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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实用问题15问

发布时间:2021-09-28 11:26:05 浏览数:

 问题 1:请问建设建筑渣土外运中转点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仅为临时中转装卸点,不作受纳。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此类情形没有规定,如作为放建筑垃圾临时中转堆储,建议可参照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仓储类别处理。

 问题 2:请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关于金属制品加工仅切割组装是怎么界定的?有钢板切割、冲压,但是无焊接、电镀、喷漆、钻孔、热处理等,是属于登记表还是报告表? 答:仅对金属进行切割、冲压加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中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 67 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仅切割组装的”类别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问题 3:我司为玻璃制品制企业(主要生产玻璃果盘,纯玻璃制品,没有金属配件),主要为从外单位外购玻璃进行开介、磨边、热弯(用电加热)、冷却定型、包装,其中磨边过程会产生含玻璃颗粒物的磨边废水,该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磨边过程会产生少量玻璃粉尘,以无组织形式外排。

 我司使用电加热制造玻璃制品,核对 2018 年新的分类管理名录,“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的项目编制报告表,除此以外的加热形式(如我司使用的电加热)是否可以不用履行环评手续?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议项目参考“52 玻璃及玻璃制品”编制环评报告表,报相关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问题 4:拟建设废旧玻璃再生利用项目,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是:将外购回来的各类废旧碎玻璃先经过清洗,然后投入到窑炉进行高温熔化,熔化后的玻璃液再投入到固定形状的模具中进行成形,重新成形后的玻璃最后经退火、冷却后却成为产品。

 此类项目是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52 项“玻璃及玻璃制品”中的“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归类;还是按第 86 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归类? 答: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52 项“玻璃及玻璃制品”中的“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归类。

 问题 5:我司拟建渗沥液处理工程改扩建项目,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对一期的渗沥液处理工程进行技术改造; 2、扩建二期渗沥液处理工程。请问,该项目属于环评名录中的什么行业类别 答: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97 或 96 项的其他类,编制报告表。

 问题 6:我司生产减水剂,生产工艺:首先往搅拌釜 1 加入一定量去离子水后,再把聚丙烯酸钠原料加入搅拌釜 1,开启搅拌机搅拌至粉体材料完全溶解。然后将搅拌釜 1 中物料加至搅拌釜 2 中,再加入聚醚,开启搅拌机搅拌均匀,对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包装进仓。本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为常温常压且无化学反应,请问环评类别是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答:根据所述情况,建议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单纯混合分装”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题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现有一个年产 60 万件的服装干法(涂料)印花产品建设项目,是以涂料胶浆为原料并利用手工台面和自动印花机在服装裁片上印制图形和文字,在项目建设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七类纺织服装、服饰业的第 21 项服装制造的规定,按年产 100 万件以下的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其他”类,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网上备案,取得了备案回执,并在备案后完成了环保设施建设。但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建设项目不应办理登记表备案,而是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手续。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在未书面认定该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该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情形。

 请问:对于已经取得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如果认为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情形,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认定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在没有书面认定备案无效的情况下,能否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答: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问题 8:公司是生产铝合金导线的,已通过环评及验收,现正常运营。由于环保政策变动,我公司拟将原有的煤气站拆除,拆除煤气站后,原熔炼使用的燃料水煤气不再使用,而使用第三方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作为现熔炼炉的燃料。请问这种拆除原设备,且在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量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另外,我司拟将废拉丝油分离循环利用,新增 2 台离心机将废拉丝油内的污泥及杂质分离,分离后的拉丝油重新回用,目的是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以清洁生产或者备案的形式完善吗?还是需要重新环评? 答:拆除煤气站,采用第三方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作为现熔炼炉的燃料,请论证变更前后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不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议不另行环评。新增 2 台离心机将废拉丝油内的污泥及杂质分离,废拉丝油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影响加重的,建议根据主体工程,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批环评。

 问题 9:我单位原生产线路板、五金电镀产品,线路板与五金电镀产品属于完全独立生产管理状态。由于我厂未来定位与规划发生变化,计划撤销原线路板相关的所有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产能,并新增注塑工艺及产品。

 本次技改,原五金电镀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能、对应环保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针对本次技改(新增注塑项目)是否委托编制环评报告表即可? 答: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47 项对应类别编制环评文件。

 问题 1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 食品制造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中,“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酱油、食醋、调味酱料生产有发酵工艺,请问是编制环评报告书还是环评报告表?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 食品制造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中,“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做报告表。

 问题 11:外购石头生产机制水洗沙环评名录是属于哪个类别?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 137 项的相应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问题 12:现有一项目环评类别不确定,恳请答复,谢谢!

 原料:①铝锭:含铝 99.7%以上纯度的铝;②铝硅合金锭:含铝 85.5%、硅 11%;③镁锭:含镁99.9%以上纯度的镁;④精炼剂:主要成分为氟铝酸钠(Na3AlF6)、氯化钾(KCl)及氯化钠,用于除去铝合金中的氧;⑤氮气

 工艺:原料→加热熔化→精炼→扒渣→静置→铸造→切割→成品

 产品:①6063 铝棒/铝板:低合金化的 AI-Mg-Si 系高塑性合金;②铝锭:Al-Si 合金铝锭

 请问该项目应归类为环评目录里面的 6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还是 65 有色金属铸造呢? 答:根据所述情况,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保部令第 44 号)中第二十一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第 64 项(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相关类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题 13:现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是国家提倡企业自主验收,可是各市、区、县等环保部门却需要在企业自主验收后要到环保部门申请(噪声、固废)验收。

 问到环保部门时,解释说企业自主验收是国家说的废气和废水部分,没说噪声和固废。但是企业自主验收的流程是需要做验收监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另外固废也需要做调查,并附上危废合同等),然后需要 3-5 个专家审核验收资料并到现场查看相关环保设施、开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最后才能公示和备案。很明显这些已经说明噪声达标排放,固废有处理设施、以及危废处理合同等也说明已经符合验收要求。同时专家评审时也对噪声达标排放和固废设施、危废合同等提出验收要求,说明自主验收已经符合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整体验收要求,为什么各地区环保部门还要企业去申请噪声、固废的验收? 答: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 号)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目前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生效实施,但上述其它两部法律尚未修改完成。

 问题 14:我公司现有 2 台 10 吨/h 的燃柴油锅炉(一用一备)和 1 台 6 吨/h 的燃柴油锅炉,均已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在实际生产中,我司只使用 1 台 6 吨的燃柴油锅炉就能满足了生产要求了,最多使用也不超过 8 吨/h 蒸汽。对此,为优化生产供热,削减废气排放量,拟增加一台 8 吨/h 的燃柴油锅炉作为备用,并与 6 吨/h 的燃柴油锅炉共用一个排放口,同时停用现有 2 台 10/h 吨的燃煤油锅炉(一用一备)。

 对以上情况,现请示:该新增 8 吨/h 的燃柴油备用锅炉项目,是否根据“名录”规定,新增备用锅炉编制环评报告表;还是认定为不属于加重环境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无需环评 。

 答: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精神,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以及相应管理要求是针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要求。根据所述情况,你公司锅炉调整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保部令第 44 号)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15:请问办理城市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的项目环评,按照什么类别做呢?分类管理名录里面有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但是针对城市建筑垃圾类没有明确规定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建议参考“104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的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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