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创新初步探讨
发布时间:2021-12-28 15: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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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通知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纲要》的制订,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腐败现象在我们国家的一些领域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据此,反腐倡廉工作,既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又要跟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关注形势变化,大胆探索创新,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一、解放思想 创新观念
加入WTO后,我国的社会经济成份更加多元化,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就业渠道更加多种化,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更加复杂化。面对这种复杂多变、错综复杂的形势,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观念,不乱方寸,不丢阵地,进而战而胜之。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观念。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犯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从本质上讲,腐败现象产生的直接动因,是履行公共义务与谋求私利的矛盾冲突。当私欲膨胀时,牺牲或出卖公共义务的行为就会出现,腐败现象亦就随之产生。从社会历史的发生角度看,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出于对利益的追求欲望,一些掌握着社会权力的人,运用手中的权力,违背大多数人的愿望为自己谋取私利,腐败现象便滋生蔓延。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腐败现象得以滋生蔓延。一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滋长,而一些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跌入了腐败的泥坑;二是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之中,体制改革正在深化,管理体制还不完善不健全,使之一些腐败分子可以利用其中的漏洞谋取私利;三是民主法制特别是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四是反腐倡廉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在对外开放之后,资产阶级思想不可避免的渗透进来,各个领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也为消极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总之,腐败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剥削阶级和剥削思想的影响。只要剥削阶级分子和剥削阶级思想还存在,腐败现象就不可能根绝。同样,只要腐败现象没有被消灭,反腐倡廉的工作就不可能终止。
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中,我们必须树立可以战胜的观念。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出,反腐败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各种说法和议论亦很多。但是,不管腐败现象多么普遍,腐败问题多么严重,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是有决心、有能力、有办法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这是因为:第一,从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状况看,我们党是坚强有力的,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制订并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探索出一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第二,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态势看,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所统计和公布的数据清楚表明,近几年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正在逐步得到遏制,一些诱发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反腐败斗争一直保持着平衡健康,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良好势头。第三,从反腐败斗争的社会影响和作用看,反腐败斗争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总之,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成果,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社会全面进步;同样,改革开放所创造出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惩治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反腐倡廉工作的“人民战争”正在初步形成。
二、拓宽思路 积极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既充满了创新的精神,又为今后拓宽反腐倡廉工作的思路指明了方向。
加强教育---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党员干部在思想道德方面出问题,是腐败的根子。思想道德防线,是抵御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解决腐败问题,首先要致力于解决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既要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要善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善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廉政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牢记宗旨目标,恪守道德情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发扬民主---解决制度问题的关键。清正廉洁是以完善的民主制度为基础的。凡是腐败丛生的地方,必定是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与发展党内民主紧密结合起来。以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同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健全法制---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加大治本力度,迫切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防止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惩治腐败,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腐败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强化监督---防止腐败最为有效的方式。要按照十六大精神,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确保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三、突出重点 抓好查办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对于违纪案件的查处,加强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违纪案件的查办重点。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动态趋势来看,现在乃至将来一个时期内,要继续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办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领域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领导干部伙同或支持其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和严重腐化堕落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
第二,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要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交等方面的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按照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先在党内或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涉嫌犯罪、具备移交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要严格执纪执法,对办案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限期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考虑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发挥经济手段在遏制腐败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和系统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剖析案件、总结教训、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整合信访资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重视基层信访,建立初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创新的方面很多。让我们时刻铭记胡锦涛总书记的话,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职责,胸装目标,不辱使命,真抓实干,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相关热词搜索: 反腐倡廉 新时期 探讨 创新 工作
一、解放思想 创新观念
加入WTO后,我国的社会经济成份更加多元化,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就业渠道更加多种化,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更加复杂化。面对这种复杂多变、错综复杂的形势,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观念,不乱方寸,不丢阵地,进而战而胜之。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观念。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犯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从本质上讲,腐败现象产生的直接动因,是履行公共义务与谋求私利的矛盾冲突。当私欲膨胀时,牺牲或出卖公共义务的行为就会出现,腐败现象亦就随之产生。从社会历史的发生角度看,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和私有制,出于对利益的追求欲望,一些掌握着社会权力的人,运用手中的权力,违背大多数人的愿望为自己谋取私利,腐败现象便滋生蔓延。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腐败现象得以滋生蔓延。一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滋长,而一些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跌入了腐败的泥坑;二是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之中,体制改革正在深化,管理体制还不完善不健全,使之一些腐败分子可以利用其中的漏洞谋取私利;三是民主法制特别是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四是反腐倡廉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在对外开放之后,资产阶级思想不可避免的渗透进来,各个领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也为消极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总之,腐败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剥削阶级和剥削思想的影响。只要剥削阶级分子和剥削阶级思想还存在,腐败现象就不可能根绝。同样,只要腐败现象没有被消灭,反腐倡廉的工作就不可能终止。
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中,我们必须树立可以战胜的观念。近些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出,反腐败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各种说法和议论亦很多。但是,不管腐败现象多么普遍,腐败问题多么严重,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是有决心、有能力、有办法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这是因为:第一,从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状况看,我们党是坚强有力的,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制订并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探索出一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第二,从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态势看,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所统计和公布的数据清楚表明,近几年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正在逐步得到遏制,一些诱发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反腐败斗争一直保持着平衡健康,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良好势头。第三,从反腐败斗争的社会影响和作用看,反腐败斗争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总之,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成果,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社会全面进步;同样,改革开放所创造出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惩治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反腐倡廉工作的“人民战争”正在初步形成。
二、拓宽思路 积极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既充满了创新的精神,又为今后拓宽反腐倡廉工作的思路指明了方向。
加强教育---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党员干部在思想道德方面出问题,是腐败的根子。思想道德防线,是抵御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解决腐败问题,首先要致力于解决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既要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要善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善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廉政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牢记宗旨目标,恪守道德情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发扬民主---解决制度问题的关键。清正廉洁是以完善的民主制度为基础的。凡是腐败丛生的地方,必定是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与发展党内民主紧密结合起来。以保证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同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健全法制---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加大治本力度,迫切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防止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惩治腐败,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腐败分子,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强化监督---防止腐败最为有效的方式。要按照十六大精神,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确保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三、突出重点 抓好查办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对于违纪案件的查处,加强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违纪案件的查办重点。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动态趋势来看,现在乃至将来一个时期内,要继续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办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领域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领导干部伙同或支持其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和严重腐化堕落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
第二,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要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交等方面的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按照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先在党内或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涉嫌犯罪、具备移交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要严格执纪执法,对办案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限期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考虑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发挥经济手段在遏制腐败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和系统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通过剖析案件、总结教训、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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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创新的方面很多。让我们时刻铭记胡锦涛总书记的话,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职责,胸装目标,不辱使命,真抓实干,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相关热词搜索: 反腐倡廉 新时期 探讨 创新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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