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途径
发布时间:2022-03-30 1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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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农村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选择合适的农村法治的模式,加强农村立法,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农村法律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途径才能尽早实现我国的农村法治,进而建立现代整体法治社会。
关键词:农村法治;市场经济;法治模式
新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用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才能使农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促进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社会的法治状态和程度,直接决定了我国整个社会的法治程度,直接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是一个走向现代化的过程。
一、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新农村法治建设奠定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体现和保障。穷国无法治,很难想象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贫困山区农民和经济不发达农村的农民有同样的法治要求。为使农村法治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加快建设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的市场经济融入到整个市场经济中。这就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确立农户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农民向市场发展商品经济;重视农村的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主要是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户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有效的联系起来;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促使农村大市场的形成,开创农村经济发展新局面。只有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才能变成现实,才能为农村法治化、和谐社会的建构奠定经济基础。
二、选择合适的农村法治的模式,为新农村法治建设奠定建构模式
模式的选择对实施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诸多学者对我国法治模式作过多角度的探讨,其中,有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应选择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的法治;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型;也有学者认为只能是社会推进型;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化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农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必然以整体性和差异性的眼光去审视这个问题,就目前而言政府推进肯定是必要的,但仅靠政府推进是不够的。农村社会有其自身的秩序和发展规律,我们需要培养法律在农村生存的现实基础,实现法治秩序与社会自身秩序的融合。在转型期的我国,我们不仅必须注意城乡法治的整体性问题,还必须注意农村内生法治力量的培育与壮大。因此,我国农村法治应走以政府推进为基础,结合社会与民众内在推动演进的道路。
三、加强农村立法,为新农村法治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为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加大农村立法的工作力度。现阶段农民在各方面都处于弱势之中,为提高其地位,促使其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必须在立法上要有农民权利保护优先的立法精神,制定出一批农民熟悉的、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例如《农民权益保护法》、《乡村关系法》、《农民协会法》、《农业投资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还要完善现有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法》等。另外,农村立法要反映农村社会的需要,与现实的农村社会承受力一致,不能搞一刀切,同时立法要严格按照立法规则进行,科学立法。
四、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合格的实施主体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贯彻,法律能否得以真正贯彻和实施关键在于执法者。农村现存执法队伍中高素质执法者奇缺,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提高执法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纠正农村干部中那种“法治”是用来治理民众、对民不对官的错误观念,把强化依法行政作为各级领导的行政执法形象,让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深入到农民心中;第二,健全对执法者的录用、考核、福利、晋升及奖惩制度;第三,加大引进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经过系统学习和训练的高校毕业生深入农村基层,改善农村执法队伍中法律专门人才构成偏低的状况。
五、完善和强化农村法律监督机制,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监督保障
农村法治的实质在于作为主体的农民依法治权,确保农村基层组织依法而治,克服任意性。因为权力有一种侵略性,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往往善于以所谓目的之“正当”来为一切不正当的行为狡辩,致使权力的腐败变质是如此容易,而且又是如此不知不觉,如此不易被察觉。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这就要严肃纠正各种执法违法现象。在农村,监督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上级单位对执法者的检查、复议等方式来实现,并且要把这种监督制度化,使之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外部监督,主要来自行政相对人、人民团体、社会舆论、政党、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目前尤其要强调这种外部监督,它能使基层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不随便乱收费,避免增加农民负担,拉帮结派,作福作威,而且它对于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也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六、切实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内在精神动力
农民是农村法治化的重要主体,是农村法治实现基础的基础,因此农村法治化的实现,从根本上还必须依靠农民良好的法律意识。鉴于此,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引导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理性精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教育可以帮助农民改变信仰、价值体系以及社会意识和政治态度,可以促使其走出经济思维的狭小天地,使其思维场景和思维方式发生深层变化,可以改变其小农意识和保守心理,并可改变其情感方式,最终形成开放和进取的价值取向以及积极参与的政治态度。法治的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在宣传中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力度,另一方面要营造一个好的法治宣传社会环境,不断培养农民的法治主体意识,增强其法治主体的认识,强化其法治主体的能力。
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农村基层组织是管理农民、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基层组织,是维护农村的社会秩序、调节人际关系的有效组织。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勤政建设成为当务之急,贪污腐化、横行乡里,是不能率领农民进行当地的法治化建设,反而成为法治化建设的绊脚石。所以,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村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基层组织的制度、法律、组织等方面的建设,理顺他们之间以及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形成权力赋予、权力行使、权力剥夺的良性的农村基层组织循环体系,提高其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其发挥名副其实的作用,从而对广大农民群众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提供道德基础
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树立现代价值观;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改善农村文化教育条件,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变为现代性农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农民自觉的产生对维护正义、公平、自由、民主、秩序、和谐法律的渴望与需要,这种需要将推动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总之,新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艰苦的长期的历史任务,它需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制度以及执法队伍等多方面的完善等。它同我国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
*本文为广东商学院项目《WTO规则框架下中国农业法制问题研究》(编号:07YB82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