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首都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定位的有关要求,整体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确保我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深入实施,根据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_政农发〔_〕_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实施意见》(密发〔2005〕9号)以及县政府《关于推进创建北京市生态文明村活动的实施意见》(_政发〔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给予扶持奖励的资金,是指县财政为实现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目标,向县人大报送的本级预算中补助乡镇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扶持奖励的范围
(一)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
(二)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
(三)推广应用农村新型能源;
(四)编制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
(五)创建达标的环境优美乡镇;
(六)创建达标的生态文明村。
第四条 扶持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坚持乡镇、村投资为主,县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
(五)坚持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县政策在项目区域内不重复奖励,具体执行县定政策。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的扶持奖励。对推行“环卫就业”方式、每个行政村按每百户1人的指标配备专职保洁员、严格执行保洁管理制度、落实保洁员工作职责的乡镇,县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保洁员给予工资补贴。___镇、河南寨镇、十里堡镇、西田各庄镇、溪翁庄镇、檀营乡、石城镇、穆家峪镇、巨各庄镇等县城周边9个乡镇和所属村的垃圾,由乡镇政府统一运输到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理费用每年50万元,县、镇乡两级各负担50%,包干使用。
第六条 对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的扶持奖励。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对按照县爱卫办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改厕的农户,凡农户所属行政村改厕率达85%(含)以上的,每新改建一户户厕,县政府无偿提供洁具一套,并给予300元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以示范村、户为主,鼓励农村推广使用新型绿色能源。对农户按照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使用新型沼气池、生物质汽化炉、节能吊炕、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路灯等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新建沼气池按每个15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新安装使用生物质汽化炉按每个3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三)新建节能吊炕按每铺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四)新安装使用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按每个4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五)新安装使用太阳能照明路灯按县、乡镇、村1:1:1的投资比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 对编制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扶持奖励。坚持“科学设计、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按照县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编制以发展民俗旅游为主的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行政村,按每个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第九条 对创建达标的生态文明村的扶持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全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达到市级建设标准的行政主村,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人口在200户以下(含200户)的行政主村,按每村3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二)人口在200户以上的行政主村,以3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一户增加奖励资金500元。
第十条 对创建达标的环境优美乡镇的扶持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全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达到国家级和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验收合格,达到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县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经验收合格,达到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县政府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建设、验收与管理由县农委负总责。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将下一年度启动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和相关工程项目上报县农委,县农委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市政管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的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负总责。县农委与各乡镇签订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合同书后,由县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根据建设进度情况分三期予以拨付,启动拨付资金30%,项目工程过半拨付40%,项目完成后拨付30%。
第十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建设,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要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政策,加大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的投入力度,乡镇政府扶持奖励政策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县级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50%。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科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各乡镇专项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乡镇,将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项补助;对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收回和停拨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密政发〔2005〕40号)自行停止执行。
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
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建设工作,确保顺利实现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年度内纳入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内的项目单位。
第三条 生态文明村建设单位指本县行政村主村所在地。
第四条 《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实施时间为2006年至2009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第五条 《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一)申报。凡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农村新型能源(新型沼气池、生物质汽化炉、节能吊炕、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路灯等)推广应用、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规划编制等建设计划和相关工程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详细筛选汇总并经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将本乡镇、村建设的计划和项目上报到县农委。
(二)审批。每年11月15日前,县农委将乡镇申报的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和相关重点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发改委、市政管委、文委、精神文明办、规划局、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三)合同管理。经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的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及重点项目,由各乡镇政府统一与县农委签订合同书,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书后开始执行,并计入年度考核和扶持奖励范围。
(四)验收。每年分三次,由县农委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精神文明办、文委、爱卫办、水务局、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对列入当年的资金扶持奖励项目按进度(启动、过半、完成)进行三次验收,由验收工作组填写验收报告单,经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和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县财政局凭项目阶段验收报告单按照相关扶持奖励标准以3:4:3比例分三次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扶持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各乡镇要健全和完善环卫所,配齐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镇域内保洁工作的督查和垃圾清运工作。各村保洁员要求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实行保洁合同管理,执行考勤制度。
第七条 扶持改建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村内改厕包括本村所有住户。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要严格执行市爱卫会确定的三格化粪池厕所规范标准;改厕率指应该改厕的户数占全村总户数85%(含)以上。已经实现保洁厕所的住户,不在政策补贴范围。
第八条 扶持编制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须由县规划分局推荐的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完成;一般生态文明村,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域规划和环保方案。生态文明村的村域规划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民主讨论通过,报县规划、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保洁设备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县市政管委进行政府采购;新型能源推广应用设施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县能源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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