查实某单位的虚报行为,却因统计部门手中的报表是电话报送而不是原件导致物证缺失;查处某企业的屡次迟报行为,却因专业统计人员在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时未认真履行《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从而使统计部门丧失该企业的违法证据。
二、严格依法治统,优化经济环境
我市统计部门在为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肯定。但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着不足。细分析起来,有主、客观方面的多个因素造成的。在客观上,法制的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有法难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都存在着。在主观上也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在执法的方向上出现了偏差。据对2006年全市统计系统调查,有8个县对统计局定有罚没创收任务,由于财务体制的原因,使执法目的加进了功利主义的因素,造成部分县(市、区)统计执法部门把执法的精力放在收费和罚款上。使执法偏离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个职能,偏离了为发展服务的宗旨。二是不妥当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加大了执法与服务的矛盾。有两个县对挂牌重点单位设立了禁区,个别县到单位进行统计执法要经过县领导的同意,部分县执法要先申请。三是执法的力量、水平有待提高。全市统计系统仅市统计局有专门的执法人员,而各县(市、区)统计局的执法人员都身兼多职,工作任务繁重,应付日常报表都忙不过来,无力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随着统计执法的不断深入和统计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统计执法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一方面,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为领导决策服务,要求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又要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服务。"处罚令"满天飞势必会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严重影响政府优化环境政策的实施,因此,怎样执法、怎样掌握执法的度、怎样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怎样把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是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处理好、解决好的问题。
从我们平时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执法要在公平、文明、廉洁、规范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只有做到公平、文明、廉洁、规范,才能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统计执法的目的是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不是为了执法而执法,执法是手段,是过程,而不是目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执法必严是要求我们办案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违法必究是要求我们对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而不是违法必罚。因此,统计执法应坚持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在违法单位能够及时认识错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应当视其情节从轻给予处罚。但是,处罚只能纠正个别违法行为,对于所有管理相对人,光靠少数执法人员,是没有能力进行全面纠正的。只有把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牢固树立“人人都是环境,个个都有责任”的理念,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才能真正达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因此,执法必须与宣传法律法规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作为统计执法机关在服务与执法两方面必须把握尺度,如一味的追求服务,忽视执法工作,服务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执法力度就会受到削弱和冲击,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就会失去平衡,出现极端主义倾向。要摆正二者关系,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正确处理统计执法检查与优化经济环境的关系。
为了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近几年我市统计系统加大了执法力度,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在执法检查中,做到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开展统计执法工作,从根本上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促进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我局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放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统计人员的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上,坚持以预防统计违法现象发生为主,做到“一检查、二普法、三帮助、四促进”。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因对统计制度和方法不理解而造成的统计违法现象,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现场说服,帮助他们理解制度,掌握方法,纠正偏差,避免盲目违法,努力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之以法。在执法检查后,督促被检查单位把检查时存在的违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及时反馈上来。对检查情况认真加以梳理,明确专人负责督导整改效果,确保将执法工作的目的落到实处,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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