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审判思路,促进量刑公正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犯罪案情相似的案件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承办人,量刑存在着较大差异,其原因在于:一、量刑制度上。一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某些案件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幅度内自行制定本辖区内的起刑点,情节轻重等犯罪的客观要件,这样这类案件各地法院在同等情节下是否判刑、判处刑罚多少自然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在规定具体犯罪时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如刑法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这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明确的标准。再如大量使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等不明确用语,导致具体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客观要件,不便于法院量刑时具休掌握应用法律,造成适用刑罚时不统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及公正性。二、在量刑方法上。我国法官传统量刑一般采用经验操作法,即法官审理案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经验,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大致估量应判的刑罚,再考虑案件中的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综合估量出应判处的刑罚。由于我国刑法对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的限度没有规定,对酌定从重、从轻情节也没有具体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政治、业务和心理素质差异较大,产生量刑上的盲目、偶然及主观随意性,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刑罚不平衡、不统一,出现了量刑的偏差。量刑不规范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动摇了人们对判决的信心,损坏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加深了人们对量刑公正的期盼。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广大刑法专家学者经过不断探索,对量刑规范化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吸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国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并将量刑规范化涉及的罪名增加到了十五个,此后将逐步全面推行量刑的规范化。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做法是先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确定所应判处的基准刑,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量刑情节,在相应的调节比例内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最后确定宣告刑。量刑规范化不仅要求将量刑的依据和方法公开,还要求把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中。量刑规范化对传统的量刑方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官应积极转变审判思路,切实发挥审判职能,维护量刑公正:一、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的重大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定罪正确,还要量刑公正,不仅要量刑规范,还要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参加庭审,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二、要树立科学的量刑理念。虽然量刑规范化的对传统的量刑方法进行了较大的变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限制,同时也会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应树立科学的量刑理念,并以维护量刑公正、司法公正为己任,最大限度地保证量刑的公正,消除社会对量刑不公的疑虑,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三、要严格执行程序规定,把量刑纳入庭审的全过程,使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使传统的量刑方法这一本来模糊的、神秘的法官内心活动变得明确,有效接受外界监督。公开的、透明的量刑活动无疑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四、对量刑规范化没有涉及的罪名,也可参照规范化的要求对量刑予以规范,减少量刑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五、由于量刑规范化还处与试行阶段,在量刑规范化试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量刑时要把握好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是决定其刑罚轻重的最终依据,主观恶性也是量刑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六、加强裁判文书量刑的说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阐明裁判的理由,但是并没有阐明量刑的理由,正是由于量刑的不透明、不公开,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法官在判决书中应载明量刑理由,对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对证据的真伪、采信与否、量刑的理由逐一作出的分析与评判,说明为什么对犯罪人判处这样的刑罚,载明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思维过程和理论依据。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并解决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暗箱操作问题,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七、加强量刑规范的理论调研,总结经验,并不断探索量刑规范化的新思路,为国家量刑规范化建设献良策。
总之,量刑的改革只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司法制度只有在不断的改革发展中才得以完善,量刑的公正也只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但司法的公正,是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捍卫司法的公正,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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