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汇集
关于职工劳动纪律的规定
一、本处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提倡职工提前5分钟上班,做好打扫卫生、替换服装、摆放办公用品等准备工作,以免影响正常上班时间。
二、未经领导批准,上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征稽服务大厅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客户较多时必须有人替补、客户少时妥善安排好,方可离开。否则,发现1次罚款20元。
三、全处职工上班时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服装整洁,仪容端庄,可以略画淡妆,不许浓妆艳抹;做到态度热情,文明服务。
四、在征稽服务大厅和上路稽查人员,都必须统一着制式工装佩戴胸卡。
五、全处职工接听电话时,必须按本处规定标准回话,态度热情,文明用语。若遇此项投诉,经查证属实者,罚款20元。
六、本处实行禁酒令,即在工作日内的中午时间不得饮酒;如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本处职工的婚宴、团拜会、接待外地来宾等活动,经处领导批准,可以饮少量酒水。
七、本处职工之间不得发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无论任何原因,本处职工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如有违反本项规定者,给予100元罚款。
八、上班时间应保证出满勤干满点,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在办公室或服务大厅内有下棋类、打扑克、织毛衣、洗衣服、带小孩、网络游戏等行为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九、对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理:凡迟到、早退在30分钟(含)以内者,给予罚款20元;超出30分钟时,视为旷工半天处理,给予罚款50元;职工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职工不同的请假类别,按本处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各科室应将日期、天数上报给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处办公室备案;在节假日后确定调休者,应将调休日期提前告知征稽处考勤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我处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本处特别制定并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处机关上、下班时间与郑州市政府机关的上、下班时间保持一致;征稽服务大厅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
二、请假的范围:凡本处在职干部职工因病、婚、丧、产、节育、探亲、个人私事者,都可以请假。
三、职工请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交清工作手续,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
四、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或电话请假,返回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的程序:1、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条》;2、经过科(室、所)长、主管副处长、处长逐级批准;3、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对待。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方可请假。4、职工休公假时,应填写《公休假期审批表》,经办公室核定期限后,再按照本规定的请假程序、审批权限办理。
六、审批假期的权限:科员请假1天,由科(室、所)长负责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由主管副处长审批;各科(室、所)副职负责人请假,由主管副处长审批;各科(室、所)正职负责人及科员请假5天(含5天)以上,由处长审批。
七、婚、丧、产、节育、探亲、公休假等的假期,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处规定执行。
1、婚假: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我处暂按15天执行。
2、职工办理直系亲属治丧事宜者假期为3天。
3、节育假期:男职工手术节育假期为15天,女职工手术节育假期21天(以上需有医院节育证明)。
4、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婚晚育者产假为6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产假为1个月。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探亲假:职工父母、配偶不在郑州者可享有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公休假: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豫文(91)99号]
八、凡在休产假、节育、探亲、病假等请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均包括在内,不再补假。若假期在5天(含5天)内的,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加假。
九、请假人必须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按照原批假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假满前续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十、职工经过批准休婚、丧、节育假期者,基本工资、福利、补助照发;休探亲假、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福利照发。长期休病假者,按照本处另行规定执行。
十一、职工既不请假又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每半天罚款50元;仅口头请假,但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对违反规定的科员和所在科(室、所)长各罚款20元,并应及时补办手续。
十二、请假条由办公室保管登记,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考勤管理制度
一、职工考勤分为满勤与缺勤,缺勤包括迟到、早退、请假(含婚、丧、产、节育、探亲、因事等假)等项目。缺勤以天为计算单位,两个半天为一天。
二、以科、室、所为单位,每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设立一名办事公道、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本部门的考勤员,亦可由本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考勤员做好每天考勤记录和每月考勤统计,月底向本部门人员公布,由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遇周日可以顺延)报处办公室。
四、职工经领导批准,长期外借10天(含)以上或从事公务活动(市内2天、外省、地、市1天以上)的人员,须报处办公室备案;本处科、室、所之间临时借用人员5天(含)以上者,由办公室办理手续以书面通知为准。
五、凡迟到、早退超出30分钟时,视为旷工半天处理。职工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
