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5 篇
最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篇一: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
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
,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对处分谁、 谁来处分、 处分什么、 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 法治化, 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 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 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 把党政机关公务员、 执法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 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构建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 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
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 做到公权力行使到
哪里, 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 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 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 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 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 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
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 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 同时明确从重、 从轻或减轻、 免予处分等规则, 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体现纪法贯通, 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 管不了”的现象, 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 衔接刑事处罚, 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政务处分法规定,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 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
一方面,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另一方面, 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 管理、 监督,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 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 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 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形成教
育公职人员的合力, 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的要求, 对调查取证、 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 标准不降低、 结果不偏离。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务处分法对复审、 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 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 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 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
通过规范操作流程, 注重实事求是, 做到宽严相济, 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 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 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 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 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 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篇三】
6 月 20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46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政务处分对象, 监管范围涵盖
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法办够不着, 党纪不适应, 政绩管不着”的尴尬现象将不再发生, 进一步编密了惩戒职务违法的网。
其次它坚持了三个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在党管干部的基础下, 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 以惩戒为手段, 来实现政务处分的规范化、 法治化。最后它细化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则、 程序, 对政务处分的原则、 种类、 适用规则、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等作了详细的具体规定, 具备了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 既体现了党和国家严管干部的决心,更体现了党和国家惩前毖后, 防微杜渐的初心。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力量, 更要依法履职, 廉洁从政,坚持道德操守, 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力, 将权力放进法律的笼子。
【篇四】
6 月 20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 衔接刑事处罚, 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一、
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 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2018 年 3 月 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政务处分法明确: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 党纪管不了”的现象。
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 衔接刑事处罚, 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二、 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 对比如法官、 检察官、 国企管理人员、 村干部、 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三、 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 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 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其中, 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如规定“严禁以威胁、 引诱、 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 权威性的维护,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篇五】
6 月 20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 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是继监察法之后, 深化国家监察
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以处分种类为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这 4 类处分; 公务员法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 6 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中, 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 记过、 记大过、降级、 撤职、 开除, 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 也明确了处分期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同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 有效性, 保证党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有效性, 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 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 体现了纪法贯通, 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从而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 廉洁从政从业、 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篇五】
《政务处分法》
参照现行公务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 总结实际经验, 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 适用规则、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全面、 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 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 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 法治化, 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 。
并行不悖。《政务处分法》 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 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 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 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既包括贪污贿赂、 收送礼品礼金、 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 中, “篡改、 ” 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隐瞒不报”“诬告陷害, 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
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 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危害程度各不相同。
”邹开红表示, 《政务处分法》 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 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 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 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所谓“合”,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 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
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
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
任免机关、 单位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都可以适用。
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 一是指名称上, 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
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篇二:《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根据机关学习安排,今天由我围绕新颁布的《政务处分法》做一次串讲。我今天串讲的题目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主要从这部法规的意义、如何准确学习把握, 一、充分认识制定《政务处分法》的意义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制定《政务处分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需要强调的是,《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予以细化,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处分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情节轻徼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乘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重要体现。《政务处分法》充分体现了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划定行为底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推动公职人员敬畏法律,实现因敬畏而“不敢“;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强化日常监督,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完善制度机制,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实
现因制度而“不能”;明确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提升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有利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坚持道德操守,推动实现因觉悟而“不想”。
(四)规范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保证。政务处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且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 二、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的要求 《政务处分法》共 7 章 68 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政务处分基本原则及工作方针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主要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授权制定具体规定、本法溯及力及生效日期。
(一)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形成合力,《政务处分法》将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了处分与政务处分双轨并行的处分体制。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为实现处分和政务处分同向发力、相互促进,《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关于政务处分种类、适用规则、违法情形等规定同样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二)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重要要求,也是《政务处分法》制度设计秉持的基本思路。纪法贯通主要体现在,《政务处分法》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纪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法法衔接主要体现在,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提炼概括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同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衔接,明确公职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处分规则,以及涉
嫌犯罪的移送要求,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协调性。
(三)突出政务处分的实效性和威慑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政务处分法》全面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依据监察法有关规定,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政务处分范围,在制度设计上着力提高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震慑作用。
(四)兼顾政务处分法定事由的共性与个性。详细规定式体处分情形是处分类法规的惯常做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全体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各类处分对象的共性,又注重各自特性,提取最大公约数。《政务处分法》专章设置了科学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定事由,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政务处分依据不统一、政务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公职人员身份、职业特点不同,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在附则中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了共性与特性
兼顾。
(五)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坚持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在总则部分对政务处分原则、工作方针等作了原则规定,并在相关章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专章规定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对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的及时予以澄清,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提出复审、复核的权利。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三、积极推动《政务处分法》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行《政务处分法》,应当坚持“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和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政务处分法》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公职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严格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效应,不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要教育监督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
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要将宣传执行《政务处分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范围,对执行不力的批评教育、督促整改,推动《政务处分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结合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法》确定原则、权限和程序等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给予公职人员政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准手续,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要在强化自要在强化自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首先做到,牢固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特别是不能搞选择性执法、随意作出政务处分,对执法违法的“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
我的串讲就到这里,不足不到的地方以 X 的指示为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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