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计划 >

犯罪形势分析及犯罪形势预测

发布时间:2021-09-28 13:52:38 浏览数:

  犯罪形势分析及犯罪形势预测

  总体而言,2019 年中国的犯罪形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经过综合施策和治理,国内的暴恐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彻底改变了高发、易发态势,暴恐犯罪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积极变化。二是在多年来持续向好基础上,依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重暴力犯罪的发案率持续下降,破案率不断提升,社会治安总体局面不断趋好。三是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角度分析,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上半年查处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财类犯罪的盗窃罪。这一方面表明相关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持续高发、基数较大,需要针对性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四是网络电信诈骗高发、易发的态势仍很明显,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执法、司法机关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五是破坏经济秩序类案件持续高发,从有关执法、司法统计数据分析,此类案件呈一定程度的增长态势,危害较大。

 一

 暴恐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严重暴力犯罪继续下降

 在新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以来,“新疆已连续近三年未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宗教极端主义渗透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民族平等团结,宗教和睦和顺,人民生活安定祥和”[1] 。三年未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充分说明恐怖主义犯罪的嚣张气焰已经受到沉重打击、得到彻底遏制,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形势有了根本性好转,这是多年来针对性预防和打击措施不断收到实效的结果,也充分说明暴恐犯罪问题的治理方式得当、方法有效,是控制暴恐犯罪的有效经验。

 2019 年,不但恐怖主义犯罪得到彻底遏制,严重暴力犯罪形势也有了明显的积极变化。2019 年上半年,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 6%,其中,八类严重暴力案件下降 11.1%,涉枪案件下降 44%[2] 。具体而言,前三个季度,检察机关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抓手,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共起诉各类刑事犯罪 1292151 人[3] 。由于刑事政策科学、有效,以及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多年来中国命案发生率每 10 万人低于 1,成为中国社会稳定奇迹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从全年数据来看,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 108 万多人,提起公诉 181 万多人,同比分别上升 3%和 7%[4] 。从案件类型看,2019 年 1~6 月,与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犯罪案件下降,全国铁路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 17%,治安案件同比下降 6%,抓获网上在逃人员 3 万余人,同比增长 19%[5] 。公共交通系统犯罪案件直接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危害大、影响恶劣,因此,铁路刑事案件下降意义较大。

 从地域角度分析,一些重点地区严重暴力犯罪形势有了明显的积极变化。以北京市为例,

 2019 年 1~6 月,北京警方共破获 3.3 万多起各类刑事案件,和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5.6%,抓获 2.6 万余名各类涉案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 2.7%。其中,杀人、绑架等八类危害严重刑事案件立案同比下降 18%,降至历史新低,破案率 83.3%,则创历史新高;命案立案同比下降 22%,连续 5 年破案率保持 100%,九成以上命案在 24 小时内破获;抢劫案件破案率首次达到 100%[6] 。

 暴恐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得到有效控制,发案率在低位运行且逐年降低,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犯罪治理的高水平,也说明了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平安中国建设的成效,也说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犯罪治理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值得深入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显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大意义。2018 年的扫黑除恶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2019 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又在深挖根治上有新的突破,专项斗争继续向纵深发展。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和攻坚之年,司法机关取得了重大成绩,特别是在打击“保护伞”和“关系网”方面成效更为显著。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成为本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代表性案例,凸显了扫黑除恶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截至 2019 年8 月底,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 2275 个、涉恶犯罪集团 8047 个、涉恶犯罪团伙 2.9 万余个,破获刑事案件 27.2 万余件[7] 。截至 2019 年 9 月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査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3.98 万起,处理 4.31 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02 万人,移送司法机关 5500 人[8] 。

 2019 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犯罪 3 万余人、涉恶犯罪 6 万余人,起诉同比上升60.3%,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同比下降 19.9%;起诉“保护伞”1400 余人,同比上升 3 倍多。批捕与起诉数据的一降一升,反映了大量案件进入起诉阶段[9] 。

 自 2018 年 1 月以来,全国法院审结涉黑犯罪案件 1088 件 12387 人,生效 873 件 9168 人,重刑率达 54.9%;审结涉恶案件 9771 件 54754 人,生效 7302 件 39459 人,重刑率达24.1%[10] 。

