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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义及策略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06 15:03:01 浏览数:

(东北财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摘 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它可以成为当前我国银行业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文章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义和策略,来促使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可投资金融产品;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7—0021—04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从此开启了全球资产证券化之先河。70年代初,美国推行高利率政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受到《Q条例》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经营状况恶化,为了摆脱这一困境,获取新的资金来源,美国抵押贷款公司和从事住宅贷款的金融机构纷纷将所持有的住宅抵押贷款按期限、利率等进行组合,以此组合为担保或抵押,发行抵押债券,从而实现了住宅抵押贷款——MBS的证券化。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除规模第一外,品种也最齐全。现在几乎所有类型的消费者贷款,无论是信用卡、汽车贷款、按揭还是住房证券产品,都可以方便地被证券化,从而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2007年8月以来引起国际金融市场震动的美国次按债券就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在这次危机中,美国的情况虽然严重,大部分金融机构却全身而退,这也是美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之处。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
1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义
1.1 资产证券化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出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来筹集资金的机制。例如,一家银行一方面可以向消费者发放住房抵押贷款,一方面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形式将刚刚发放的贷款出售给投资者。因为这些贷款将不再属于银行的资产,所以没有必要通过吸收存款为其筹集长期资金。这一过程中仅有短期的资金需要,即在贷款发放之后、出售之前,需要一笔周转资金。因此,证券化不需要长期资金,银行也无须再为吸收存款而进行激烈竞争,一旦银行不再依靠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它们就从存贷利差型银行转换成发放收费型银行,这样可以缓解银行的吸储压力,促进商业银行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降低其利息成本,使
其在金融服务方面更具竞争力。
1.2 资产证券化具有收缩流动性的效应

资产证券化具有收缩流动性的效应。从宏观层面看,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规模会减少,由于银行负债(活期存款)表现为货币供应量M2的一部分,就意味着货币供应量会减少。但需要注意的是,全社会的融资规模并未因此下降,只不过是从原来的间接融资变为直接融资而已,直接融资比例会因此上升;从微观层面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会增加,资产负债的总规模不变或者下降(一旦资产证券化广泛开展起来,在其他外在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势必每家银行都会出现资产负债减少的情况)。由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该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增强(但其他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会降低),该银行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资产,调整了资产配置,资产整体流动性提高,风险资产规模减小。
更重要的是,资产证券化可以大幅度提升银行的资产管理水平,各种信贷资产不再是不可流动的,在必要的时候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将其出售,换回流动性,以此为基础,银行将具备更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在竞争激烈的房贷市场上占得先机,同时可以获得不菲的服务费收入,并且不会承受信用、利率以及期限风险。
1.3 资产证券化可以促进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起源于住房金融,目前是最主要的住房融资渠道。中国住房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目前被普遍看做是银行的优良资产,各家银行在争夺市场份额方面不遗余力。但住房抵押贷款并非没有风险,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仅有十余年历史,大规模的增长不过发生在最近几年,这期间,利率水平处于历史性低点。随着利率的逐步上升,购房者对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银行出于利润原因,降低贷款利率的空间有限,银行会选择固定利率贷款,但在利率上升时期,固定利率贷款会给银行带来利率风险,而在利率下降时期,购房者可能又会通过借新换旧的再融资方式同样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因此,银行必须寻
求有效的风险化解途径。而随着购房者的规模不断扩大,加之住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住房市场对整体经济运行甚至社会稳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就要求住房金融市场必须能够向购房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采用这种方式,购房者可以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融资,而且利率和期限风险可以由市场分散和化解。银行也能够在规避利率风险和期限风险之后收取不菲的服务费用。

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发放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贷款创造了环境。对购房者而言,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由于锁定了今后的分期还款金额,所以是消费者为购房进行长期融资的最佳方式。但目前银行不愿意发放固定利率的住房抵押贷款是因为这种贷款的融资来源是短期的储蓄存款。为避免资金不匹配问题(借短贷长),防止存款利率较贷款利率变动更为频繁的情况出现,抵押贷款利率不得不跟随存款利率浮动,如果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住房抵押贷款筹集资金,就不会面临这种期限匹配的限制了。因为发放抵押贷款没有用到储蓄存款,所以银行可以无风险地发放固定利率贷款并在资本市场上把它们出售给投资者。
1.4 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资本市场可投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

