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02-27 15: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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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创造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县上成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解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全县各个乡镇、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员近2000人,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干部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编印《人民调解工作实务》一书,分发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科技》报上连载人民调解知识和人民调解案例、调解技巧,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举办法制讲座、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2006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拨出专项资金近20万元,对8个乡镇和52个村(社区)按“六有”、“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四落实”(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报酬)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摸索了经验。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县政府出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试行)》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不断摸索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新路子,总结出了汤群芳人民调解工作十三法。我县飞龙司法所所长、飞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被群众誉为“和谐天使”的汤群芳同志近年来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我县专门成立了总结汤群芳调解工作方法小组,通过认真调阅汤群芳同志办理的人民调解卷宗,精心提炼,总结出了“准绳裁量、穷根寻据、心理疏导、排异求同、换位思考、趁热打铁、刚柔相济、中立公正、利弊权衡、异地化解、降温冷磨、避锋防撞、粗细结合”13种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受到了省、市、县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今年3月省司法厅印发全省学习推广。
(六)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县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同时,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员也是由村(社区)干部担任。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县50岁以上调解员有645人,占3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达到了60%,大专化程度仅占3%,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县乡财政困难,特别是乡镇财政,根本没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规范化建设有要求但进展缓慢。我县各乡镇、村、社区虽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上级要求,在2007年全县所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按照“六有”、“四落实”的要求规范完,但由于财政困难,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规范,没有独立的调解室、无印章、吊牌等基本设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司法所工作条件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司法所担负着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而司法助理员是直接从事民间纠纷调处的管理者、指导者、参与者。司法助理员不仅办公条件差,而且绝大部分干警工作了二、三十年还是一个科员,岗位津贴还是沿用90年代初的标准,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规范的调委会有32个做到了一案一卷,其余的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大部分是没有任何记录的,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
三、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六有”、“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四落实”(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报酬)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乡镇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以乡镇为单位,采取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县性的调解骨干培训,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同时,继续在《农村科技》、《**普法》上连载人民调解知识和人民调解案例、调解技巧,让调解员及时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方法,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议。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试行)》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试行)》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鉴于我县财力状况,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六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力争在2-3年内将所有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完。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大力弘扬汤群芳调解法的同时,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所担负着繁重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管理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强化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上的规范化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从两方面解决司法所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国家提高对司法所建设国债资金补助标准;二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同时,要逐步配齐司法所人员,大的乡镇司法所应配备2-3人,小乡镇至少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落实好司法所的机构规格、人员级别等问题,提高岗位津贴标准,有效地推动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七)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县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法制、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等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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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县上成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解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全县各个乡镇、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员近2000人,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干部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编印《人民调解工作实务》一书,分发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科技》报上连载人民调解知识和人民调解案例、调解技巧,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举办法制讲座、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2006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拨出专项资金近20万元,对8个乡镇和52个村(社区)按“六有”、“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四落实”(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报酬)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摸索了经验。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县政府出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试行)》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不断摸索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新路子,总结出了汤群芳人民调解工作十三法。我县飞龙司法所所长、飞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被群众誉为“和谐天使”的汤群芳同志近年来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我县专门成立了总结汤群芳调解工作方法小组,通过认真调阅汤群芳同志办理的人民调解卷宗,精心提炼,总结出了“准绳裁量、穷根寻据、心理疏导、排异求同、换位思考、趁热打铁、刚柔相济、中立公正、利弊权衡、异地化解、降温冷磨、避锋防撞、粗细结合”13种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受到了省、市、县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今年3月省司法厅印发全省学习推广。
(六)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县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同时,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员也是由村(社区)干部担任。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县50岁以上调解员有645人,占3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达到了60%,大专化程度仅占3%,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县乡财政困难,特别是乡镇财政,根本没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规范化建设有要求但进展缓慢。我县各乡镇、村、社区虽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上级要求,在2007年全县所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按照“六有”、“四落实”的要求规范完,但由于财政困难,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规范,没有独立的调解室、无印章、吊牌等基本设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司法所工作条件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司法所担负着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而司法助理员是直接从事民间纠纷调处的管理者、指导者、参与者。司法助理员不仅办公条件差,而且绝大部分干警工作了二、三十年还是一个科员,岗位津贴还是沿用90年代初的标准,影响了队伍的稳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规范的调委会有32个做到了一案一卷,其余的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大部分是没有任何记录的,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
三、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六有”、“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四落实”(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报酬)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乡镇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以乡镇为单位,采取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县性的调解骨干培训,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同时,继续在《农村科技》、《**普法》上连载人民调解知识和人民调解案例、调解技巧,让调解员及时学到新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方法,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议。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试行)》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试行)》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鉴于我县财力状况,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六有”、“六统一”、“四落实”的要求,力争在2-3年内将所有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完。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大力弘扬汤群芳调解法的同时,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所担负着繁重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管理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强化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上的规范化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从两方面解决司法所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国家提高对司法所建设国债资金补助标准;二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同时,要逐步配齐司法所人员,大的乡镇司法所应配备2-3人,小乡镇至少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落实好司法所的机构规格、人员级别等问题,提高岗位津贴标准,有效地推动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七)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县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法制、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等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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