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我市农业生产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好形势。同时,个别乡镇(场)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也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积极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市委、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个别乡镇(场)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质上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具体表现。对此,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各项惠农政策,是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二、 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
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规作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三、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清理规范和《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的换、发放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的重要标志。目前,一方面,我市农村许多农户手中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个别村组、农场随意收回农民耕种的土地或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的现象还较严重。另一方面,在二轮土地延包中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证》版本不一、发放级别不统一,涂改、丢失现象严重。这是造成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一是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清理规范工作,二是要严格按照x市党办发〔2006〕120号文件精神,将农村机动地面积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耕地面积的3.5%预留出来,以解决好新增人口、失地农户的耕地问题。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33号令)中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这也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四、 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
迁入市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民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解决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五、 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摞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 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
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场)党委、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及时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中共x市委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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