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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2-03-12 15:12:39 浏览数:

(佳木斯大学图书馆,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文章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影响,提出调整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标准,确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原则,以此来推动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11—0129—02

作为维系公众利益的法律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很好地解决了传统图书馆的版权平衡。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人们获取信息更加便利;同时也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及国际版权保护的潮流,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造成挤压,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如何重建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本文将在分析“条例”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影响基础上,探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创新和发展。
1 “条例”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影响

根据“条例”的规定,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表现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1]。这里所说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除此之外,图书馆要想通过网络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需要先获得授权,再进行传播,还要付报酬。这种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对于公益性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是有害无益的,主要表现为:①所谓的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因为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和付报酬,只能在图书馆馆内阅览,这与传统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没有什么区别,读者通过“信息网络”获得的信息载体只是由印刷型文献向电子型 、数字型文献的载体,而印刷型文献还可以外借,数字型文献只能在计算机上阅览,不能下载、复制。这里所说的“信息网络”,按照“条例”的理解,在局域网和校园网上都是不允许传播的,因为如果可以的话,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就不是在“本馆馆舍内”了。②享有合理使用制度的数字化作品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试想,这种信息的价值有多大。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到来,使得信息的更新速度加快,将“条例”规定的这些作品数字化以后,其效用价值大打折扣。作品只起到收藏、陈列作用而实际利用价值较小,现代图书馆知识服务和现代化知识管理得不到体现,虽然是经过数字化的作品提供给读者使用,其实质还是体现了图书馆重“藏”不重“用”的传统管理思想。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其判定依据很难定量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实质上使图书馆的管理回归到原有的管理状态,特别是对公益性图书馆,其网络信息服务步履维艰。

根据“条例”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类型和范围的规定,合理使用范围越来越窄,不利于信息服务的创新和发展,在利益的分配上有失公平。因此图书馆界、情报界还要将合理使用的呼声喊得更高一些。
2 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中的图书馆合理使用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使用信息资源,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以不用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费用,同时图书馆在复制和陈列作品方面还享有一些特权等。这种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为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提供了某种程度的合理性支持,但是互联网信息共享、信息获取自由、简捷方便的特点使得侵权范围和程度前所未有的增强,盗版和非法使用严重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有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应该缩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有的甚至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正在走向消亡,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网络应该继承其自由信息共享的传统,将合理使用制度变成自由使用制度
[2]。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对于公益性图书馆来说,合理使用制度既要合理也要合法,既不能消亡,也不能变成自由使用的制度,而应该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2.1 图书馆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调整

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应缩小而应该创新和发展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中的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各国的立法看,合理使用的判断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即美国采用因素主义模式,采取的是弹性标准,给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就是采用规则主义模式,对合理的判定采取硬性标准,即在立法中明确列举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3]。规则主义模式较严谨实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变得千变万化,如果采用硬性标准会显得过于简单,而且不可能将符合合理使用要求的行为穷尽列举,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使法官在个案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出既符合实际又公正准确的判断。所以,在网络环境下,规定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应采取弹性标准。
2.2 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原则确立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预示着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转变的趋势,公益性图书馆是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获取知识信息的基本权利而设立的公益设施。图书馆在保障公民的知识信息获取权利,尤其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取知识信息的平等权利,缩小数字鸿沟,实现全社会的信息公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图书馆的信息传播行为完全是旨在增进公共利益、维护信息公平的正义行为。所以,图书馆应该获得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定许可的传播权利[4]。为了真正兑现或落实这一合理使用原则,笔者提出以下几种建议:
2.2.1 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又要发挥计算机网络交互性、开放性、便捷性的特点,促进信息传播,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这样,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才能获得名正言顺的法律许可。
2.2.2 对图书馆合理使用适用“条例”中“通知—删除程序”原则,即信息网络传播中的避风港原则。图书馆在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时,在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后,若作者发现侵权行为后通知图书馆,图书馆马上撤除相关内容和链接,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公益性图书馆并不是盈利机构,没有因为这些资源而获得任何利润[8]。
2.2.3 在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实施方式上,采用 “创意共用许可”模式。创意共用许可机制是通过作者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使信息使用 者更容易接近信息,图书馆,特别是高校图书馆、科研部门的图书馆,多数是为用户提供具有学术价值的信息。科研、学术论文都是有争议性的,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学者伞也都期望自己的学术成果在学术研究领域得到同仁的认可,因此需要有一个自由的交流平台。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作为信息服务部门的图书馆有责任也有义务为研究人员提供这个平台。图书馆可以通过图书馆联盟的方式,由图书馆聪明组织机构牵头,设计适合于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创意共用许可协议,建立一个适合于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知识共享平台,这应该是图书馆合理使用最理想的实施方式。
2.2.4 公益性图书馆合理使用中“付费”的虚置性[4]。“条例”规定了“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任何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的信息作品在被使用前都要获得授权并付费。公益性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是“免费”的,它不可能通过向读者收费来支付作品的使用费用,这部分费用只能由政府部门来承担。但是在公益性图书馆的购书经费还很紧张的条件下,政府部门不可能会拿出多余的资金用于支付这种作品使用费。如果按照“条例”的先付费,再使用原则,公益性图书馆将丧失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知识的服务功能。为了维护信息公平,增进公共利益,促进信息传播,对于公益性图书馆来说,先付费后使用原则应该是虚置的,至少目前是这样。
[参考文献]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参见 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
ontent_294000.htmts.
[2]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 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49.
[4] 蒋永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合理使用[J]. 图书情报工作,2006,50(7):14~16.
[5] 李华伟、富平. 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影响[J].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06,(4):28~53.
[6] 魏小毛.知识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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