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计划 >

省级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反馈意见汇总表示例

发布时间:2021-08-27 23:22:43 浏览数:

 ××省20××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反馈意见汇总表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省委宣传部

 无修改意见

 省编办

 建议将评分细则 9 中“落实省 ZF100 号专题会议纪要,未结合实际优化基层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布局的……”调整为:“落实省 ZF100 号专题会议纪要,未结合实际优化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布局的……”。同时将该项上报材料中“优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布局的相关文件、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内容调整为:优化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布局的相关文件、图片等证明材料。

 根据省 ZF 专题会议纪要 2015年第100号要求。

 不采纳 作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相关指标提法改为市场监管,与食品药品关联度不大,基层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的提法与省ZF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100 号要求并不相悖。

 建议将评分细则 10 内容删去。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的要求,同时鉴于我省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执法文书等统一规范工作已开展。

 不采纳 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为省 ZF 与各市ZF 签订的 20××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重要内容。

 建议将评分细则66中“辖区内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车辆配备率≥55%的……”的内容调整为:“辖区内乡镇市场监管机构执法车辆配备率≥55%的……”,将该项上报材料中“①地方ZF关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设置的文件”的内容调整为:①地方ZF关于基层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的文件。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的要求。

 不采纳 作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相关指标提法改为市场监管,与食品药品关联度不大,基层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的提法与省ZF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100 号要求并不相悖。

 省编办

 建议将评分细则 13 中“未落实省 ZF100 号专题会议纪要,基层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空缺编制招录工作进展缓慢的,扣 1 分;未开展基层市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 ZF 专题会议纪要 2015 年第 100 号和 2016 年第 215 号精神。

 基本采纳 上报材料保留了县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三定方案的原因为此项指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空缺编制招录工作的,扣 2 分”的内容调整为:未落实省 ZF100 号和 21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基层市场监管机构人员力量未充实的,扣 2 分;将该项上报材料中“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三定方案”、“空编情况说明”等内容不作表述;同时将评分部门的内容调整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标考核人员力量是否充实,必须对照三定方案了解监管机构编制情况及人员配备、到岗情况,以此来衡量人员力量是否满足监管需要。

 省检察院

 建议将评分细则 77 中“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中,被检查机关立案监督,并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或《通知立案书》的,1 起案件扣 0.1 分,扣完 0.5 分为止”删除。

 因此项指标涉及检察机关建议移送和立案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扣分项,这样对检察机关建议移送和立案监督工作起到了不利影响,同时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产生了负面作用,不利于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

 采纳

 省公安厅

 建议将评分细则 77 中“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中,被检查机关立案监督,并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或《通知立案书》的,1 起案件扣 0.1 分,扣完 0.5 分为止”删除。

 采纳

 省财政厅

 建议将评分细则 15 修改为:市 ZF 按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投入保障责任,未对市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经费予以保障的,扣 2 分。

 一是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中没有“经费只增不减”的要求;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入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三是在前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中,会存在一些不可比因素,比如,一次性安排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转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等,存在着同比下降的可能性。

 采纳 已将此条修改为:“未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国家与省级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实施机制,并明确任务分工的,扣 2 分。”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将评分细则 16 中“辖区内所有已建成的食品检验室(快检室)后期运行维护经费明确由地方财政保障的不扣分,部分保障的扣 0.5 分,地方财政未保障的扣 1 分”修改为:“辖区内所有已建成的食品检验室(快检室)后期运行维护经费明确由地方财政保障的不扣分,未保障的扣 1 分。” “部分”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实际中不便于界定,为了体现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平、客观和可操作,建议修改。

 采纳

 省 生态环境厅

 建议将评分细则 17 修改为:各市人民 ZF 未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的,扣 1 分。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采纳

 省商务厅

 建议在能力建设项目中增加“加强追溯体系建设”的内容。具体为:(加分项)按照省 ZF 文件要求,制定当地 ZF 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 1 分。(加分项)已建成并运行试点地区,各季度运行正常的(以商务部通报为准),加 0.5分;年底前完成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升级的,加 0.5分。

 (减分项)未完成中央财政 2015 年之前支持的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试点项目的(没有考核验收或考核验收不合格),减 2 分。

