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风险及规避
(龙岩学院 图书馆,福建 龙岩 364000)
摘 要: 文章分析了在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中可能引发的版权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 规避策略。
关键词:图书馆;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版权风险
中图分类号:G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7—6921(2009)13—0127—02
资源共建共享是图书馆界为满足用户需求而采取的基本策略,而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是实现 这种策略的基本途径。它们打破了馆藏资源流通的部分分割界限,也打破了读者利用馆藏资 源的空间界限,实现了不同范围内的藏书资源共享。然而有关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所引发的 版权问题在国际上一直都受到重视,虽然在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明确的规定,但著作权法对馆 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中涉及到的作品复制等问题已有了严格限制。因此,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 服务中的版权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如何探讨出新的对策,成为立法机构和数字 图书馆界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1 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可能引发的版权风险
1.1 可能侵犯复制权
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过程中,图书馆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一定数量的文献复制,不管复制的 形式如何,复制权都受版权法的保护。《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 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1〕1996年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国完全按照《伯尔尼公约》 的有关规定保护复制权。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定声明中专门将数字化 的复制归入了复制权当中,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 化环境,尤其适用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电子媒介上的存储 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2〕”。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也规定著作权 人的复制权受到保护。这样,文献传递中的复制行为就要寻求版权法中对复制权的例外。《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 ,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1〕”。 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正是依据这一特许条款给复制权规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根据我国《著作 权法》第22条的规定,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文献,应该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但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并非只为了保存版本,虚拟馆藏的出现也使得本馆文献的概念变得模糊 。尽管图书馆为教学科研而复制一定数量的作品是合法的,但这个数量的临界值在实践中却 是难以把握的。
1.2 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中首先肯定了《伯尔尼公约》关于传统传播权的规定 继续适用的合理性,然后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 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 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2〕”。这一规定只是勾勒了网络传播权的轮廓,并没有 限定具体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这些具体问题需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作出规定。就图书馆 对作品的数字化传递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在第10条第12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权利〔3〕。但《著作权法》没有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对该权利进行限制。这样,信息 网络传播权在我国目前的版权制度中是一项绝对的权利。版权人授予图书馆对其作品进行利 用的数字化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把网络传播权交给了图书馆。图书馆如果将以传统载体存在 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文献传递,应该同时或先后取得数字化权和网络传播权。当然, 已经数字化的作品,图书馆只需向版权人取得网络传播权就可以了。否则,图书馆将可能承 担版权责任。
1.3 可能为读者违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虽然文献传递服务本身并不侵犯版权人的权利,但如果读者通过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获得了 版权作品的复制件并实施侵权行为,图书馆就有可能为读者的这种侵权行为或读者借助图书 馆的计算机系统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使图书馆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也并非完全免责。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 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 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4〕”。同时,第6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 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 相应的侵权责任〔4〕”。按照这两条规定,图书馆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版权风险的规避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涉及的版权问题的关注还很不够。我国图书馆界应 该吸收国际上解决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中版权问题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 我国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版权问题的解决模式,以便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2.1 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应坚持非营利服务模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公共图书馆是传播教育、文化和信息的一支 有生力量……,是地区的信息中心,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5 〕”。“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提供服务。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必须专门立法维持公共图书馆,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5〕”。而国际图 联发表的版权声明也强调了公共图书馆资源应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的重要性。在信息高速发 展的今天,图书馆的资料购买是政府以拨款的方式提供,以此为基础供读者使用。同时,政 府也付给固定报酬,资助图书馆专业人员为读者提供高技术高质量的服务。这样图书馆在馆 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就应当坚持非营利模式。
2.2 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应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 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对文献的 传递,只要限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属于可以不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情 形。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对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
文献传递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如果对文献进行大量复制和传输,就违背了 合理使用的规定。馆藏文献的出借与传递是否引起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目前,我国法律还 没有此方面的明文规定。对此可参考澳大利亚版权修正案(CADN)的做法,修正案规定,图书 馆为研究或学习的目的,可以不必经过许可与支付报酬复制与提供一部作品的10% ,或在版 期刊中的一篇文章;为研究或学习或其他图书馆所需的目的,可以复制与传递作品,但应限 制为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正常的商业价格不能得到此作品为前提。这项规定为我们控制文献传 递数量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量化标准。
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收费价格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只收成本费(包括邮寄费用、电信传输的 费用、网络通讯的费用、复制的费用等)。
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应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允许传递的作品。如有对计算 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的传递请求,应不予传递;传递这类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 支付报酬。另外,对于图书馆保存的未发表作品的传递请求,应予避免。图书馆收藏的学位 论文、会议资料、科技报告等均属于未发表的作品,却有较高的研究参考价值。根据我国著 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否则 就有可能犯侵权之嫌疑。图书馆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借这类未发表的作品,有 可能构成侵权,应予避免。
2.3 图书馆在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尽到注意的义务,避免共同侵权
图书馆作为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意提供传递的文献的合法性。文献机构如 果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如不能按照版权人的要求提供所涉及文献的合法来源,也要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管理上,图书馆应当表明其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态度。可以在网站 上声明所提供内容及其界面的著作权属,对站点内容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并对可能的违法 行为提出警示。这类著作权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并能充分提醒他 人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如表明提供资料的图书馆方对使用资料的目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承担记录对某一种期刊使用次数的责任,而应由借方图书馆承担责任等权责声明等。
2.4 图书馆应注意被传递作品上的版权提示
图书馆在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负有注意的义务。对于作者在作品上明确声明不得 传递的,图书馆不得对其进行传递,否则将承担一定的版权侵权责任。在传递文献的过程中 ,任何时候都不能修改作品的版权信息或删除该信息。同时,应履行提醒用户注意版权的义 务,在用户订购文献时,应使其明确使用的范围、侵权的责任。图书馆可在主页上刊登相关 版权说明,在用户订购之前发布“版权条例”、“版权声明”、“文献传递版权协议”等方 式提醒用户。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图书馆馆际互借计划规定,只有签署(点击方式)“我阅 读了上述版权警告”的声明才允许进入互借系统。“版权警告”部分声明“美国版权法对版 权材料的复制进行管制。在法律特定条件下,图书馆的档案被授权复制。该特定条件是复制 ‘不能用于私人研究、学术或研究以外的目的’。如果用户在‘合理使用’以外提出互借请 求,或者后来使用该复制品,该用户可能负有侵权的责任〔6〕”。
2.5 涉外文献的传递要注意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向外国用户传递文献时要注意法律的适用,通常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文献传递到外国,包括 传递到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判断是否侵权,依据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后果发生地的法 律规定。
许多图书馆特别是大学和科学图书馆须利用外国文献传递满足用户的需要。中国于1980年成 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中国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20 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简称TRIPS),2001年11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基本一致了。根据T RIPS协议,中国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 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 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知识产 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入世承诺的一条标准。如果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个人依据TRIPS的起诉,中国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条文,外国权 利人不会直接利用TRIPS起诉,但可能利用中国国内法直接起诉有关图书馆或者其主管机构 ,或利用其他渠道直接将信息反映给中国有关方面。所以,涉外文献的传递应予以特别关注 ,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
总之,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时,为读者提供了便利,但也容易引发版权风险, 为此必须坚持非营利模式,控制传递范围,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注意被传递作品上的版权提 示,并遵守国际条约相关规定,以规避版权风险,使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在更好地服务读者 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图书馆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Z],1971-07-24.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并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Z ].日内瓦,199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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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传夫,王静.馆际互借版权问题研究[J].江西图书馆学刊,2004,(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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