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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院内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文件12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00:04:31 浏览数:

  汉医发〔2016〕12 号

  赵巷镇中心卫生院 医疗纠纷的院内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强化全员安全医疗意识,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和大额纠纷性赔偿,经院部研究,特制定医疗纠纷的院内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医疗纠纷的概念:

 1、医疗纠纷: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法人机构中,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人身损害的后果,而医患双方对此认识产生争议的情形。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对因医疗过错或违约而导致患者医疗损害的争议。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器官功能障碍的人身损害后果,经市或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事件。

 3、医疗过错:亦称医疗失误、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管理过失,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部门规章、常规,给病人造成的

  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情形。

 4、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未造成或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情形。

 二、成立院科两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 1、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后勤保卫科、责任人及分管院长组成。

 2、科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保安员组成。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规定 1、建立逐级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如实即时地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在 1 小时内必须向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科汇报,医务科或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应在 1 小时内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据情况即时向院长汇报。院长根据事态大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建立逐级处理制度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如实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先由科室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调查处理。

 2)如科室未能及时化解纠纷,应以书面报告相关职能科或护理部等医院相关职能科室(急者或突发较大的纠纷,可电话报告,必要时报警),相应职能科室介入调查,尽可能在医疗纠纷办公室处理。

 3)如职能部门解决困难,分管院长出面,按照院部的意见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4)如医院仍不能化解纠纷,建议患方申请医疗鉴定或走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向主管局医政科汇报。

 3、对当事人的要求 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医疗过程,虚心接受科室和院部的相关安排,积极主动查阅相关举证资料,并咨询相关专家,将结果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职能科室汇报,事后要真正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院部、科室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保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4、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成员,应及时到达医疗纠纷现场,积极配合医务科或护理部及相关职能科做好接待、调查、解释和保护当事人的工作,并妥善保管好病案。因输液、服药及仪器、治疗等引起的纠纷,对现场实物实行暂时封存,由医患双方和第 3 见证人三方签字后交纠纷处理职能科备检,同时据情迅速报药剂科或设备科。

 (2)纠纷发生后 3 日内由科室提供如下书面材料:①该病人原始病案;②当事人呈报的纠纷发生经过简介和个人意见;③科内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与建议;④防止纠纷进一步扩大的挽救措施及过错的弥补方案;⑤患者目前的状况和要求;⑥科内整顿和防范措施。对非医疗过失所致的一般性医疗纠纷,争取科内解决。

 (3)科室负责人应在接到科内人员救援电话后 5 分钟内到达现场,保安人员应在 5 分钟内到达现场。如科室处理有困难时相关职能科在接到科室电话后,15 分钟到达现场;如职能科处理困难,分管院长在接到电话后作简单的调查了解,并按照院部指定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

 涉及纠纷赔偿时,应由分管院长向院长汇报,必要时经院医疗技术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数额较大时(> 2 万元),医院无权处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 1、院方与责任人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医 疗 纠纷类型 扣责任人质量考核奖(数额)

 赔偿金额 个人承担赔偿额的比例 单位承担赔偿额的比例 一 般 医疗差错 批评教育 <2000 元 10% 90% 严 重 医疗过失 50—100 元 ≤2000 元 15% 85%

  2001--2 万 10% 90%

  20001--5 万 5% 95%

  ≥5 万 3% 97% 医 疗 事故 200 元

 按严重过失比例,个人提高 2 个点,单位下降 2 个点

 2、遇两名以上责任人时,个人承担赔偿的比例,按上述数额再进行如

  下分配:

 责任人数

 承担个人赔偿部分的比例 两个责任人 第 1,2 责任人 分别是 65%,35% 三个责任人 第 1,2,3 责任人 分别是 50%,30%,20% 四个责任人 第 1,2,3,4 责任人 分别是 40%,30%,20%,10% 五个责任人 第 1,2,3,4,5 责任人 分别是 30%,25%,20%,15%,10% 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责任人全额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并通报全院,待岗一个月,待岗期间待遇 1500 元。

 1)因酗酒、脱岗、推诿病人造成医疗纠纷赔偿的; 2)没做皮试,即予注射或静脉用药造成过敏事件,导致纠纷赔偿的; 3)输血前未常规查血 HIV,造成日后艾滋病纠纷赔偿的; 4)隐瞒不报,或私自诊疗,导致医疗纠纷赔偿的。

 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科室负责人应承担赔偿总额的 1%。

 1)未尽到科室负责人职责,没把好病历出科关,导致医疗纠纷赔偿的; 2)科内同一人再次发生或科内一年内发生 3 起及以上医疗纠纷赔偿的; 3)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负责人未及时到达现场,或消极怠工,或该向上级汇报未汇报的,以至事态扩大,导致纠纷赔偿的。

 5、职能科室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或消极处理,造成事态扩大,以致发生纠纷赔偿数额增加的,据情追究当事职能科人员责任。承担赔偿总额的 1%。

 6、对擅自销毁医疗文书、过度医疗造成不良后果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之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院部。

  铜山区赵巷镇中心卫生院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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