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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杂志社-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对抗

发布时间:2021-09-14 14:53:56 浏览数:

  被起诉的杂志社

 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对抗

 “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得取舍出一个对社会更好的东西……一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审理此案的巫国平法官如是说。

 这是 2004 年中国新闻界和司法界的一个吸人眼球、引人深思的著名案件。言论自由作为每一个人生存权的首要要求,代表着社会对人的尊严、个性和创造性的尊重。这些不言自明的道理需要媒体在法庭上不断申辩吗?用民事法律打言论自由这种本质上属于宪法问题的官司合理吗?

 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中国的司法进步、新闻自由空间的拓展也许正是依赖每一个个案所累积的点滴成就。

 一

 举报人 —— 证人

 2003 年 9 月 2 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简称《中国改革》[1] )及法人温铁军被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侨房公司”)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起诉,要求赔偿 590 万元经济损失。

 官司的起因是《中国改革》2003 年第七期的一篇名为《谁在分肥》的文章。《谁在分肥》是当期杂志专题报道《两种改制两重天》中的一篇文章。这组专题报道对四个国企改制的个案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国有资产如何在改革过程中保值增值,如何使员工利益受损程度降到最低。

 记者刘萍的《谁在分肥》一文指出了侨房公司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被抽调资金、亏损、总经理年薪数倍翻番上升、员工被迫下岗和老员工眼睁睁看着自己多年积累而未兑现的福利在改革中化为泡影等问题,分析了侨房公司的改制方式。这篇文章惹来了一场长达一年多的官司。

 2002 年,国有企业改制还在进行,作为中央课题组的成员的温铁军(当时也是《中国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在调研中接到了大量来自侨房员工的举报信 100 多封,这些举报信描述了侨房公司早年的辉煌,集中反映了公司改制之后出现的企业亏损、大量老职工下岗,企业业务没有进展却大幅提高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等问题。温铁军觉得职工的这些反映,与社会上一般的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反映很接近。他把对广州侨房公司调查报道

 的任务交给了记者刘萍。

 在这之后,刘萍就和这个署名为“正义”的举报人取得了联系。举报人介绍,他在侨房工作了十几年,从 1999 年开始,侨房经历了两次改制的经历,都是采取的政府划拨托管的方式,他认为正是这种改制方式使得侨房优质的资产被接管,而由新的母公司直接派来的领导没有真正的发展公司的业务,反而大肆消耗公司的积累、侵害老职工的利益。

 2002 年的 6 月,刘萍赶赴广州和举报人见了面。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刘萍还走访了广州市财政局和国企办,以及侨房公司的上级单位也是其改制后的母公司广州市珠江实业集团。但是这次广州之行,刘萍并没有拿到对她来说有价值的信息,因为对方一再认为他们这种改制是很规范操作的,都有市政府出台的文件。另一方面,报道需要事实的部分,员工却不愿意站出来。

 由于无从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对侨房公司改制的调查暂时搁置下来。而回到北京不久,刘萍又开始不断接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包括侨房公司行政支出过高,不断有员工无故被解除合同等。

 几个月之后,举报人和侨房公司另一位中层干部专程赶到了北京,带来了侨房公司 2002 年的工作报告。举报人之一、多年从事财务工作的侨房公司原副总经济师刘金峰,对照工作报告中的投资收益和支出算了一笔账,发现 2002 年公司实际亏损达 2000 多万元。

 在 2001 年 7 月到 2003 年 4 月一年多的时间里,总共 92 人的侨房公司共有 33 人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中有 25 名是在侨房工作了 10 年以上的改制合同工。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这批人本应该在企业就业中享有优先保障的。

 侨房公司总经理钟威说职工当时都是自愿离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侨房公司员工说他们不是自愿离开,之所以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上签名,是因为如果不签,连劳动就业局的失业救济金也拿不到。这之后,越来越多的职工开始向包括《中国改革》在内的媒体反映侨房的情况。

 2003 年的 5 月,距上一次调查近一年之后,刘萍再次赶赴广州。这一次,许多侨房的员工都站出来接受了她的采访。2003 年 7 月,《谁在分肥》的文章经过编委会的审核在杂志上刊出。报道在侨房公司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而在《中国改革》的报道刊出后不久,某家报纸连续五天,以每天以半个版面的篇幅,对侨房公司做出了的积极正面的报道。后来据举报人说,这是花了 18 万元的正面报道。

 2003 年的 9 月,侨房公司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中国改革》杂志社侵

 犯名誉权。按照《中国改革》的说法,他们曾经打电话给珠实集团的负责人希望和解,但是对方的答复是,要求交出举报人。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为全力应对官司,作为当事人的刘萍对以往媒体被诉侵权的案例进行了了解,而这却加重了她的压力。她咨询了很多的专家,大家都对这个官司抱有这种很消极悲观的态度说,这基本上赢不了。

 《中国改革》的两位辩护律师之一、专门打名誉权官司的浦志强律师认为,把这样一些案件放在一个基层的法院民事程序中间去,媒体需要取证证明自己的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并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取这样的证明对于媒体来说太难了。因为证据需要原件,而媒体采访往往没有原件。电视媒体因为有摄像机所以相对来说好一点,毕竟采访对象在现场说,而文字记者往往只有一个采访本,不可能是法庭要求的那样一种原件。