中国的资本市场近年来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资本市场上可投资的金融产品供给却不足。全社会绝大多数金融资产聚集在银行业,经济活动的融资方式主要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不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资本市场上的金融产品无论是品种,还是规模都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长期投资产品更是如此。此外,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较股票市场的发展更为滞后。债权类金融产品是一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尤其长期债券是投资者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的主要工具。缺乏债券产品,投资者将无法按照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对其资产进行有效配置。这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严重失衡既会使得银行的信贷风险
过于集中,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也会使得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获得融资方面困难重重,更会使得广大投资者无法通过金融投资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资产证券化正可以填补这方面的不足。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供高信用等级的投资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并不受发行人和基础资产的制约,通过信用增级技术,发行人能够发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级和基础资产信用等级的产品,投资安全得以保障。其次,发行人可以对投资者量身定做投资产品。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发行人能够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灵活分割,根据投资者需求发行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需求。其核心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风险的定价能力,使投资者各取所需,做到风险与收益匹配。最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更为便利。与普通债券不同,资产证券化是将基
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提前变现,只要有合适的资产,即可进行证券化,因此适应范围更广,发行更为便利。另外,资产证券化可以推动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将金融资产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缩减了银行的信贷融资规模,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体系从银行间接融资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转型。
2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现状

自1999年以来,我国理论界、金融界就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并已有初步尝试。2003年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合作项目,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成功推出账面价值约132亿元的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无论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1 现行法律法规与证券化业务冲突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企业兼并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等,它们与证券化冲突主要在于:①契约变更的确认问题,以上法规一般要求,在向第三方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时,须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证券化中意味着资产的销售须得到应收账款支付人的同意。通常证券化资产的应收账款支付人数量众多,要征得每个人的同意,其所费的人力、财力将十分巨大,使证券化本身失去意义;②销售性质的认定,主要涉及真实销售的许可和所附抵(质)押物权的转移问题;③SPV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场地、人员,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与《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不符;④破产问题,SPV购买的资产必须与资产原始持有人实现“破产隔离”即这些资产不能再作为破产时的清算资产,这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⑤对证券主体的发行资格、条件的规定,使SPV无法成为发行人,而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同时,对证券发行规模、种类的限定,与资产证券多种类、多级别的性质相矛盾。
2.2 现有的监管模式不利于证券化操作

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比较复杂,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对监管主体的确认、外汇管理、银行支付清算条款等。银行资产证券化会涉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可能涉及发改委、经贸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等。如此多的部门管理,使证券化的审批、运作都十分困难。

考虑到国内技术水平和资本市场的容量,在证券化过程中,国外机构的参与和国外发行将不可避免。这就涉及外汇的兑换问题,显然它不能被划入经常项目,而作为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进出,虽然同一般短期资本流动不同,也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确定。

我国对银行间的结算,特别是异地结算做出诸多规定,虽然对金融运转的良好次序有利,但应付账款人支付的现金流会因结算过程的繁杂而滞留在银行体系内,不能迅速到达SPV导致证券化成本的提高和风险加大。
2.3 市场需求主体培育上的障碍

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金融市场上需求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一类是个人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的精力和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在培育需求主体上还存在相当的困难,①由于我国从制度上禁止诸如保险机构、养老基金等购买除国债、金融证券以外的证券,而证券信托机构更偏好于向风险收益都相对较高的证券进行投资,个人投资者由于其获取资产证券的期间信息成本较高,只有当资产证券可保证的显性收益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积极介入,结果使得资产证券的市场需求受到极大限制;②作为证券化的发起者,除了新近形成的项目资产外,其筹资的综合平均成本都较高,加之国债利率也不低,这使其可操作的余地十分小;③虽然以个人或广泛众多的对象为债务人的抵押贷款和项目资产,一般较能保证其现金流的未来现实性,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资产证券化所能形成的规模都不会很大,而大量银行资产由于对象较为集中,一旦企业出现借债不还趋势,势必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总体的宏观投入产出效益。
2.4 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不发达

从目前的情况看,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形成的规模都有限,尽管我国明确要发展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已有10年时间,但其发展速度依然相当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借款人资格的限定过严;实际贷款额度过小;偿还方式单一;抵押权实现困难;缺乏风险转移机制;现有住房按揭贷款收费较高等。
2.5 证券评级业不规范

