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7 15: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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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湖南省烟草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局、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草政务信息,提高烟草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对烟草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县局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使政务公开工作趋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行业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如实公开。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应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 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烟草政务大厅,负责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县局各股室及县局所属具有行政职能对应各股室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各职能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务事项及信息具有拥有权,是该信息的拥有单位。
第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全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零售户、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且不属于行业秘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有要向社会或系统内公开。特别是涉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都要实行公开。
第二章 烟草政务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烟草专卖管理的需要,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和群众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单位、本系统全体员工公开。
第九条 对外公开
1、政务公开事项
(1)国家局、省局有关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3)县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管理的有关情况、县局重大制度、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5)对外员工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办事公开事项
(1)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指标和罚款、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书面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3、行政执法公开事项
全县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查处数量,专卖执法检查证,专卖执法程序规范、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期限,执法人员守则、责任追究和监督举报办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烟草专卖公共服务公开事项
(1)由本级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进行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服务咨询、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监督电话等内容。
(2)国家、省及本级卷烟经营涉及公共服务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公司卷烟经营政策、方案、货源分配、客户信息分类、卷烟网络经营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对内公开
1、本系统年度工作目标、安排原则及资金政策、主要任务、进度、考核结果;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有关事项目、重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奖惩等情况;
3、本系统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4、本系统干部、职工薪酬分配制度、标准、原则;
5、本系统行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本单位内部工作职能、人员的调整、变动情况;
7、干部交流、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任免情况;
8、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全县系统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烟草政务公开坚持“统一协调,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及时有效地让群众了解公开的内容。
1、县局机关的行政职能、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办事承诺、办事纪律、收费标准等内容,采取基本固定的形式,长期公开;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坚持定期公开,一般一年公开一次;
3、办事结果、行政复议结果及行政执法处置结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时限予以公示;
4、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将变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县局设立烟草政务大厅,领导机构、工作职责、政务内容、烟草专卖公共服务事项等,在设置政务公开栏的烟草政务大厅或办公楼大厅公示;其他内容在县局外网和内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加强县局外网建设,对可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各类信息及时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新的政务信息形成或者旧信息变更的情况,应当在其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公开或变更。法律、法规对行业或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 县局各股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 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对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 对于对外公开政务信息,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并报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 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和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经审核批准后的政务公开信息应当由本级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六)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应当通过一定渠道主动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七) 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即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存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全县系统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督查指导,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全县系统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
1、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3、实行公开承诺自律制度。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健全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对办事事项的内容、条件、材料、标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违诺处罚、投诉监督等,结合外网建设,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4、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或办理;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提供引导服务并解释。
5、落实持证上岗制。工作人员要佩带有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办公室要正确摆放岗位牌,方便群众监督。
6、建立健全评议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按照行业特点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办法,定期开展内部测评。
7、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对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人和事,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州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动态评估的原则,坚持组织领导健全有力,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公开形式多样有效,服务中心运作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有力,办事公开便民高效的创建工作标准,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示范点创建工作。
第五章 救济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请求权利救济的,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参照州局政务信息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相关热词搜索: 实施办法 政务公开 烟草 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湖南省烟草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局、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草政务信息,提高烟草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对烟草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县局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使政务公开工作趋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行业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如实公开。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应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 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烟草政务大厅,负责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县局各股室及县局所属具有行政职能对应各股室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各职能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务事项及信息具有拥有权,是该信息的拥有单位。
第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全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零售户、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且不属于行业秘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有要向社会或系统内公开。特别是涉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都要实行公开。
第二章 烟草政务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烟草专卖管理的需要,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和群众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单位、本系统全体员工公开。
第九条 对外公开
1、政务公开事项
(1)国家局、省局有关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3)县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管理的有关情况、县局重大制度、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5)对外员工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办事公开事项
(1)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指标和罚款、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书面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3、行政执法公开事项
全县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查处数量,专卖执法检查证,专卖执法程序规范、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期限,执法人员守则、责任追究和监督举报办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烟草专卖公共服务公开事项
(1)由本级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进行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服务咨询、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监督电话等内容。
(2)国家、省及本级卷烟经营涉及公共服务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公司卷烟经营政策、方案、货源分配、客户信息分类、卷烟网络经营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对内公开
1、本系统年度工作目标、安排原则及资金政策、主要任务、进度、考核结果;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有关事项目、重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奖惩等情况;
3、本系统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4、本系统干部、职工薪酬分配制度、标准、原则;
5、本系统行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本单位内部工作职能、人员的调整、变动情况;
7、干部交流、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任免情况;
8、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全县系统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烟草政务公开坚持“统一协调,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及时有效地让群众了解公开的内容。
1、县局机关的行政职能、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办事承诺、办事纪律、收费标准等内容,采取基本固定的形式,长期公开;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坚持定期公开,一般一年公开一次;
3、办事结果、行政复议结果及行政执法处置结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时限予以公示;
4、涉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将变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县局设立烟草政务大厅,领导机构、工作职责、政务内容、烟草专卖公共服务事项等,在设置政务公开栏的烟草政务大厅或办公楼大厅公示;其他内容在县局外网和内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加强县局外网建设,对可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各类信息及时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新的政务信息形成或者旧信息变更的情况,应当在其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公开或变更。法律、法规对行业或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 县局各股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 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对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 对于对外公开政务信息,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并报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 对内公开政务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和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五)经审核批准后的政务公开信息应当由本级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六)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应当通过一定渠道主动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七) 各政务信息公开的对应义务人即信息拥有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存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全县系统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督查指导,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全县系统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
1、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3、实行公开承诺自律制度。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健全公开承诺自律制度,对办事事项的内容、条件、材料、标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违诺处罚、投诉监督等,结合外网建设,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律,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4、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或办理;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提供引导服务并解释。
5、落实持证上岗制。工作人员要佩带有照片、岗位名称、工作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办公室要正确摆放岗位牌,方便群众监督。
6、建立健全评议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按照行业特点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办法,定期开展内部测评。
7、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事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对已查实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人和事,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州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动态评估的原则,坚持组织领导健全有力,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公开形式多样有效,服务中心运作规范,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有力,办事公开便民高效的创建工作标准,认真做好政务公开示范点创建工作。
第五章 救济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请求权利救济的,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参照州局政务信息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相关热词搜索: 实施办法 政务公开 烟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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