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6年5月11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4年7月至去年底,我市相继在台安、岫岩、海城进行了试点,先后有50万农民参与,占全市171万农民的29%,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好评。今年这项工作已在全市59个乡镇全面启动,参与的农民达132.6万人,占全市农民总数的85%以上。我市推行这项制度以来,解决了农民看病就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及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
从委员们目前调研的情况看,这项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一是依照国家补助标准,县级财政筹资困难。今年初按省要求人均筹资40元,县财政需人均补助5元,完全可以消化。目前要达到国家要求人均筹资50元的目标,有的县财政一时还难以承受。岫岩县反映,现在市里正在测算,如需提高补助标准,县财政还有一定难度。二是农村卫生事业投入较少,基础设施和医疗水平较差。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我市农村卫生投入 4893万元,农民年人均仅为2.86元。农村医疗资源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偏远的自然村屯还存在缺医少药的现象。三是大病费用仍然难以承受,小病还未能就近治疗。出于资金运行安全考虑,大病报销上限1.2万元,确实给农民带来了很大实惠,但如需花几万元以上,对于一般农民而言,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仍然是难以化解的“天文”数字。由于指定的医院都在镇政府所在地,路途较远的农民看病很不方便。
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委员们对我市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应在完善、巩固和提高上下功夫,使覆盖面更宽、监管更严、服务更好、保障更有力。一是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承诺这项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消除部分农民思想上的历史痕迹和疑虑,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二是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尽管目前县财政有困难,但无论如何不能使财政补助资金落空。有条件的地区,应把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以上,暂无条件的地区也绝不能低于40元。对于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借鉴江苏赣榆县滚动缴资的经验,在农民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让农民用报销所得费用再预缴下年的资金。三是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应学习江西严格、公正、低成本的资金管理经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管办分离、封闭运行、严防挪用。台安县作为省里的试点,也有提高报销上线,规范疾病治疗,保障资金安全的经验,应在其它地区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和监管应做为考核县区工作的一项约束性指标。
2、平衡城乡卫生投入。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应逐步改变卫生投入重城轻乡的局面,使城乡居民享受相对平等的医疗资源。一是调整市财政卫生投入格局,在城乡统筹基础上应多向农村倾斜,特别是偏远山区医疗设备更差。二是通过争取和利用国债项目,年内县级医院应达到《辽宁省县(市)医院临床技术建设规范》规定的目标,同时利用国债项目向镇医院延伸。三是有条件的县和镇医院应积极开辟吸纳社会资金的渠道,走出一条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种形式办院模式的新路子。
3、建立卫生城支农制度。卫生城支农作为改善和提高农村医疗条件及水平的工作,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把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市卫生局直属医院都应对口帮带一家县及镇医院,区、局直属医院都应对口帮带一家镇医院及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也应对口帮带村卫生所(室)。二是市卫生局和各区、局直属医院资深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身体健康的医生每年都应到对口的县、镇医院工作3个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三是城市医院闲置和更新下来的经检测尚可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应由市卫生局统一协调,根据其对口帮带的医院或其他县、镇医院的需求情况进行支援。
4、健全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应明确县、镇、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按照《鞍山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要求,年内应达到省里规定的目标。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从村卫生所(室)开始,让农民享受就地就近的医疗服务。“小病不出村,大病才上医院”。卫生所的运行应借鉴山东海阳市“三制四统一”(即建立乡医聘任制、养老保险制、工资绩效制,实行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的经验。建立农民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资金和财政补助的资金一次性纳入个人帐户。三是市县财政应落实预防保健经费,加大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力度。四是提高大病报销的上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民采取特别的救助。五是今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力争实现百分之百。
5、加强监管体制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尚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更需要加强监管体制的建设。一是市政府应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或条例,对资金筹集、安排使用、医疗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加强监管,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熟后,应进行地方立法。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和患者两方面的监管,对坑农和欺诈等行为给予严惩。三是应进一步整顿医疗机构承包、科室租赁等违规行为,打击农村的非法行医行为,营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秩序。四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条件成熟时可在一个地区进行医药分置经营的试点,为建立起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供应体制和规范农村医疗服务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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