 浦志强律师还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现在证据规则要求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没有证人保护制度前提之下,让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等于是出卖证人。而如果是一个调查笔录、证词或证言,证人不出庭,这个证据就可以不采信。从程序上来讲,证据不可采信,这件事就等于没有发生,等于媒体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自己内容的东西。

 在《中国改革》被诉侵权一案中,就面临着证人是否出庭的考验。温铁军在接受《新闻调查》采访时说:因为按照民事官司的要求,你必须让举报人到庭,否则你全部的材料,法庭不予以接受,这就是今天民事官司的条文,但是它对于媒体官司是一个最可悲的要求。同时,律师告诉温铁军,如果没有举报人出庭作证,这场官司必输无疑。

 2004 年 6 月 15 日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外的走廊里,两名原侨房公司的员工赶去作证,其中一个是刘金峰。尽管《中国改革》方面极力劝阻,但他们还是坚持要作为《中国改革》的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进行了 4 个小时后,两名原侨房公司的员工走到了《中国改革》的证人席上。针对媒体报道中所提到的企业严重亏损、员工下岗、国资流失等问题,双方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和相应的证据。这场庭审长达 6 个小时,交锋激烈。

 二

 “ 合理信息来源 ” 原则与 “ 公正评论 ” 原则

 原告侨房公司诉称《中国改革》“发表了毫无事实根据,严重毁损侨房公司名誉的评论文章”,使侨房公司“受到极大打击,经济损失惨重”。《中国改革》辩称“文章中所表书的涉及原告的相应事实均具有相应来源,符合客观实际”,“原告这类企业的改革……与公共利益相关”,新闻媒体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正是媒体的责任和价值所在”。并且“作者和杂

 志社有权自由发表观点,原告不能强行要求他人对这一现象的评价和原告一致,也不能将不一致的观点就认定为侵犯其所谓名誉权”。

 经过法庭上激烈的辩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国改革》杂志社胜诉。

 据专家统计,在中国,媒体在被诉侵权的案件中,败诉率达到了 70%。这份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显得与众不同。与这份判决书一起经常被人提起的是这次负责审判的几位法官的名字:巫国平、伍双丽、郭越。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贺卫方教授建议大家以后谈到好的判例或者是坏的判例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官的名字说一下,让法官们有所警觉,让好的法官感到学者们、律师和新闻界都在关注他们。这三个法官做出的判决,他认为比五年前大大推动了一步,它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判决书里的话有点振聋发聩的味道,它确立了很有价值的两个原则——“合理信息来源”原则与“公正评论”原则。

 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

 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某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中国改革》杂志 2003 年第 7 期刊登的《谁在分“肥”》一文,是被告记者刘萍根据原告的“2002 年度工作报告”、原告“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答复情况表”、“市总、市直机关工会调查来电整理”、“2002 年度职工大会续会职工意见归纳”、“《南方日报》编辑部第 49 期‘情况反映’”等材料整理而撰写的关于原告企业经营和改革活动的报道。报道所依据的上述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因此,《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虽个别地方与原告企业经营、改革的情况有出入,但其主要内容是以上述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原告主张《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本院不予认定。

 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所作的评论是以《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事实为基础,主要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旨在褒扬能够使企业和职工都长远受益的好的改革举措,鞭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改革思路。两篇文章以指名的方式提到原告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来加以分析、评论,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因而,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的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其使用的语言亦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无对原告人格进行贬损。应当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言词,并由此产生毁损他人名誉的后果。

 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此案审判长巫国平在接受《新闻调查》采访时说,一些具体的枝节问题没有必要去深究,我主要考虑媒体这方面有没有信息支撑。作为媒体,所关注的是一个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问题,这对我们这个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牵扯公共利益的单位,或者公众人物,他有一个容忍的义务。

 《中国改革》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杨安进认为:从新闻记者角度看,记者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能力认为这个信息可靠,而且对来源做了交代,那么就应当认为是属实的。否则采访过程就成了民事诉讼的取证过程,记者职业也成了法律职业。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他主张:第一,对于新闻报道内容事实部分有争议的,应当由有争议的一方提供足够的反证,而不应该由新闻媒体来举证证明自己的报道属实;第二,就是在新闻媒体提供的证据当中,凡是能证明报道内容确有新闻来源,而且做了交代的,都应该认为是证据充足的。第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新闻媒体存在恶意的话,那么就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世界上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时迅捷地发布讯息,必须容忍记者的失实,新闻的“新”要求记者必须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就不能苛求,他只能够做到这一步。由于企业的原因,企业报表本身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2]

 浦志强律师认为,记者进行新闻报道时所依据的事实,有事前的信息和事后的信息之分。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所看到、得到的,或者基于一个正常人的理性认为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就是对事实负责任。即使事后侦查程序、诉讼程序中查明的事实证明了记者当时的信息不准

 确,也不应该用事后的信息来证明记者前面的写作。不能要求媒体对事后的失实承担责任,即使确实失实了。

 这个案子中,杨安进律师还有一个很深的体会:作者在采访这篇文章的过程当中,很好地保留了一些基础性的材料、一些证据。他认为,在采访的过程中,尤其是批评性的文章,有这种证据意识很重要。

 三

 无罪推定与有错怀疑

 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漏洞。

 一是把言论自由这种具有宪法意义的案件放在一个民事程序里去审理。本身是一个宪法权利,却需要在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去证明它的正当性,被告媒体甚至需要证明自己有言论自由,有舆论监督的权利,需要证明老百姓有基本的生存需求,需要证明言论自由是生存权的第一要义。实际上,这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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