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字[2006]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优亲厚友,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来源、支持对象、重点及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县政府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包括青龙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是第二、三产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劳动就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和环保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金、铁、石等资源性开采、一般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不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支持以下项目:
(一)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环保等项目;
(三)能有效增加财政税收、有利于增加就业创业的项目以及新增就业人数多的新上项目;
(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或贴息两种,主要以贴息为主。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补助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
第九条采取补助方式安排的项目,对其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年度利息的50%,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
第十条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支持。上年度已支持项目,次年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十一条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商业、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县工业促进局根据全县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同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工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向县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以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单或民间借款票据;
(五)申请补助的项目需提供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
(六)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县工业促进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县工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召开评审会,共同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工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工业促进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县工业促进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县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补助款(贴息)、取消项目补助(贴息)、暂停拨款、暂缓新安排项目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违规获得专项资金的要予以追回,对相关工作人员要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工业促进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工业促进局、县财政局每年年底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工业促进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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