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信用评级技术能否被投资者认可,此时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1998年4月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的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进行评级。而在此之前,人们对资信评级普遍不重视,造成许多问题。
2.5.1 评级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众多的评级机构都是由金融机构筹建的,由于这些机构在性质、体制和组织形式上都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因而影响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2.5.2 统一的评估市场尚未形成,地域性强。评级机构利用主办单位的行政势力画地为牢,分割市场;外地评级机构很难进入本地区市场,缺乏横向联系,各有各的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也只能在本地区内承认,未成立行业协会来加强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有关立法工作滞后,尚无一套有关信用等级评估的法律及相应的法规;大多数评级机构开展业务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对其开展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2.5.3 评级方法混乱,缺乏对评级对象的跟踪监测。由于评级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未成立,评级机构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其评估原则又无统一规定,评级所依据的定性、定量指标存在差异,评级结果的等级含义设置,等级认定标志不统一,评级结果公布后,评级机构要对评级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在等级有效期内,如果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因素发生变化,评级机构要根据情况对其等级随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重新公布,以便社会公众随时了解评估对象的最新资信状况,但我国评级机构大多数没有自己的监测体系,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该项工作便告结束,使评级工作缺乏完整性、系统性,降低了评级信息在有效期内的准确性。
2.5.4 评估人才短缺,现有的评估人员对资产证券化这一专门技术缺乏了解。
2.6 证券交易涉及会计与税法的调整

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商业银行对证券化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争取合法避税,将税收降至最低限度,从而大大降低融资成本;从国家税务部门考虑,必须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即不因资产证券化融资交易而多缴税或少缴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表外融资,财产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需要调整会计报表并交纳营业税,如果按此纳税,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在所得税方面,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如果将其所得纳税,将极大地增加资产证券的成本。同时,包括印花税、房地产税、涉外方面的税收等。如果国家不出台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调整税法中相关内容,则资产
证券化根本无法进行。
3 推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策略
3.1 建立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要前提。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SPV,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重要核心环节均须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鉴于修改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都很大,也可以考虑制订一项有关证券化业务整个流程的临时立法;要明确审批、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目前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主体不太明确,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综合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法规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其实施。

目前的法律法规需要在三个领域作进一步的明确—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以及在抵押贷款发放和证券化过程中征收的各种费用。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树立“出表、免税、少收费”的理念。当银行将贷款从自身的资产负债表转移至发行资产证券化证券的信托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征收任何税负,因为证券化过程中任何税收征缴都会使得证券化无利可图。

此外,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中SPV的法律地位也不甚明确。由于国内《公司法》的规定,SPV这种没有注册资本,只有一笔资产和一笔负债的机构无法注册为公司法人,因此只能选择信托模式。但《信托法》对受托人如何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并无规定,造成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可依。法律制度的建设应与试点工作齐头并进,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出台专门法律,如此方能为资产证券化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3.2 建立规范的担保与评级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较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担保和评级机构。前者不仅为投资者增加了一道防范风险的屏障,更重要的是由于自身利益的约束,使得被证券化资产的定价更与其实际价值相符合;后者则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技术,简化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降低交易成本。
3.2.1 可以成立由政府为主导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与保险的专门机构,负责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和保险,统一抵押申请、抵押估价和抵押合同,使之标准化。
3.2.2 成立特设信托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业务是进行债券设计、重组、发行、交易活动,并购买银行贷款,使之成为置于金融监管之下的规范化操作,可考虑由人民银行、有雄厚实力的国家级券商及资信卓著的国家银行发起设立。
3.2.3 组建中立性评级机构。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充当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的角色,割断评级机构与评级申请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同时不允许证券商在评级机构中拥有股份或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
3.3 培育市场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需要许多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担保人和信用增级方等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在于确保交易在法律、会计、现金流和信用风险等诸多方面合理地搭建结构,明确识别和保护交易中发起人、出售人、发行人、服务方和投资者(受益权证持有人)各方的利益。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两个市场没有联通,加之没有做市商制度,证券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受到限制。如此一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大大受到限制。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评级机构应站在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对交易的风险发表意见,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系市场信心。此外,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来说,资产证券化仍然属于相对较新的概念。尽管参与者可能知道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概念,但未必能充分意识到资产证券化的诸多好处。在新的概念应用于实际的初级阶段,教育和培训非常关键。确保业务操作在一开始就严格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4 进行广泛的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运营和处理涉及多个专业领域,需要一批懂法律、会计、保险、证券、审计、精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运作等方面知识的专门人才,他们既要具有先进的金融理论和实践知识,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而我国目前现有的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培训必需的金融人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从我国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中选拔部分业务骨干,请国外的金融机构改革监管人员和资产证券化专家对其进行培训,以适应资产处理的需要。要多开展试点,为市场各方提供观摩学习的机会,并在参与机构的长期磨合中形成市场认
可的行业惯例。
[参考文献]
[1] 时卫干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前兆,http://finance.sina.com.cn,2005-11-14.
[2] 扈企平探讨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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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和平“扩容”升温 银行资产证券化加速北京商报,200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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