六、节假日加班时,各科室应将人名单及加班情况统计并报给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处办公室备案;节假日后需调休的,应将调休日期提前告知征稽处考勤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六、考勤记录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每位职工都要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主动配合考勤员工作。
七、考勤报表是办公室汇总人员出勤及财务发放工资的主要依据,各部门不得漏保、误报、迟报。
八、办公室负责全处职工考勤的管理监督工作。要及时汇总考勤报表;定期、不定期对全处的考勤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处理职工个人家庭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创造文明、和谐社会,增强全处职工凝聚力,营造竞争创业的良好氛围,我处将职工家庭的婚嫁、丧葬、生育、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特制定《处理职工个人家庭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本处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全体职工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家庭问题,以解后顾之忧,为完成工作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本处提倡职工“忠孝两全”的做人理念,即作为公民忠于祖国、对家庭负责。要求所属职工孝敬父母、爱护子女、夫妇互敬、家庭和睦、与人为善。
三、本处对于职工家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领导将区别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给予关心。有下列情况者,处领导要前往参加或探望:
1、职工发生重大疾病;补助500元;
2、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病故;救济1000元;
3、职工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病故;救济500元;
4、如遇职工家庭其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四、职工因家庭问题,需要请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行政管理事项涉及劳资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规费征稽处的正规化建设,认真抓好行政管理工作,严肃职工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行政管理若干事项涉及劳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以具体解决我单位职工请假、劳动纪律、职工考勤等方面涉及到的劳资福利待遇问题。
一、请假:
(一)职工经过批准休婚、丧、节育假期者,基本工资、福利、补助照发;
(二)职工休探亲假(事)假10天(含)以上、病假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福利照发;扣除当月实际假期天数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等补助。
(三)长期病假的劳资福利待遇[豫人薪(99)14号]:
1、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含)以上不足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额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同时停发职务津贴。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额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额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额的95%。同时停发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娱乐费、劳保补、卫生费、职务津贴)、文明奖及岗位津贴。
3、职工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年度文明奖,其它奖金按实际考勤计发。
职工请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一览表
病假期 | 工作期限 | 病假工资 |
2个月内 | 发基本工资 | |
2-6个月 | 不满10年 | 发基本工资90% |
10年以上 | 发基本工资 | |
6个月以上 | 不满10年 | 发基本工资70% |
10-19年 | 发基本工资80% | |
20-34年 | 发基本工资90% | |
35年以上 | 发基本工资95% |
注:(1)工作人员连续和全年累计病假达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不再发给;
(2)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郑州市区为380元/月,不含代扣代缴的各种社会保险);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四)长期事假的劳资福利待遇[豫人薪(99)15号]:
职工请事假工资发放标准一览表
事 假 期 | 事 假 待 遇 |
15天以内 | 发基本工资 |
15-22天 | 发基本工资70% |
23天以上 | 停发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
注:(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2)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3)工作人员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工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违犯考勤制度的处罚规定:
(一)迟到、早退者30分钟以内的,每次处30元罚款;旷工每半天罚款50元。
(二)任何人刁难考勤人员,处以20元罚款。
(三)考勤不实的扣发该部门领导当月文明奖。
(四)漏保、误报考勤表影响工资、福利发放者,对该部门领导处以20元罚款。
三、违犯劳动纪律的处罚规定:
(一)上班期间擅离职守、造成影响者罚款20元。
(二)未经领导批准,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者,罚款20元
(三)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胸卡者罚款50元。
(四)不经允许违反禁酒令者罚款50元。
(五)不按规定标准用语接听电话遇到投诉者或占用电话聊天者罚款20元
(六)职工之间吵架、打架者每人罚款50元;与服务对象争吵者罚款100元。
(七)上班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如下棋、打牌、玩游戏者罚款20元。
(八)在征稽服务大厅内抽烟者罚款20元。
四、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与所在科室所领导各罚款20元。
五、开会时违反会议制度电话响铃者罚款100元。
六、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工作,按照基本工资的2倍发给;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者,按照基本工资的3倍发给。职工值夜班时按1天计算;领导带班1昼夜按半天计算。
七、其它规章制度中涉及到职工劳资福利事项的要遵照执行,未尽事宜逐步完善。
八、本处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职工劳资福利事项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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