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构成及其他
发布时间:2022-02-17 15: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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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般以钱货两清作为判定烟叶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标准,即出售者移交了烟叶,收购者支付了资金,并实际占有烟叶。此外,也可能约定先交货,后付款以及先付款,后交货,这两种情形从法律上看,都可认定烟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实践情况看,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主要有非烟草公司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收购烟叶、烟叶产区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烟草公司收购烟叶以及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直接向烟叶产区收购烟叶等情形;(二)、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主要有超计划收购烟叶和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地区收购烟叶等情形;(三)、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收购合同规定收购烟叶;(四)、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收购规定地点收购烟叶;(五)、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收购烟叶;(六)、其他擅自收购烟叶行为。
根据擅自收购烟叶行为构成及其表现形态,要认定构成擅自收购烟叶行为,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证据,即一是必须具有证明烟叶收购者的主体方面的证据;二是具有证明收购对象即烟叶客体的证据;三是必须具有证明收购行为发生及其违反有关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证据。其证据体系为:
(一)当事人自然及收购权利情况的证明。
1.户口簿;2.微机户口底卡;3.居民身份证;4.工作证;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企业营业执照;7.企业工商登记表;8.烟叶收购许可证;9.烟叶收购授权协议书;10.其他。
(二)证明收购行为发生的证据。
1.烟叶照片;2.烟叶实物;3.烟叶运输工具;4.烟农登记表;5.烟叶验级单;6.现金;7.支票;8.现金账;9.欠条;10.收据11.出售人询问笔录;12.收购人询问笔录;13.知情人证言;14.当事人陈述与辩解;15.检查笔录等。
(三)证明收购行为违反规定的证据。
1.无烟叶收购证的证据;2.跨地区收购烟叶的证据;3.超计划收购烟叶的证据;4.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地区收购烟叶的证据;5.压级抬级的证据;6.压价抬价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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