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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21-12-20 15:51:10 浏览数:
    2003年以来,市阴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11件共11人的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这11人均已被判刑或作不起诉处理。这类案件的发生,客观上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影响整个政法机关的声誉和党群关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剖析他们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提出建议性对策,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以中上层领导干部居多,普通民警少,年龄均在40岁左右,毕业于公安或警察学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受过警务训练,正值年富力强时期。其中,普通民警1人,股、所、队长7人,副局长2人,副政委1人,均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表彰,有一名副局长还是公安部一级英模。
    二是触犯罪名涉及面大,但多与其职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且职务越高,所触犯罪名越多。以上人员所触犯的罪名涉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非法拘禁、介绍贿赂、聚众淫乱。其中,涉嫌3个罪名的2人,且均为班子成员,涉嫌2个罪名的1人,涉嫌1个罪名的8人。
    三是大部分人交友不慎,且社会关系复杂。有的还与地方恶势力有牵连,甚至与这些人打成一片,吃喝嫖赌,淫乱受贿,无所不能,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甘当其保护伞,或为其通风报信,或为其开脱职责,因而相继落马。
    二、诱发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1、办案制度不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职务犯罪。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授权不明,放权太乱,导致各部门之间不是权力过大,就是职责不清。有的机构作用不大,却养了很多闲人,而有的机构管事很多但人手太少,甚至一人一科室。如基层派出所最多仅6、7人,却在辖区内“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由于监督的滞后,管得太多,出的问题也就多。二是制度不完善,执法纪检监督不到位,失去了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导致腐败发生。随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和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由原来的问题多发部门,逐渐地成为问题较少部门。相反地,由于集体通案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是一人说了算,上下级公安机关(机构)之间例行请示汇报不规范,法制部门起不到审核把关作用,扎口管理始终扎不起来,导致治安管理,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等办案职能部门逐渐成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
2、选人失当,用人失察,滋生职务犯罪。政法工作的性质要求干警综合素质强,但由于基层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造成了人员流动性差,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由于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导致一些素质不高甚至受过党政纪处理乃至因违法犯罪受刑事追究的人进入公安机关,滞留公安机关,有的甚至混入领导岗位,掌握一定执法决策权,一旦遇到适宜的土壤和气候,利用职权违法乱纪是迟早的事。这11人当中,有4人提拔之前有不同程度的劣迹。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对于勤政廉政、公正敬业的人来说,亦是一种不公平。长期这样 ,势必形成好坏不分,干事的不如腐败的歪风。
3、待遇低福利差,导致干警心理失衡,铤而走险,实施职务犯罪。警察作为一种职业是辛苦的,不仅要成年超负荷地工作,而且要临危不惧出生入死。所以奉献也多,牺牲也多。但是,他们的付出未能得到相应的回报。由于分配不公,干警工资福利待遇差,导致他们看见私营老板一掷千金就眼红,看见其他单位高工资高福利就抱屈,看见一些贪污受贿分子逍遥法外就不平衡。在种种不平衡的心理支配下,由于缺乏适时的正确的引导,他们思想上渐渐走入误区,邪气占了上风,于是有机会或寻找机会捞一把,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
4、经费困挠,诱发职务犯罪。股、所、队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执法单位,其办公费用和办案经费无着落,保吃饭保办案仅仅停留在嘴上。有的股、所、队的电话因欠费被停机,水电因欠费被关停,办案所必须的工具和硬件跟不上,甚至办案经费还得干警自己垫支。政法干警皇粮吃不饱,甚至干警的岗位津贴和工资等应得报酬也要从扫黄打非等罚没收入中支出。干警为自身利益,也为小集体利益不得不钻法律空子、滥罚款、乱收费、拉赞助,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制止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对策
1、实行领导任期责任制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首先,要树立干警违法失职就是领导违法失职的观念,实行干警违法犯罪对其政绩的一票否决制,建立领导对其任期内干警的违法犯罪负总责并与干警个人、监察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确保不因其领导职务的变动和升迁而被免责。其次,要抓紧制度的建设,细化、分解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使各人的责、权、利明确、到位,确保他们能够用权但不越权,到位但不越位,严格依法办事。再次,配强各层次的领导,强化能者上庸者下的机制,通过领导者爱岗敬业、公正廉明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带动普通民警。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既要加强民警基本的政治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基础性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警惕糖衣炮弹袭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又要注重提高干警法律理论、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同时要抓好针对性教育,一是根据不同时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表率作用,打牢干警思想基础。
3、建立和完善符合公安工作特点的运作机制和考评体系。应当加强各部门的专业化建设,克服部门小但职能广、权力大的弊端,杜绝授权不明、职责不清的不正常现象。预审是法律规定的独立的刑事诉讼环节,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承担其职能,对刑事案件审核把关,治安、劳教等案件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逐步实行由派驻刑警责任区办理刑事案件,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仅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调处民事纠纷等。同时要充实基层办案单位的警力,在人、财、物上对基层派出机构倾斜,并用制度加以保障。要建立基层派出所及时向派驻刑警责任责任区移交刑事案件线索、材料和协助其办案以及派驻刑警责任区受案后快速层报和立案的有效机制,改变原来案件发生后不破不立的惯性思维。应以发案率和破案率,秩序的好坏来衡量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负责人的政绩。
4、建立选人失当、用人失察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对公安干警的选拔、任用分阶段跟踪考察,选拔、任用人应对干警被选拔、任用前素质的真实性负责,并与纪检检察部门及干警的直接领导对其违法犯罪问题负连带责任。只有完全属于被选拔、任用后蜕化变质的,选拔任用人方可免除责任。与此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一是继续深化警务公开制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特情举报、控告及对特情的保护机制,聘请行风监督员,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二是完善对领导的监督机制。不仅要贯彻上级监督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工作制度,而且要采取措施确保下级能够监督上级,下级向专门部门和机构反映上级问题的渠道的畅通、保密。三是对特殊岗位和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实行特殊监督。四是,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改变其被动监督的工作方式,走内外监督并举、个别监督与整体监督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重在预防的工作路子。
5、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用法律手段,将从优待警政策落实到位,对政法干警逐步实行高薪养廉。一是,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理解,认真解决警务保障问题,逐步改善民警工作、生活待遇,改变基层民警为发放工资而到处想办法,甚至不惜以案生财的状况。二是,对公安干警的待遇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应逐步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有关权力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次的例会上审核政府财政预算时,将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和政法干警的待遇总金额及其保障列入审议日程,并通过决议或决定形式予以固定,同时要不定期的组织人员督导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未能落实到位的,应依照法律程序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职务犯罪 干警 浅析 基层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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