 (减分项)已建成并运行的试点地区,运行出现突出问题的(以商务部通报为准),每通报一次扣 0.1分(总计扣分不超过 0.5 分)。

 理由:1.国家 20××年已对各省考核内容增加此项内容。2.鉴于我省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情况,为推动并今后做好此项工作,本次暂设加分项与减分项。

 基本采纳 对加减分值做适当调整。

 省 卫生健康厅

 建议将评分细则 73 修改为: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设备(含可替代设备和已纳入招标采购计划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 85%以上,得 1 分;75%以上,得 0.5 分;75%以下,不得分 与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保持一致。

 采纳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省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建议将评分细则 29 修改为:市未开展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扣 0.5 分;未按要求开展的,扣 0.2 分。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粮食未进行有效处置的,扣 0.5 分。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生产地和流入地各扣 0.5 分。

 部分采纳 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将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仍然作为减分项,生产地减 0.5 分。

 省 省 F ZF 法制办

 建议将考核细则中考评要点“法治建设”修改为“执法监督”。

 鉴于“法治建设”包括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等内容,细则中“法治建设”仅仅是关于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

 采纳

 ××

 建议删除评分细则 4 中“(减分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评估综合评分未达标的,减 1 分。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回头看”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被约谈的减 0.5 分,被摘牌的减 1 分。” 理由:1.目前,全省仅有××市、××市代表我省积极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应当予以鼓励支持,评分细则将其列为减分项考核不具有普遍性。

 2.“食品安全示范县”主要是落实县级ZF 属地管理职责。对于“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回头看”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被约谈或被摘牌的”,我市将其纳入市 ZF对县级 ZF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项目,并将加大减分,建议不纳入省 ZF 考核市 ZF 考核项目。

 部分采纳 保留“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回头看”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被约谈或被摘牌的”作为减分项。

 增加指标“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地方党委 ZF 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国×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 号),明确提出此项要求。

 不采纳 此项指标由省委综合考核组负责评分。

 建议将评分细则 15 修改为“市 ZF 按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责任,未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经费予以保障的,扣 2 分。” 监管经费项目较多,根据监管实际需要,每年是动态变化。

 采纳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建议将评分细则 27 中“示范街没有树立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标牌的,扣 1 分;”建议修改为“检查组现场发放问卷随机调查,周边公众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小于 70%的,扣 1 分;” 《××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后,关于小餐饮概念(主要是面积)发生变化,原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示范街中绝大部分将不属于小餐饮,树立标牌容易误导公众,且竖牌不符合 ZF 城市管理的要求,建议按照《××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示范街评价验收标准》测评公众满意度。

 不采纳 示范街验收标准中明确必须树立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标牌。

 ××

 建议将评分细则 35 中“(减分项)被国家或省级飞行检查收回《药品 GMP 证书》的,每家扣 0.1 分。”删去。

 一是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分布极不平衡,减分项对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的市相对不公平;二是企业对药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市局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被收回《药品 GMP 证书》不宜扣市局分;三是考核细则整体设计上,其他业务监管均未设减分项,如因药化生产工作被减分,对药化生产监管整体工作不利。

 不采纳 设置此扣分项是被国家或省级飞行检查收回《药品GMP 证书》才减分,市级自己发现企业严重问题收回或建议省级收回《药品 GMP证书》的将加分,此项考核指标也是参照国家 2016年药品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建议将评分细则 41 中“市未落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任务的,每少 1 家扣 0.5 分。”建议修改为“市未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食药监械监〔2014〕234 号)要求,分类分级落实检查任务的,每少 1家扣 0.5 分。” 今年省局《××省 20××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皖食药监械秘〔20××〕141 号)中规定,市局对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至少进行 1 次全项目检查。××市现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123家,其中第二、三类生产企业 87 家。按照省局现行每家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 3个人 2 天计算,我市仅开展全项目检查一项工作就需要 246 个工作日,其他环节监管工作无法开展。

 不采纳 落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任务是年初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

 建议将评分细则 64 中“行政行为被复议改变或行政诉讼败诉后因严重过失被追究责任的,有 1 起扣0.5 分。”修改为“行政行为被复议改变或行政诉讼败诉后因严重过失被追究责任的,按比例扣分”。

 因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仅以行政行为数量考核不能全面反映真实水平,ZF 法制考核一般都是按照比例扣分,如××市 ZF依法行政考核规定,全年被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3 次(含)以上且败诉率在20%以上的,扣 1 分(总分 2.5 分)。

