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基层农村廉政建设十项制度规范体系思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按照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打基础、建制度、重监督、严惩处、树典型”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制度规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制度规范,健全本乡镇(街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乡镇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并善于发挥每名班子成员的作用。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乡镇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领导班子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安排实施财政资金投资和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4、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5、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7、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有关事项。
8、需要追加预算的大额支出。
9、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0、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形式
对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事先征求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意见,以召开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最后以乡镇(街道)党委名义做出决定。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畅所欲言,决定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党委决议。
2、人民利益至上。把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检验决策的根本标准。
3、实事求是。讨论决定事项要切合实际,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又要兼顾长远规划。
4、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部门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审定后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动议。
2、对事关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讨论决策前,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向社会公示,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应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领导召集并主持。在决策前,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单位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6、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表决通过。
7、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8、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
9、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五、决策责任追究
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上述重大事项,或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形式。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或遇到重大村务问题时,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应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开会时如实反映。会议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3、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性村级事务。会议在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应充分发扬民主。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
首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第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对拟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前三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及时公布会议结果;
第六,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对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村级事务决策范围
1、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务事项包括: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8)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1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年度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3)讨论决定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资金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
(4)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5)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6)讨论决定村级财务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的项目开支;
(7)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8)民主评议村两委会成员及监委会成员;
(9)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规定;
(10)其它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3、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村级事务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政策措施、决议和决定、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2)研究落实本村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3)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提交的议案;
(4)研究落实村集体经济项目、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研究落实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生育计划安排、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制定落实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纠纷调处、村容村貌、低保、救济救灾、教育卫生等各类社会事务的具体措施;
(7)一般性须村级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的村级事务;
(8)其它须经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村监督委员会制度
根据民主监督原则,设立村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监委会在乡镇(街道)纪委和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务管理工作全程及村民行为进行监督。
一、监委会的产生、组成和罢免
1、监委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报上级审批,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任期与村委会同届。
2、组成人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熟悉村内事务,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敢于监督,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
3、监委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组成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经乡镇(街道)党委批准后行使职权。监委会成员受村民代表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换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监委会成员。
4、有1/10以上村民或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党支部研究,报乡镇(街道)党委审查同意后,村民代表会议可直接罢免村监委会成员,罢免的不足职数可按有关程序补选。
二、监委会职能
1、坚持党的领导,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列席村级班子联席会议。
3、对村务、财务进行定期审核。
4、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5、建议村“两委”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6、纠正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
7、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对村“两委”成员进行述职考评。
8、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提请村党支部,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9、监督村民行为,督促村民执行《村民公约》。
三、监委会义务
1、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2、直接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反映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村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3、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
4、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村“两委”干部承诺制度
每年初,村“两委”将年度工作目标以《公开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公开向群众作出承诺,年底进行兑现和考核。
一、承诺内容
1、事务工作,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主导产业发展、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人均增收计划等;
2、精神文明建设,包括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信访、村容村貌、移风易俗、文教卫生、文明村创建等;
3、党的建设,包括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
4、廉政建设,包括村务和财务公开、非生产性开支以及对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等。承诺内容因村而宜,量力而行,确保兑现。
二、承诺形式
实行上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下对广大村民的双向承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要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签订承诺书,作出承诺;村“两委”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向村党支部作出承诺。所有村干部都要向本村全体村民公开承诺。村会计(文书)还要向乡镇(街道)经管站(会计服务中心)作出相关承诺。
三、述诺评诺
年底,各村都要召开承诺兑现会,村“两委”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逐项说明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述诺,接受群众质询,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村务公开制度
对涉及村级管理的重要行政事务,村集体经济活动及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均须实行上墙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由村监委会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具体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茌发[2007]55号)要求进行。
村委会报告、接受村民质询及民主评议制度
一、会议参加人员
小组长以上全体干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驻村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监委会全体成员。
二、村委会报告、接受村民质询
村委会向会议做年度或阶段性工作报告,报告后要充分听取村监委会的意见,接受村民质询,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民主评议
以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对象为村委会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被评议对象述职述廉。对村委会的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村干部的评议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评议结合村委会报告制度一般每半年一次。
四、具体实施
村委会报告、接受村民质询及民主评议工作由乡镇(街道)统一安排,包村干部牵头组织。评议与考核相结合,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评先评优、工资报酬或误工补贴的依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要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同时,要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措施。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一、村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必须进行审计。
二、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干部都应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三、审计重点:
1、村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村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2、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委托管理,有无侵占、坐支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而私自举债现象;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或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3、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主要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或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等现象;是否存在书报费超过规定标准限额等问题。
4、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在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无非法转让、转卖或侵吞集体资产等行为。
(2)债权、债务管理情况。举债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债的问题;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情况。村集体土地、机动地、“四荒”等资源型资产发包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签订了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或“以权”承包情况等。
(4)专项资金管理请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职干部工资性补贴的发放是否合理、是否纳入账内核算等。
(5)财务公开情况。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村实际,对党委、政府和群众要求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四、乡镇纪委和农村经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审计结束后,乡镇(办事处)经管审计部门要写出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村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公正评价。
村级招待费支出制度
1、在村级财务支出核算中,对村级招待费科目严格控制,单独核算。
2、村级招待费是指村级集体资金用于对本村以外人员的各种接待、招待费用(含土特产、礼物、礼金等开支)以及本村以内村干部自行安排的吃喝等费用。
3、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村指导帮助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用公款就餐。确需就餐的,由县、乡镇(街道)进行安排。
4、乡镇(街道)干部到村指导帮助工作和乡镇(街道)组织的任何活动,一律不得在村用公款就餐。
5、村与村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用公款相互请客送礼;各村也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自行安排吃喝。
6、为确保村级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村级年度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报销,彻底公开”。总额控制是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村的经济状况、土地人口规模对各村的招待费规定年度总额,严格控制;据实报销是指在总额控制下,对发生的招待费严格报销、审核规定;彻底公开是指对报销的招待费要将招待事项、招待人数、陪餐人员全部在村务公开栏上完全公开。对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提倡实行“零招待费”。
7、对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新农村建设等确需增加的招待费,要事先经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8、为确保本规定的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招待费超支的,谁招待、谁自行支付;对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的,乡镇(街道)纪委要严肃查处。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9、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农村基层干部“六要六不要”行为规范
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
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
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关口前移、警示教育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谈话的对象
1、任前廉政谈话对象: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届中选任的“村两委”委员。
2、诫勉谈话对象:在各行政村“村两委”成员及群团组织中,凡有苗头性问题的、发生违纪问题但不够纪律处分的,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三、谈话内容
1、宣传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提出勤政廉政的希望和要求;
2、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3、对农民群众反映涉纪涉法方面苗头性的问题,认真提醒和教育整改;
4、听取被谈话人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5、谈话人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四、谈话的实施
谈话在各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纪委和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诫勉谈话,由乡镇(街道)党委决定,乡镇(街道)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诫勉村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不少于2人。
五、谈话要求
1、新任的村干部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负责诫勉谈话的同志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乡镇(街道)纪委、组织部门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的,要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
3、谈话结束后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村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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