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制:农村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发布时间:2021-09-26 1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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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苏南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掀起了积极探索和推广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热潮。通过实地调查汇集的信息表明,苏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正面临第三次重大突破。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首次重大突破,是20世纪80年代初全面推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大呼隆”的旧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苏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则是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明确权责,克服了乡村集体企业普遍感染上并日益严重的国有企业“痼疾”, 彻底消除了一系列阻碍乡村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取得了如今农村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形成苏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此轮改革与上轮改革相比,既有类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趋同的是,二轮改革都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都是先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然后进行股权的量化与股权占有的明晰;不同的是,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只是社区的部分集体资产、社区的部分成员,调整的主要是乡村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的是社区集体拥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调整的是社区内全体成员之间及和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现行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从两年前苏州吴中区的试点开始,到目前苏南农村大范围的倡导和推广,前后也只有2年左右的时间。虽然还处于很不成熟、很不完善的阶段,但就其改革思路与改革模式而言,却是一次较为彻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与前二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此轮改革的意义更为深远。
首先,总体改革设计思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通过对社区所属全部资产的清理、评估、量化与分配,使得过去模糊不清的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彻底明晰。从实践结果来看,社区集体产权的分配,经社区内全体成员几上几下广泛的民主讨论,股份的设置与股权的配置标准成为合作社章程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股权的分配上,既结合现实的状况,又考虑到诸多历史形成因素。因此,根据章程的规定,部分目前户口已不在本社区的人员仍然享有一定的配股权,而户口现在社区的成员,也不是人人都享有配股权。由于股权的设置和分配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得到了社区成员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第二,为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随之大大降低。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的矛盾日益尖锐,长期未能形成有效的制度化突破。苏南地区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尤其突出,加之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业生产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就更为困难。过去若干年来,各级政府曾试图通过大力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来克服这一难题,但企业、基层组织和农户三者之间权、责、利关系始终不能很好地协调。许多地方的基层组织也曾努力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但实践中承包地的流转以承租为主,时间长、价格低,加之基层组织与农户利益的错位,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仍然得不到合理的收益保障。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建,则为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无论是由合作社统一经营,还是由其他社会法人承租经营,合作社与全体股民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既可实现社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又便于保障入股农户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农户收入。
第三,有利于加快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虽然我国的经济改革最早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步,但土地、资金等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却严重滞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形成了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载体。目前建立的单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但也有不少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已不局限于单一土地的入股,而是以农户土地入股为主,同时吸纳资金和技术参股,这样就必须对土地作价折股。自然地,土地合理定价的难题便凸显出来,迫切要求尽快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解决。这势必推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催生目前尚未形成的土地交易市场和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同时,农户以资金参股方式的出现,不仅为农村居民的游资提供了合法的投资渠道,也将有效扼止农村资金严重外流的现状,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缓解长期存在的农村贷款难矛盾。
第四,有利于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
自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以来,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经济核算体系自然解体,过去作为最重要的独立核算单位的村民小组(生产队)的经济与社会职能大大弱化,许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早已名存实亡。行政村普遍成为农村的基本管理和核算单位。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行政村的党、政、经济组织。理论上讲,村级经济管理的职能应由村经济合作组织承担。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地方是这样做、能这样做。村经济合作组织长期缺位,始终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村级经济管理权集中于村支书和村主任手中,缺少公开、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虽然各地也推行民主理财制度,但实施效果普遍非常差。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后,合作社名正言顺地承担起了社区经济管理的职能。合作社通过股权和收益的分配,将全体村民与合作社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切身的利益关系,使得全体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关心和参与程度,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更为重要的是,由全体社员参与制订、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生效的合作社章程,明晰了每位成员的资产权利,规定了每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产生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科学的组织构架,制定了一整套较为规范和民主的管理和收益分配决策制度。因此,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推广与规范运作,必将大大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快我国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积极引导、规范运作和不断完善该项制度改革,对农村社区微观经济发展环境和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将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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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则是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明确权责,克服了乡村集体企业普遍感染上并日益严重的国有企业“痼疾”, 彻底消除了一系列阻碍乡村集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取得了如今农村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形成苏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此轮改革与上轮改革相比,既有类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趋同的是,二轮改革都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都是先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然后进行股权的量化与股权占有的明晰;不同的是,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只是社区的部分集体资产、社区的部分成员,调整的主要是乡村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的是社区集体拥有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调整的是社区内全体成员之间及和村委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现行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从两年前苏州吴中区的试点开始,到目前苏南农村大范围的倡导和推广,前后也只有2年左右的时间。虽然还处于很不成熟、很不完善的阶段,但就其改革思路与改革模式而言,却是一次较为彻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与前二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此轮改革的意义更为深远。
首先,总体改革设计思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通过对社区所属全部资产的清理、评估、量化与分配,使得过去模糊不清的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彻底明晰。从实践结果来看,社区集体产权的分配,经社区内全体成员几上几下广泛的民主讨论,股份的设置与股权的配置标准成为合作社章程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股权的分配上,既结合现实的状况,又考虑到诸多历史形成因素。因此,根据章程的规定,部分目前户口已不在本社区的人员仍然享有一定的配股权,而户口现在社区的成员,也不是人人都享有配股权。由于股权的设置和分配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得到了社区成员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第二,为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随之大大降低。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的矛盾日益尖锐,长期未能形成有效的制度化突破。苏南地区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尤其突出,加之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农业生产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就更为困难。过去若干年来,各级政府曾试图通过大力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来克服这一难题,但企业、基层组织和农户三者之间权、责、利关系始终不能很好地协调。许多地方的基层组织也曾努力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但实践中承包地的流转以承租为主,时间长、价格低,加之基层组织与农户利益的错位,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仍然得不到合理的收益保障。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建,则为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无论是由合作社统一经营,还是由其他社会法人承租经营,合作社与全体股民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既可实现社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又便于保障入股农户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农户收入。
第三,有利于加快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虽然我国的经济改革最早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步,但土地、资金等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步伐却严重滞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形成了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载体。目前建立的单一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但也有不少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已不局限于单一土地的入股,而是以农户土地入股为主,同时吸纳资金和技术参股,这样就必须对土地作价折股。自然地,土地合理定价的难题便凸显出来,迫切要求尽快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解决。这势必推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催生目前尚未形成的土地交易市场和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同时,农户以资金参股方式的出现,不仅为农村居民的游资提供了合法的投资渠道,也将有效扼止农村资金严重外流的现状,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缓解长期存在的农村贷款难矛盾。
第四,有利于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
自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以来,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经济核算体系自然解体,过去作为最重要的独立核算单位的村民小组(生产队)的经济与社会职能大大弱化,许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早已名存实亡。行政村普遍成为农村的基本管理和核算单位。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行政村的党、政、经济组织。理论上讲,村级经济管理的职能应由村经济合作组织承担。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地方是这样做、能这样做。村经济合作组织长期缺位,始终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村级经济管理权集中于村支书和村主任手中,缺少公开、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虽然各地也推行民主理财制度,但实施效果普遍非常差。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后,合作社名正言顺地承担起了社区经济管理的职能。合作社通过股权和收益的分配,将全体村民与合作社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切身的利益关系,使得全体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关心和参与程度,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更为重要的是,由全体社员参与制订、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生效的合作社章程,明晰了每位成员的资产权利,规定了每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产生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科学的组织构架,制定了一整套较为规范和民主的管理和收益分配决策制度。因此,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推广与规范运作,必将大大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快我国政治文明前进的步伐。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积极引导、规范运作和不断完善该项制度改革,对农村社区微观经济发展环境和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将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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