 不采纳 此项指标是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

 ××

 建议将评分细则 65 中“(加分项)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含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县行政行为的,每件加 0.1 分(最高加 0.5 分)。”建议修改为“(加分项)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含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县行政行为的,每件加 0.1 分(最高加 2 分)。” 因各地行政执法工作不平衡,行政复议情况差别很大,应大力鼓励,增加加分项分值。

 不采纳 此项指标是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增加评分细则“市 ZF 未落实《××省人民 ZF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87 号),出台相关文件政策的,扣 0.5 分。” 《××省人民 ZF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87 号),提出了相关要求。

 不采纳 此项要求未作为全省 20××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内容。

 增加评分细则“市 ZF 未落实《××省人民 ZF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62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扣 0.5 分。” 《××省人民 ZF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62 号),提出了相关要求。

 不采纳 此项要求未作为全省 20××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内容。

 ××

 建议将评分细则 71 修改为:组织开展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开展标准建议收集、标准宣贯、专题培训及报送工作总结,缺 1 项资料扣 0.2 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的扣 0.5 分。

 不采纳 此项指标是依据《关于印发 20××年××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设置的。

 ××

 建议删除评分细则 74 的考核内容。

 当前形势下不利于加强联合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工作力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食药领域两法衔接的重要内容,依法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或《通知立案书》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体现,强化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打击犯罪的合力。

 部分采纳 已结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作适当修改。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建议将评分细则 79 中“食品药品案件的结案率低于 96%的,扣 0.5 分。食品药品案件协查及时办结率低于 100%的,扣 0.5 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书及时办结率低于 100%的,扣 0.5 分”修改为“食品药品案件的法定时限内结案率低于96%的,扣 0.5 分。食品药品案件协查及时办结率低于 100%的,扣 0.5 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书法定时限内核查处置率低于 100%的,扣0.5 分”。

 由于现在食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处罚额度的大幅度增加,不主动履行案件的情形明显增多,大量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需要起诉期满才能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很多案件需要在送达处罚决定 6 个月后才能申请执行从而结案,所以有必要明确此处的结案率应当不包括已经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未主动全部履行需要等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部分采纳 已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书及时办结率低于 100%”作出修改。

 ××

 建议增加“(加分项)20××年全市(含县区)食品药品案件每万人立案数超过 2016 年全省平均数(1.38 件/万人)的,每超过 10%,加 0.1 分,加分最多不超过 1 分”,或者增加“(加分项)20××年全市(含县区)食品药品案件每万人立案数超过2016 年全省平均数(1.38 件/万人)的,且在全省排名前五的,按位次分别加 0.2-1 分”。

 稽查办案涉及到食品药品各个环节,应当是考核的重点内容。按照现在的考核标准,各地如果都没有什么明显的扣分项,但是对于工作开展比较先进的地区又不加分,会导致体现不出来各地市稽查工作的差距,其结果是先进地区吃亏,干的不好不坏的地区讨巧,达不到考核的目的。

 不采纳 目前,各地办案数均较上年下降,仅部分地市案件数量上升,考核突出达到全省平均要求,未将其设置为加分项。

 ××

 评分细则 9 建议将“落实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四员制度”修改为“落实基层食品监管四员制度”。

 目前基层“食安办”不是“食药安办”承担的依然是食品安全工作。

 不采纳 皖办发﹝2013﹞24 号文件规定基层“四员”承担食品药品相关职责。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

 根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 ZF、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将评分细则11 中的“四员”调整为“二员”。

 不采纳 《条例》中的“二员”是针对乡镇、街道的要求,评分细则 11 中的“四员”是针对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的要求。

 建议将评分细则 64 修改为:未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和未按时上报自查报告的,扣0.5 分。未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的 ,扣 0.5 分。行政行为被复议改变或行政诉讼败诉后因严重过失被追究责任的,有 1 起扣 0.5 分。

 不采纳 没有相关依据。

 ××

 建议将考核方案正文第四条第五款结果通报中“对考核结果为 A 级的市人民 ZF,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修改为:对考核结果为 A 级的市人民 ZF,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基本采纳 此句修改为:对考核结果为 A 级的市人民 ZF,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建议将设立市 ZF 食安办专职副主任作为加分项,加 1 分。

