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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27 22:00:27 浏览数:

 ××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摘

 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包管理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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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5 页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省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及养护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 章

 分包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分包人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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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5 页 ×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规定格式明确不得分包和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类别和范围,明确对分包工程的资质、人员、设备、业绩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大小对投标人区别对待。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社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七条 承包人可以建立分包人“短名单”制度,鼓励承包人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

 第八条 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第九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细则实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分包管理,备案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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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5 页 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分包合同的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行为以外,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分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第十二条 承包人采用劳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建立劳务合作管理台账。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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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5 页 合同应当明确用工要求、工资标准、结算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务合作企业收取管理费。

 第三 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将构成工程实体的砂、石、水泥、钢材、沥青及构、配件等与劳务一并发包的属于施工分包。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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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5 页 材料采购、施工组织、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劳务合作合同可按工日计价,也可按工程量计价,圬工、砼等工程可以包含配合工程实施的起吊、挖装、移运等普通机械设备,但不能包含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本细则所称机械、设备租赁,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机械、设备使用及提供专业操作人员为主的施工活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可按台班计价,也可按工程量计价,圬工、砼等工程可以包含配合工程实施的专业操作人员和配合机械设备施工的人工费,但不能包含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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