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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官网建设维护协议(推荐范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00:45:28 浏览数:

 网站 建设维护 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建立企业网站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网站服务器空间、域名提供及其配置

 1.1 网站服务器空间由

 方提供。

 1.2 服务器配置为:

 (1)EMAIL 空间

  (MB)兆,EMAIL 空间费用人民币

  元。

 (2)WEB 空间

  (MB)兆,WEB 空间费用人民币

  元。

 (3)域名为,费用人民币

 元。

 1.3 EMAIL 名称设置。

 1.4 域名设置。(注:由甲方提供网站服务器空间、域名,乙方不负责该域名及空间的一切维护)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在其所属的服务器上制作企业网站,可选建站配置如下

 2.1 FLASH 形象页(10 秒以内)

 2.2 精美首页 2.3 栏目:

 (1)公司简介:详细介绍公司概况。

 (2)新闻中心:通过后台接口由商家自行发布信息。

 (3)客户留言:客户与商家可通过留言交流。

 (4)产品介绍:详细介绍公司的产品。

 (5)联系我们:由商家提供详细资料。

 (6)统计系统:统计该网站的访问流量。

 (7)电子商务系统:

 。

 (8)产品订单系统:

 。

 2.4 以上所有栏目均可制作成中英文双语版,并可方便切换,英文翻译工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注:由乙方负责翻译收费

  中文字/人民币

  元)。

 2.5 以上制作页面每页文字限

  字以下,图片不超过

  张(程序自动生成的页面不计算在内)。

 2.6 本站页面在

  页内按人民币

  收取,超出部分页面按人民币

  页收取。

 2.7 本站所有基本后台程序按报价收取,定制后台程序面议。基本程序包括:留言系统、新闻系统、调查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产品订单系统。

 2.8 网络视频制作:专题文案及拍摄脚本编写人民币

 元;拍摄制作费人民币

 元/天;视频节目采集、转制、剪接、非编制作人民币

 元/小时;后期配音人民币

 元/小时;网络视频制作发布人民币

 元/年。

 第三条

 制作与售后

 3.1 甲方必须及时完整地提供制作需要的资料。

 3.2 牵涉盗版、违法、政治、色情及其直接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乙方有权不制作。

 3.3 网站开通一年内免费修改主要页面(企业资料更新不计算在内),在不改版的前提下修改不超过 20%。

 3.4 网站制作期为

 天。

 3.5 制作完成后培训时间为一天,负责培训一名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更新。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涉及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定金(包括域名、虚拟主机、程序、30%网站制作定金),制作完成验收后一周内按实际制作的页面数一次性支付余款人民币

 元整。超过一周未付款,乙方将有权对其网站停止发布,并删除相关数据,直至付款。超过十五天未付款,乙方将对其网站和服务器另行处理,并不退还定金。

 第五条

 验收方式

 5.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周内制作出甲方网站的主体框架、页面和程序(特殊程序设计时间将会稍微延长、网络视频先制作拍摄文案和脚本)。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网站页面打印稿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填写修改意见。

 5.3 乙方接到客户反馈的意见后在一周内修改完毕并上传(网络视频拍摄送 10 秒衔接动画)。上传后甲方应在 3 天内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5.4 对于必须修改部分,甲方应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负责人签字。

 5.5 网站上传后 3 天内,乙方未收到任何书面的修改通知或意见即视为验收通过。

 5.6 对于要修改页面甲方应一次性提出,对于相同部分乙方将对其修改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因乙方原因造成网站无法按期开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赶工并在催告后 3 日内开通。因延迟开通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开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在网站维护过程中,对于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乙方的原因代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已经承担费用二倍的费用。

 6.3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均可向违约方主张本合同金额二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继续追偿。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一方将有关通知发出给对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五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讯地址。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签字的人员视为有权代表双方公司的人员,一经签署即视为约束双方公司,以上合同内容若与国家、行业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7.4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贰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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