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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06 01:00:39 浏览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和原则,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原则,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1.0.2 本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的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和协调本系列标准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编制。

 第二部分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1.0.4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

 2 施工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管理标准和有关的企业标准等。

 3 试验方法标准、检测技术标准等。

 4 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

 2 术

 语

 本章中给出的 17 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除本标准使用外,还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8、《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 1 部分:一般统计术语与用于概率的术语》GB/T3358.1-2009、《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 2 部分:应用统计》GB/T 3358.2-2009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主要是说明本术语所指的工程内容的含义。

 3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0.7 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3.0.10 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 α ,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 β 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 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

 α =1%~5%; β =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 、 β 均不宜超过 5%;对于一般项目, α 不宜超过 5%, β 不宜超过 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验收时,将建筑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已被采纳和接受,在建筑工程验收过程中应用情况良好,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

 4.0.4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0.6 本次修订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

 4.0.7 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提升,会出现一些新的验收项目,并需要有专门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与之相对应。对于本标准附录 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

 4.0.8 给出了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方法。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

 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5.0.5 附录 E 和附录 F 及附录 G 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规范提供了表格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具体内容应由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附录 H 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

 5.0.8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如存在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严禁通过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3 分部工程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由施工单位的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由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 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本条规定也体现了对节能工程的重视。

 6.0.4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0.5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并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6.0.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参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

 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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