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协调发展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995年,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我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我国政府对世界作出的政治承诺。2005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再次提出男女平等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国策列入其中。可以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基于对我国两性发展实际状况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由国家提出的带有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它有着深刻而广阔的国内外背景、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促进妇女发展的必然选择。
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两性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就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而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注重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前提,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十年来,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并进入决策主流,性别平等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令世界瞩目。男女平等已经拥有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法律和政策上的男女平等与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之间尚存在明显的距离。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协调发展,笔者认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妇女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问题。
目前,男女两性的发展还不均衡,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依然偏低;就业和再就业困难较多。一方面女性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提升妇女的地位。从男女在职场上的地位和权力关系方面来看,不仅从量上看男性的层级/职位普遍高于女性,而且从质上看男性占据了较具权威性的职位。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男性在职场中占据较高层级/职别的比例逐渐提高;女性占据较高层级/职别的比例逐渐降低;男女职场地位接近的比例也逐渐降低。这说明随着年龄的提高,女性逐渐失去了在职场上的地位优势,男性在职场上的地位优势逐渐显著,男女在职场上的差距逐渐加大。女性在现实层面的弱势地位也降低了人们对于女性占职场主导的期望值。人们对女性的劳动价值有着普遍的认可,但是若在事实层面和观念层面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女性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仍与男性有较大差距,女性大多沉积在低收入的岗位。在以男性为主的行业中,女性处于次级和辅助岗位,而在以女性为主的行业里,男性却处于较高职位。女性的就业情况与女性目前所达到的教育水平和她们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并不完全相符。人们对女性企业家实现自我价值有着积极评价,但同时对女性精英的能力又存在着一定的怀疑。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拉大,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发展。要研究和制定《就业公平法》,纠正妇女在就业方面的不利条件,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二是妇女参政权的问题。
妇女的政治权利集中体现在妇女参政议政的范围和程度。妇女从政更能提升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198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1%左右。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届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规定2003年十届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应比九届有所提高,而实际上却成了20年来比例较低的一届,已降为20.24%,下降了1.58个百分点。全国政协女委员为373名,占总人数的16.7%。在全世界女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中,我国由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0年4月的24位,2002年3月的28位,2004年的第37位,2005年的第42位。同时女干部任职还有一个特点,任副职多,正职少。在中国的政策制定部门、党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家领导层中,男性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性别的不平衡性不仅表现在中央的领导层,还表现在地方各级政府。而且女性干部的选任有照顾倾向。结果女性在整个权利结构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不能对政策形成强有力的影响。政治决策层性别失衡导致对于性别均衡发展的意义认识不足,很少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超越男性利益角度来认识问题和对待性别发展问题。
针对目前妇女参政程度的情况,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为了确保这一比例不在层层选举中“流产”,可考虑实行男女代表分开选举。政党提名采取性别比例原则似乎逐渐成为世界性的趋势。自1970年开始,许多北欧国家的主要政党先后实行了政党性别比例名额,有效提升了妇女的参政地位。在政府的高层决策中有一定的女性,影响决策,纠正女性与男性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减少和消除男女不和谐的政策,应当说,这是促进男女两性参与决策的有效的做法。
三是社会文化教育中的妇女地位和角色问题。
妇女的受教育权状况直接决定着妇女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受教育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于,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正如弗雷勒所说的,教育是一种政治行动。教育是通往永恒解放之路。教育包括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透过教育民众觉醒了,他们觉悟到自己本身遭到压迫;第二个阶段是要透过实践(praxis),来改变整个压迫的状态。我国政府对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积极的,成效也是极其显著的,但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妇女受教育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妇女受教育权的发展不平衡,农村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建国以来,我国在男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不平等现象在教育的各个阶段都普遍存在。同时妇女受教育权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外部环境是指影响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各种外部因素,包括法律、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
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缩小男女受教育方面的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消除男女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不合理差别的决定性因素。改善我国妇女受教育权的状况就要树立正确的社会性别观念。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实现男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突出重点,解决好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另外,要积极改善影响妇女受教育权的外部环境,为两性的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性别平等是基本人权平等。创造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当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两性平等协调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实现两性和谐,离不开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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