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不履行该怎么办
原告诉称,三年前她与其丈夫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可是丈夫至今对女儿的抚养费未付分文,无奈,原告起诉到法院,立案案由为追索抚养费纠纷,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对该案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认识误区,笔者认为关于该案有三个问题应予以澄清:一、立执行案还是民事案;二、对抚养费追索有无时效限制,如何限制。三、不履行义务一方以协议可撤销、无效为由抗辩能否成立。
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的性质只能属于民事合同。人们很容易把这种协议混同于公证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错误的认为它法律强制力,认为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可作为执行依据的规定,没有规定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那么,该协议就只能视为民事合同,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交警大队等行政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只有在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后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才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该案立案只能立为民事案件,不能立为执行案件。
立为民事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时效提出异议,由于该案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为按月给付150元,时效应从每月应给付抚养费而未给付抚养费时计算诉讼时效,对有无时效应区分两年以前和以后,追索抚养费的时效应该是两年以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有时效,两年以前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已失去时效,有一年的抚养费由于失去时效得不到法院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如果辩称离婚协议无效,以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对协议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而且为不变期间,协议已经在三年前形成,被告的撤销权已丧失,该离婚协议因此不得撤销,协议有效。
判决的结果应该是离婚协议有效,由被告给付原告两年的抚养费,有一年的抚养费由于原告没有及时行使权利时效已过而胜诉权消失。相比法院调解离婚形成的调解书,一旦申请执行,只要被申请人有执行能力,就随时可以执行,不会出现像该案出现的诉讼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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