 不采纳 在考核中加强食安办建设已有所体现。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

 建议删除评分细则 77 中“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中,被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并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或《通知立案书》的,1 起案件扣 0.1 分,扣完 0.5 分为止” 此条不符合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国×院食安办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精神。办理食品药品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发挥监督职能,建议移送体现了检察工作,可以有力推动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的办理。

 采纳

 建议删除评分细则 4 中“(减分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评估综合评分未达标的,减 1 分”。

 此项工作仅××、××两市承担,两市高度重视,作为全市重要工作安排落实。2016 年至今,在总局和省局的部署下,围绕创建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工作标准高、可复制经验少,因此建议省局以指导鼓励为主。

 采纳

 ××

 建议在评分细则 1 中增加:(加分项)市 ZF 主要负责同志召集会议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加 0.5 分。

 不采纳 与前半款考核指标内容有重叠,市 ZF 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是 ZF 的职责,不能作为加分项。

 建议将评分细则 71 条拆分为 2 条。

 不采纳 考核细则条目太多,不宜再拆分增加细则条目。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

 建议将评分细则 3 的上报材料修改为:①20××年市 ZF(市 ZF 办公厅)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文件。

 不采纳 此项指标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

 对评分细则 4 上报材料第一条中市 ZF 保障措施的相关材料,建议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是市 ZF(市ZF 办)、市食药安委文件还是相关的说明材料。

 采纳 明确为市 ZF(市 ZF 办)出台的相关文件。

 对评分细则 11 的加分项,市 ZF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建议作进一步明确,要有专职领导职数、具体办事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以及办公经费。

 基本采纳 此项指标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对上报材料作适当调整。

 建议在评分细则 77 中增加加分项,省厅挂牌督办案件以及大要案,每件加 0.2 分。

 不采纳 提出加分项没有相关依据。

 建议将评分细则 81 第二项上报材料修改为:相关文件、教案、课程表或书籍。

 采纳

 ××

 建议将评分细则 82 中“在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公益广告”修改为“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设科普专栏”。

 这样调整后更符合实际,否则面太窄,而且创建全省第二批食品药品安全城市考核标准中,也仅要求“当地主流媒体开设科普专栏”。

 采纳

 建议将评分细则 84“公开监督抽检信息”中“公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信息”单列。

 根据省局文件要求,监督抽检信息由风险处公开,核查处置信息由福州核查处置的部门公开,建议将该考核点单列,以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

 不采纳 为精简指标,信息公开相关指标内容已合并。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建议将评分细则 84 中“抽检信息公布频次未按省级抽检计划完成的”删除。

 此项要求不够明晰,存在歧义。

 不采纳 没有相关依据。

 建议删去考核细则 27 中“市未部署 20××年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工作的”。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至 20××年初,各县区已完成 3年工作任务,并按要求上报。

 不采纳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需对当年小餐饮整顿规范工作进行部署。

 ××

 建议将评分细则 29 项中减分项修改为“发现真菌毒素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生产地减 0.5 分。”

 不采纳 此项指标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

 建议将考核细则 35 项减分项修改为被国家或省级飞行检查收回《药品 GMP 证书》的,每家扣 0.1 分,市局收回或建议省局收回《药品 GMP 证书》的,不扣分。

 各地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市级收证或建议省局收证作为加分项,可能造成严重问题企业越多,收证越多,加分越多的情况,似与考核工作的根本目的相违背,也有不公平之嫌。

 不采纳 此项指标参照国家药品监管工作考核方案设置的。

 ××

 评分细则第 48 项,建议此项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不列入考核责任单位。

 市卫生计生部门认为其没有此项工作职能。其相对应的减分项,也只能考核相对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只是参与事后处理工作,与食品安全职责无关。

 不采纳 省卫生健康厅作为评分部门,卫生部门掌握食物中毒事件数据相关情况。

 考核细则第 68 项,此项工作省局已扎实有效开展,各市局再行实施,重复工作量太大,意义不大,建议此项内容不列入考核细则。

 不采纳 此项指标参照国家 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设置的。

 单位 修改建议 提出建议的理由 处理意见 意见处理的依据 考核细则第 71 项,市卫生计生部门认为此项工作属于国家层面,主要职责在省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只是参与部分工作,不适宜作为考核对象,建议此项工作取消对市级考核。

 不采纳 此项指标是依据《关于印发 20××年××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设置的。

相关热词搜索: 评议 示例 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