 为准确把握扫黑除恶中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推进,2019年,司法机关制定出台了有关扫黑除恶法律政策界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规范性文件。这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扫黑除恶”中的政策法律界限,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11]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四个法律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专项斗争涉及的法律问题[12] 。

 三

 职务犯罪形势平稳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十九大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职务犯罪高发、破案率低等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职务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巩固。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权威数据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但其统计口径与过去检察机关的统计口径有所不同,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纳入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

 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 2018 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 2.8 万件 3.3 万人,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的 18 人,厅局级 339 人,县处级 1185 人。同时,人民法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判处罪犯 2466 人[13] 。

 在监察机关的统计数据中,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数量被包含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中,但也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监督执纪的第四种形态数据中,职务犯罪的比重应较大。2018 年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处理173.7 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 110.4 万人次,占总人次的 63.6%;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 49.5 万人次,占 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 8.2 万人次,占 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 5.5 万人次,占 3.2%[14] 。这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立案、处分等各项数据均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与 2017 年相比,2018 年全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人次,以及运用第一、二、三、四种形态人次均呈明显增长态势,增幅分别达 32.0%、40.5%、20.1%、17.1%、14.6%[14] 。

 在 2018 年各种处理形态都有较大增长的基础上,2019 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 81.2 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 55.2 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 68%;第二种形态 19.6 万人次,占 24.2%;第三种形态 3.2 万人次,占 4%;与职务犯罪数据大致相当的第四种形态为 3.1 万人次,占 3.8%[15] 。

 2019 全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 184.9 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 124.6 万人次,占总人次的 67.4%;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6.3 万人次,占 2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 7.2 万人次,占 3.9%;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6.8万人次,占 3.7%[16] 。

 从全年数据来看,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 2 万余人,同比上升约 50%;已起诉 1.8 万余人,同比上升超过 80%;在各级纪委监委支持下,立案侦查司法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 872 人[17] 。

 2019 年,为巩固反腐败工作的压倒性胜利成果,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新期待,对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罪犯,对其减刑、假释应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该补充规定是作为现行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补充性规定而下发的,并非废止现行司法解释。

 四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呈增长态势

 2019 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刑事一审案件 54.9 万件,刑事二审案件 7.6 万件,刑事再审案件 0.1 万件。在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 5 类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在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类型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了第一位,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突出罪名[18] 。这表明,危险驾驶行为的控制和治理仍需要继续加强。

 危险驾驶罪高发背后是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高发,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 90.1 万起,其中醉驾 17.7 万起。不过,由于对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效果也比较明显。2019 年上半年,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 1525 起,造成 1674 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 20.7%、20.4%。但是,酒驾醉驾导致非死亡交通事故 7512 起,同比增加 28.2%,形势依然严峻[19] 。

 2019 年,高空抛物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生较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遏制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失事件的易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该意见明确了特定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定罪处罚。

 从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数据看,2019 年 1~9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嫌疑人 71774 人,决定起诉 94599 人,同比分别上升 29.7%、21.2%。批捕、起诉上升幅度均高于总体刑事犯罪。共批捕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 10377 人,同比上升 1.3%;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 14203 人,同比上升 39.7%[20] 。这充分说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发案数量不断增长、危害严重,应当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为更有效地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若干个比较重要的刑事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涉税违法犯罪一直是打击重点。当前涉税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重大案件规模惊人。犯罪分子注册或购买空壳公司进行“暴力虚开”,然后转移到其他地区再次作案,累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二是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一些重点地区的犯罪分子,按照血缘、地缘关系勾结成为职业犯罪团伙,大肆跨区域流窜作案,并有意识地设计犯罪环节、延长犯罪链条,以逃避监管和打击。三是发案区域领域变化。涉税犯罪的高发区域,由东部省份向中西部省份蔓延。石化、贵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等行业内涉税犯罪发案较为突出。四是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涉税犯罪与地下钱庄、骗取银行贷款、职务侵占等其他经济犯罪相复合的特点突出[21] 。

 金融类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犯罪中危害比较大的犯罪类型,据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此类犯罪呈现快速增多态势。2019 年上半年,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 15738 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

相关热词搜索: 犯罪 形势分析 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